None分类12
我参加的是直销?!
近年,有越来越多的保险业经理人,挟其优越的人际关系处理技巧,跨入其它服务业;他们以几近移植保险经验的方式,规划人力的引进、训谏乃至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由于保险业强调「缘故」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并十分侧重业绩与利润分享的关系,是以在这些经验被移植到其他服务业后,其大量征才、培训的作法,乃至以复杂的利润分享架构来「鼓舞士气」的强力行销手法,既为公司迅速提升了业绩,更造就了许多获利极丰的业务高手。
然就在同时,因为所召募或培训的大量人才,并非全然是可堪造就者,加上在召训过程中有许多组训人员过度强调(甚至不实强调)成功的范例,以至许多加入者往往在努力过后悄然退出,并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进而一状告到公平会,指控公司为未经报备的直销。通常,这类业者在遭到调查后会表示,他们只是移植保险经验,为什么保险就没事?但据悉,公平会便会有官员向业者表示,保险系依保险法办理,自有其规范架构与主管机关,故而仍积极的展开调查。
调查的冲击与震撼
通常,公平会在展开调查后,会先就该涉案公司是否属于直销加以了解,但因部分业者每每急于撇清责任,是以强调的都是自己合法合理的部分;然由于检举者通常也是公司离职人员,他们在律师的辅佐下也往往能找到公司有问题的规划,是以两相对照下,公平会有时便会将调查扩及于「老鼠会」的判断。这是因为,除依据公平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直销之定义的经营计划,必须会被纳入公平法的管制外;另依据同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质变直销」之定义,若其直销已然质变,更须被追究刑责。
相较下,公平法第八条的判断应仅是事实的认定,较为单纯;而第二十三条有关「老鼠会」的判断,则会是一件必须深入了解公司财务与业务结构的工作。当业者接受「老鼠会」的调查时,由于滋事体大,除必须提供业务机密相关资料外,关键经理人员配合调查的义务,更会是严重影响公司业务发展与士气的威胁,是以,不论公平会最后看法如何,调查的本身往往就会对业者产生重大之冲击。
问题发生的原因何在?
日前虽未听到这种经营方式有受到处分的事实,但是被怀疑有构成公平法第二十四条所称「欺罔,显失公平,足以妨碍交易秩序之行为」者,则大有人在,故此,这方面的问题仍值得各界重视;以下谨提出笔者认为引发争议之重点:
1.召募广告有不实之嫌
这类广告通常以「召募储备干部」为主要诉求,且在广告用语中会使用「行政人员」、「业务干部」等语,然在实际上,这种沿用保险经验的征才模式,目的应在透过大量的人才培育,扩大其市场参入的规模,是以除非是以「老鼠会」的心情来经营,否则,教育训练应是这类公司对于新进员工的基本要求;是以,在正常情形下,所有新聘的员工均须经过训练并考察才有可能被委以特定职务,故此,当业者在广告中叙述特定员工之名称,而实际上却是人人要受训,并从事业务行为后方有可能任职特定职位时,被召募者难免有「被骗」的感觉。
2.基础新进人员教育训练有不当诱导之嫌
在召募或训练过程中,部分公司干部往往有过度强调「成功经验」的现象,严重时,甚至公司会漠视此种人谋不赃的情形,纵容类似「老鼠会」的气氛在公司及其成员中蔓延,进而形成公司「仿若」直销的现象,甚而导致部分新进员工为争取成功机会,不断自己垫高业绩等种种不合理状况。
3.升迁与利润分配方式引人「老鼠会」的联想
虽然此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与保险公司之架构近似,然因其分配与升迁方式,系以复杂的业绩计算为基础,是以极易让人产生「老鼠会」的联想。
4.具有高流动率的业务人事结构近似「老鼠会」
此类公司因新进人员众多,是以因不能达成工作目标而退出者亦多,尤其在纳入新进人员的状况下,其退出比例尤高。基本上,若新进人员并非公司正式员工,且公司除要求其业绩外,更有详细的考核制度,则其退训或退出应不能以「老鼠会」的退出情况视之。惟若一个公司的员工流动率极高,则不得不令人怀疑其商品销售是否与「老鼠会」相似,仅系以员工(参加人)的「缘故客户」为主,而非商品本身之促销。
5.退货方式暗藏不利于新进者之玄机
部分公司甚至有对于退货条件暗藏限制之安排,例如虽一方面有契约条款保障客户退货权利之安排,但却也同时有在客户收到契约书时退货期已届满的陷阱。像这类陷阱,极可能会是一种违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安排,此外更是会让公司被误会为「老鼠会」的重要因素。
辨正与自清之道
综合以上所述,若一个公司希望能在借重保险业者行销经验之同时,避免自己沦为一种应受公平法规范的直销,或被认为系一种不公平之竞争行为,则以下值得业者重视:
1.广告不应引人有错误的期待,且在新进人员的录取条件,不应有等同公平法第八条所称「支付一定代价」来参加的现象;且以笔者之见,部分公司与新进人员签约并办理劳保的作法,更是有效区分「公司员工」与直销之「参加人」的分际。
2.公司应严格要求干部不得违法或违规,例如自己从事销售,引诱新进人员从事非以商品为诉求的「老鼠会」直销手法,以造求短期内的快速奖金成长;或在参加人员想退出或退货时予以刁难等。对于这些干部违法的现象,公司除应制颁规则外,并应建立执法之纪录,用以证明其业已善尽监督之责。
3.退货之安排应善尽资讯揭露之责,并建立有效的员工(尤其是新进人员)及客户申诉管道,以避免因人谋不臧而积非成是。
4.应明确界定新进人员的身份;换言之,其究系员工或参加而已应透过公司的完整人事资料与制度予以厘清,而其关键性的安排,应在于劳基法之适用情形及相关保险与人事身份之安排上。
总之,企业对于保险经验的创意使用固有其价值,然企业形象之维护更是企业永续发展的基础,基于近来许多企业相继遭人质疑为直销,故而特别将笔者近来对此方面发展之了解加以整理,略抒己见,并希望大家正视此事。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71期,1998/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