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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马做直销,税务停看听

分类4 · 编辑部 · 1997 年 2 月号 No.50
赴马做直销,税务停看听
随著台湾直销事业的蓬勃发展,许多直销人更将事业发展至世界各地,然而,因各地赋税制度不同,以致经常引发税务纠纷,遂以马来西亚为例,分本地人、非本地人以及公司三方面,拟出可能遭遇的税务问题,供国际直销人参考。 本地人身分需先界定 所谓「本地人」系指在课税年度内,「居住在马来西亚」之个人,其认定标准为: 1.该个人必需在一课程年度内连续或不连续逗留在马来西亚至少182天。 例如:李先生于1994年逗留在马来西亚之情形如下: 逗留时间 天数 01/05/94~31/05/94 31 01/07/94~30/08/94 62 01/10/94~31/12/94 186 依此,则李先生于1994年属「本地人」身份。 2.该个人于马来西亚逗留的天数少于182天,但紧接在下一课税年度逗留超过182天(属本地人),则前一年度亦属本地人身份。 例如: 逗留时间 天数 01/08/94~21/12/94 153 01/01/95~10/08/94 220 373 3.该个人在一课税年度内,连续或不连续逗留在马来西亚90天以上,且在前四个课税年度中,有任三个课税年度属于下列任一情况者,视为本地人身份课税。 .属本地人身份。 .在马来西亚连续或不连续逗留至少90天。 例如:1994年,李先生总共逗留在马来西亚100天,而他在1991年、1992年和1993年逗留在马来西亚的情形如下: 课程年度 逗留天数 1991 90天 1992 95天 1993 125天 则在1994年,李先生为本地人身份。 4.该个人在一课税年度内逗留仅数天,但若他在前三个课税年度和下一个课税年度内,都属于本地人身份,则他仍被视为本地人身份课程。 例如:94年李先生逗留在马来西亚仅30天,但他在前三年和下年度的课程身份如下: 课程年度 逗留身份 1991 本地人 1992 本地人 1993 本地人 1994 居住30天 1995 本地人 则李先生在94年仍属本地人身份。 掌握趋吉避凶原则 本地人与非本地人在所得税课税上的主要类别有: 1.两者的比较(见表一) 2.本地人以累进税率课税,比非本地人多享多少税务利益?(见表二) 由此可知,课税所得在RM(Ringgit Malaysia马来西亚货币「零吉」)150,000以下时,本地人的税赋较低,节省约RM150,000;课税所得在RM150,000以上时,税赋相同。 有限公司和个人,在认列收入来源之相关费用的重要差额则如表三。

依上述,有限公司为法人,一切费用或支出只要与业务相关,均可认列;反之,个人所支付之费用,因与私人费用混杂,多被剔除,而若课税所得偏高,则多为不利。 建议: 1.以有限公司身份参加直销公司,所有收入归入有限公司帐户。 2.所有费用,均由有限公司出帐,争取更高的可认列费用。 3.个人可以董事经理身份领取薪资,亦可以人头方式支出薪资或佣金顾问费等费用,分散课税所得。 4.个人可尽量争取成为「本地人」,以便享受累进课税的好处。 5.投资活动对分散所得和增加费用均无明显帮助,故不讨论。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50期,1997/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