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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会主管,法令续修定

分类13 · 康敏锋 · No.84
康敏锋 公平会管理公开透明化,力行监督政策 基于产业社会性的考量,公平交易委员会对直销事业采取管理导向,著重在检查和调查(当有人检举时)的动作。另一方面,公平会以产业未来性良性发展为立场,加上行政程序公开化的作风,长期以来与业界进行坦沟通诚,保持积极的互动。 1.93年,强力取缔12加双轨制公司,是公平会一次较大的惩处行动。事情的起因是万国、安泰兴等采双轨制的直销公司,不但透过人为排线,使参加人靠介绍他人加入来获得奖金或佣金,而非以销售产品为奖金来源,甚至演变成奖金发放比例超过营业收入、拖延提货、阻扰退货的乱象。由于变质得太厉害,恐将造成社会另一次的负面挞伐,遂大刀阔斧依法对8家情节重大的公司课以50万元的罚锾,并处以勒令停业的处分,另4家则被要求停止不正当直销行为。 双轨风波,促使公平会决定修改公平法,严惩老鼠会。正因公平会的施铁腕,及时化解了一次直销业形象恶化的危机,还给产业一个干净的经营空间,更确立直销事业的经营基本体制。 1.93年起,每年7月,公平会公布「直销事业经营实况调查报告」,并印刷成册,赠阅相关单位。 由于是针对全台所有已报备之直销事业进行经营实况的调查访问,调查项目又含括事业名称、电话、成立时间、资本额、员工人数、营业据点分布、直销的采行情形等重要基本资料,及事业经营概况、对未来经营的看法与管理的建议,一来具有确实掌握业界情况的行政管理意义,二来亦是一份最新、最可靠的产业白皮书,乃直销人或经营者拟订从业蓝图、年度计划和检讨改进的重要根据。 1.98年起,公平在网路上公布直销业者资料,而且平均每月更新一次,其资料的完整性与丰富性,堪称政府网路的佼佼者。公平会的网站资料主要内容包含: 1.如何判断直销事业合法不合法。 2.直销事业报备名单。 3.报备或变更报备须知、报备书、变更报备书、报备案件作业流程。 4.公平法中有关直销的规范、直销管理办法新旧条文对照表、常涉及的其他相关卫生法规和税法。 5.民众问题的Q&A。 公平交易委员第3处处长林东昌指出,其中特别的是,在每个页面的页首一定有「报备并非核备」的文字,反复提醒使用者—报备的业者不等于核准或合法,以尽主管机关告知和管理的责任,此举的确让上网者印象深刻。直销商报备名单是该网站的主力,其分别按公司所在地、名称笔画、报备顺序来分类,并标记正常营业、目前未为从事、暂停营业、搬迁不明等经营实况,使许多营业状况有问题的业者无所遁形,减少大众上当受害的机率,并让正派经营的业者广为人知。 '92年公交法生效、直销管理办法施行,从此有法约束、接受管理 '99年新版直销管理办法发布,落实保障合法、遏止非法 历经10多年没有明确法律规范、在不断的纷争与误解中经营的直销产业,因为'92年公平交易法生效,直销管理办法亦同步施行,而开始接受法律约束和行政部门的管理。 旧版的直销管理办法主要重点与意义有: 1.报备与检查制度(第3条、第6条):直销事业需向公平会报备一定之文件,并要在主要营业所备置书面资料,供公平会随时派员检查。目的在使主管机关有足够资讯了解事业的活动情形,达到管理的作用。 2.告知义务(第4条):直销事业及其参加人在吸收他人加入直销组织或计划时,对于一定之事项,不得有虚伪、隐瞒、或引人错误的表示,且应备有参加人签名声明被告知的文件或其他证明;此外,并应就资本额外之其他告知事项,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参加契约。目的是为防杜争议,保障被吸收人的权益。 3.解除与终止契约规定(第5条):明定参加人得以解除或终止契约的方式退出直销组织或计划,以及退出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目的在于保护通常处于弱势一方的参加人。 4.禁止行为规定(第7条):列举较可能发生之直销事业用以诈欺敛财的行为,例如保证金、入会金、限期销售短期不能消耗之产品等等,并明文禁止之。目的希望充分预防非法行径。 公平交易委员会第3处处长林东昌表示,当时的直销管理办法虽然只有8条,但具备了管理的基本精神,因为政府部门将它视为一个正式的产业看待,让正值「台家事件」余波荡漾的直销业有一个合法经营的依循途径,对台湾直销产业是一个转捩的里程埤;同时也让想要从事直销的民众,透过认清政府管理措施的方式,明白自身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 但随著直销产业的蓬勃发展、竞争激烈、直销活动多样化,衍生的问题也就多而不同了。'92年版多层次传管理办法的修订,以期更适切地规范直销业,也就成为业界讨论与关注的话题。主管的公平会组成专案小组,在广征业者、学界的意见之后,进行修法,今年6月16日发布施行新版的直销管理办法,朝著保障合法业者、遏止非法的产官共同目标迈进。 6年一度修法的主要不同重点与意义: 1.报备停止实施直销行为(第8条):停止实施直销行为者,应于30日前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并公告于各营业处所。目的在让参加人能有所准备。 2.特定违约事由及其处理(第18条):明定参加人违约事由,并要求事业主订定处理方式并确实执行。