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华人直销媒体第一品牌 · 创刊于 1993
全球华人直销媒体第一品牌
None分类12

直销与老鼠会

分类12 · 吴旭洲 · No.224
【金字塔行销案】 甲是J公司负责人,未依法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实施直销,即以直销方式销售美容保养品并招募会员。据悉,J公司的新进会员(下称A),必须于加入时购买新台币1万元的商品(1单位),方取得销售公司商品及推荐他人加入的权利。A推荐一名新人加入,得领取5百元零售奖金,而自新进会员推荐第二名新人加入公司后,A得开始领取组织奖金,每多一人可领取1千元,推荐10人得领取1万元,A并得晋升为「大使」。当A所推荐之新人依相同模式再推荐10人加入时,A可晋升为「经理」并领取5万元,而在「经理」等级以上,还有「水晶」、「钻石」等级别,可领取的组织奖金随著层级而提升。J公司经营一段时日后遭人检举,检察官发现J公司商品售价远高于市价近10倍,且会员退货多遭刁难,遂以甲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3条为由将其起诉。 直销与老鼠会(pyramid selling),一则合法,一则违法,有如光明与黑暗一般。合法的直销(我国公平交易法称「直销」),直销商仅需支付一定代价(通常金额不大),便可销售公司产品及推荐他人加入,并因此获取利益 ;相对地,违法的「老鼠会」(pyramid selling ),则是以推荐他人加入为获取利益的主要方法,先加入的会员(上线)借由赚取新进会员的入会费而牟利,层级越高牟利越丰,底层的新进会员几乎没有获利的机会,甚至有血本无归的情形。 但有时两者并不容易明确区分,特别是绝大多数的直销公司(不分合法或违法),为了迅速拉拢客源、拓展事业版图,除了会员得因销售公司产品而领取奖金外,更可因引荐新人加入而获得利益。因此「招募新人并获取组织奖金」一事,实为现代直销公司的常态,难以此作为划分合法直销或非法老鼠会之依据。公平交易法第23条虽然规定:「直销,其参加人如取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主要系基于介绍他人加入、而非基于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不得为之。」但其「主要」或「合理市价」的判别标准为何,一般社会大众仍然难以清楚理解。 商品售价是否合理可为正派与否之判断 实务上,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上开规定可分为两个层次讨论。首先,若参加人的利润来源可明确划分成来自销售商品或介绍他人加入者,则判断其经济利益是否「显著地」(即超过50%)来自介绍他人加入,如此即为「主要」之概念;其次,若无法明确划分参加人的利润来源时,则必须判断商品售价是否为「合理市价」。若市场有同类竞争商品时,则可参考其售价、品质,并兼考量直销事业与其他销售通路的获利率,以及成本、特别技术、服务水准等;至于市场上无同类竞争商品时,则以直销事业是否订有符合直销管理办法退货之规定,并确实依法执行为断 。 回到本期的【金字塔行销案】,假设我们无法明确区分参加人的利润来源,则必须进一步判断J公司商品的售价是否为「合理市价」。然而,J公司产品售价高于市价近10倍,且对欲退回产品之会员百般刁难,依照实务的判断标准,应可认定其参加人之经济利益来源显非基于推广或销售产品之合理市价,而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3条之情事。 至于违反前揭条文之法律效果,则依照公平交易法第35条第2项 ,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另外必须注意的是,行政院日前已经通过「直销管理法草案」,将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3条(现行条文)之行为,提高其法定刑至七年以下,并得处罚事业负责人及公司本身 ,直销业者切莫轻忽!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224期,20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