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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内容变更应再行报备

分类12 · 文/蔡行道 · 1994 年 1 月号 No.13
报备内容变更应再行报备
在数个月前被公平交易委员会决议处分的一家直销公司,被罚锾的理由是直销商奖 金分配制度更改,但是没有向公平会报备,而且有直销商因而权益受到损害,向公平会申诉。如 果直销公司因为已经报备的内容变更,未再向公平会报备而受到处分,其实是很可惜的,因为很 可能是一时疏忽而忘了,相信故意不向主管机关报备的应该是很少数,否则,其居心就值得探究了。 书面据实载明报备以取得合法地位 依据直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直销事业应于开始营业或实施直销行为前,以书面据实载明左列事项,向中央 主管机关报备: 一、直销组织或计划。 二、营运计划或规章,并应载明参加人取得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之计算方法。 三、开始营业或实施之日。 四、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五、规范参加人权利义务之契约内容及一般交易条款。 六、关于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瑕疵规定。 要取得合法地位的直销公司,当然首要就是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开始营业(新成立的公 司)或实施直销(由传统销售改为直销)前,向中央主管机关也就是公平会报备。向公平 会报备后,因为是报备而非核备,因此,原则上可以在报备后开始营业或开始实施直销。 简便行文回函不代表已被核准 报备的内容理论上公平会并不负审查之责,当然也没有核准的回函。不过目前公平会收受报 备案件的处理方式,是由承办科大致就直销公司所报备内容与管理办法所规定应报备之事项逐一 检视,以初步了解是否有漏报备事项,然后看其报备内容跟管理办法规定,甚至与公平交易法规 定(尤其第十八条限制转售价格的规定)是否有不符或抵触的地方,承办科会首先与该公司电话 联系,要求公司做必要的补充或修正,随后以正式公函请公司配合补正;经过如此补正的程序之 后,在公司报备资料完全符合管理办法与公平法的规定时,公平会将会给公司一封简便行文,表 示已收到了该公司的报备资料。 当然这张简便行文不代表这家公司就是经过公平会核准或认可,若干公司或许会拿这张公函 的文号做为宣传,表示业经核准,这是不当的做法,有这种行为的公司应该自行注意,公平会如 果接获民众检举,或是在到各公司去做例行性的检查时(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平会得随 时派员到直销公司检查需要备置的书面资料),如果查获业者有不当宣传,或甚至是虚伪不实或 引人错误的广告,恐怕也会涉及违反公平法有关不实广告的规定了。 完成报备的手续后,直销公司自然可以开始营业。那么有很多的直销公司为了能很快地拓展 市场,会以非常优惠的奖金分配制度,来吸引参加人签约加入直销计划,在经过一段时日后,或 许因应公司的营运成绩,需要在奖金制度上做一番调整;有些公司可能因为原来的奖金制度不甚 优厚,所以召募工作有困难,也会检讨改变;这时要注意,不论公司要如何变更其直销计划,那 怕只有少部分的修改,都应该在实施之前再行向公平会报备。 报备内容若变更应于实施前报备 直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前项报备内容如有变更,应于实施前报备。」前 面提到某直销公司就是因为奖金制度变更没有报备,虽然公司辩称在该公司所发行给参加人的月 刊上,都有公告周知参加人,但月刊上的公告并不能代替报备的动作,所以公平会仍认定有违反 管理办法规定而处以罚锾。 既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称前项报备内容如有变更,都要再报备,所以除了前述关于奖金 制度的改变,自然需要报备外,其实有许多事项,直销公司可能也会忽略向公平会报备,在此列 举一些直销公司可能经常或偶尔会变更的事项,都请直销公司不要忘记向公平会报备: 一、取得直销商资格所需付出的一定代价。也就是参加人加入直销组织的条件,比如说由原 来需要购买数千元以上商品,改为只要以数百元购买创业资料袋;或是创业资料袋价格有变更, 不论是调升或调降都同。 二、奖金分配制度变更。是直销公司最常见的,不论是奖金百分比调整,或是获配条件的调 整,或者是层级数的调整等等都算。 三、营业所所在地迁移。不论是因为扩充业务,分设营业处所,或是调整经营方向而迁址, 都应该报备,公平会曾数次在与业者联络时遭到迁移退件,希望这些公司不是刻意逃避主管机关 的管理才是。 四、公司所卖的商品种类增加或减少,或是价格调升或调降。甚至用以计算业绩奖金的所谓 积分额有调整等,因为这些都是应包括在与参加人签订契约中的事项,自然也需要报备。 以上是举例说明报备内容如有变更,应再行报备的注意事项,其他还有未列举出来的,直销 公司应自行注意。再行报备时,仅需就变更的部分列出来说明报备即可,其他未变更部分,不需 一并全部再报备。 (作者为公平会第三处科长)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3期,199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