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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与马来西亚的直销规范比较
马来西亚是国内直销公司前往海外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市场,近年直销在马来西亚迅速成长,涉入直销的人也日益增多,有的参加成为直销商,有的是购买直销产品的消费者,而产生的纠纷也不少。马来西亚主管其国内商业活动的国内交易及消费者事务部(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and Consumer Affairs)接获许多有关直销的不道德活动以及金字塔行销的投诉,这些投诉案件大多没有法律可以规范,所以马国有关当局乃制订了直销业法令,而从1993年的6月起开始实施。
针对沿户销售、邮购规定
马来西亚所公布施行的93年直销法令(Direct Sales Act 1993),跟我国的公平交易法以及直销管理办法相比较,在规范对象、管理方式以及规范内容等方面都有不同之处。以规范对象来说,我国是针对会形成猎人头组织的变质多
层次直销立法加以规范,而
马来西亚则是规范包括「沿户」销售(Door to door Sale)和「邮购」销售在内的「直销」(Direct Sale),直销法令中对直销得应义是销售员与买主/消费者之间的一种直接销售方法,这种销售方法无须通过类似一般商店的销售途径。
另外进一步对沿户销售和邮购销售有下列的定义:
沿户销售的定义即是,销售员不是在一个固定地点营业,而是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向顾客销售货品或服务之行动;或是通过电话联络。而邮购销售的定义是,某人通过邮寄方式,销售货品或服务。从沿户销售的定义,自然也包括了直销,所以说马国对直销的规范对象较我国政府更为广泛。
申请程序繁复,严禁金字塔式直销
从管理的方式来说,我国对直销事业是要求必需于营业前向主管机关,也就是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书面报备一些规定的事项,而马来西亚则是规定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获发直销业执照后始可营业。所谓的「报备」,其实与「登记」、「备案」的意义相似,而不同于「申请」或「核准」,所以在马国要经营直销业,可以说必需先申请个执照,在程序上就较为繁复。
在规范的内容方面,马国所谓的严禁金字塔直销法,被禁止的直销活动是通过某种计划或计算方法,以某种案级或所招募加入计划的会员人数,而非通过其所销售的货品总额或数量,以取得金钱或酬劳。此项的规定其实与我国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以拉人头为参加人的主要收入的规定是相同的。
我国的直销管理办法,多系规范直销事业的行为,对参加人的规范仅于告知义务和禁止之行为条款中加列一项准用或适用之规定。而马来西亚则对直销商另有需持身分证及记载有规定资料之授权卡,始能进行营业活动之规定,而且营业时间在非假日时,只能在上午九时至下午七时之间,也就是在晚上七点以后不得再从事销售行为,除非事先与顾客有预约。其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不受直销人员在休闲时的骚扰。
两国皆规定「冷却时间」
马来西亚的直销法令与我国一样规定有冷却期间(Cooling-off Period),我国管理办法规定直销事业之参加人于签约加入后十四日内可以书面向事业提出解除契约,同时可退回所持有的商品,事业需以其原购价买回。而马来西亚规定的冷却期则是对顾客即消费者而言,有十个工作天的时间,让顾客在此期间内对所订购之货品或服务可重新考虑,而在此冷却时间内,卖主不可再递送货物或履行服务,而且不可接受购买者的任何付款,换言之,顾客仅需在购货十日后再行付款即可。万一买方在十天内需要用到所订购的货品或服务时,则可以通知销货者,把冷却期缩短为七十二小时。
由于这种冷却期的规定,对于小额营业的小生意业主而言,在资金的周转较上影响很大,所以还特别规定每宗价值不超过马币三百元(约三千元台币)的交易,其货品或服务都一律免订买卖契约与冷却期。
违反法令两国罚则皆严
在违法的罚则方面,若经营猎人头之金字塔非法直销组织,马国与我国一样,行为人都要面临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可以并科马币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金(约二百五十万之台币,较我一百万元台币以下罚金为重)累犯者可判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马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没有申请得到直销业执照而营业的话,初犯可以罚款到马币二十五万元以下,累犯可罚款五十万元以下。
豁免于93年马来西亚直销法令的有1963年的保险法令、1984年回教保险法令,以及每宗交易价值不超过马币五十元的货品或服务。我国虽未明文规定可豁免的范围,但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事业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之行为,不适用本法之规定。」若有合乎该条规定者即适用之。
综观马来西亚的直销法令,似较我国规范严格,但实施后之成效如何,目前尚未得知。而我国以目前的管理方式在实施两年多后,已渐导正以往直销业者的不当行为,使国内的直销业朝向良性的方向发展。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22期,1994/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