林东昌说,由于业者与直销商只具有契约关系,所以这一条引发最多争议,但公平会的立场是希望透过立法,赋予业者处理不法的权限,协助业界防范或及早去除「老鼠屎」,建立正面的产业形象。 3.明示事业属性和规范案例宣传义务(第19、20条):为保护以往受骗者众的家庭主妇和在校学生,直销事业者在招募参加人时,应表明是从事直销事业,并不得以招募员工或假藉其他名义为之;另外,在以声称成功案例(例如某某钻石高阶)的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介绍他人加入时,应具体说明该案例的进行期间、获得利益和发展历程等事实。 4.退出条件与权利义务(第13条):明定参加人得于订约日14天内,以书面通知解除契约,并于解约生效后30日内提出退货者,直销事业须返还所有商品进货价金和其他加入费用;若是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提出退货申请,直销公司以原价格90﹪买回产品,但得扣除已给付的奖金或价值减损部分。6款规定,权利义务更明确,期使双方在解约之后的纠纷减少。 5.提高罚金:违反多层次传管理办法者,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的罚金。虽是援用公平交易法第35条,但罚金上限金额从100万元加重至1亿元,显见「穷化犯罪人,以遏止不法」的立法用意。 此次修法是'92年之后的头一遭,林东昌指出,不仅是由原来的8条条文扩增为25条,与旧版相较,强化了报备制度、督促营业资讯透明化、提高界者的义务与责任、刑罚加重,更见公平的管理方针、因应产业变局和端正市场交易次序的用心,所以初时有部分业者发出反对之声,但正派经营的业者却是越见支持。 直销管理办法是直销事业的最高指导原则,所有的直销公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不能疏忽,因为万一不慎违法,将可能使辛苦打造的事业版图蒙上难以洗刷的阴影;相对的,越是了解与遵守,个人和企业的形象越是正面,彻底与「老鼠会」划清界限,成为一种隐形的护身符。 健康食品法上路,产业大震荡,后市多看好 1.99年8月3日,「健康食品管理法」登场,堪称年度最震撼的新闻事件,影响所及的是整个社会的消费市场。 初期造成电视购物频道损失1~3成的广告业绩,药房、食品贩售通路、大卖场的某些商品一夕间下架、停止销售(首当其冲就是正当红的优酪乳),进口商、制造业者赶著改换包装、火速将标示和说明书上具有健康疗效的字眼涂去、再十万火急抢回架上,消费者面对混乱的货架和重说纷纭的报章电视,真是无比茫然。 当时受害最重的首推直销产业。营养保健食品占直销业总体营业额几近4成(150亿元以上),刹时间就降低1~2成的营业额。由于该法规对健康食品的标示、功能诉求、传述,都有严格的限制和罚则,很多直销公司遂采取迂回政策规避。 健康食品法的立法本意良好,推动者立法委员郝龙斌旨在建立一个审查从宽、查缉从严的管理机制,遏止夸大不实的产品和业者,让真正具有保健功效的健康食品可以合法销售,民众也能安心、安全地购买。然因施行细则过于严苛,与药品审核管理规定相去不远,卫生署又迟至实行前一晚才正式公布「标准」,丝毫没有缓冲期,才会导致上述无所适从的大乱象。 不合法的业者已不敢在产品标示上标榜功效,相关的消费纠纷大幅减少,是该法上路后的正面效应,同时各方都在拭目以待头号许可证落在谁家,因为这是一张举足轻重的指标身分证。 在大家殷切期盼下,威望公司「身宝宁」(具有降血脂功效)终于在11月底审查通过。第一件申请案历经3个多月的时间才过关,难怪各界咸认为健康食品的审查门槛太高,以至过程缓慢。幸好卫生署正在研究如何在保障已获得许可的厂商权益的基础下,对类似成份的产品申请案,简化审查程序。 因为是威望公司取得第一张健康食品许可证,虽然只是单一产品,但绝对可以提升该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整体业绩,对健康食品市场造成洗牌作用,更重要的是在直销业界发挥母鸡带小鸡的功效,促进各家业者在产品研发和实证研究上更尽心力,利多的效益不断发酵中,长期而言,将是另一波蓬勃发展的契机,对消费者亦是一项福音。 健康食品管理法实施后,「健康食品」便成为法定名词,未来台湾将和美国一样走向认证制度。所以,整个市场通路的竞争势必加剧,呈现明显此消彼长的局面。此外,过去信赖亲朋好友介绍而采用的健康食品消费习惯,也将因产品功能的明确化,可能走向便利的大众化销售通路,换言之,直销产业超过150亿元的健康食品营业额,是否流向一般通路,是产业必须严加观察的市场动态。 小档案: 健康食品管理法重点摘录,一窥法令敏感争议地带 1.所谓健康食品,是指提供特殊营养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并特别加以标示或广告,而非以治疗和矫正人类疾病为目的之食品。 2.目前卫生署公布之「保健功效」,包括改善骨质疏松、调节免疫功能、调整肠胃、调节血脂、牙齿保健、控制血糖、保肝、抗氧化等8项。 凡未经卫生署许可便擅自宣称具有前述疗效,或标示为健康食品者,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的罚金。 明知前项食品,仍贩卖、供应、运送、寄藏、转让、广告、标示或意图贩卖而陈列者,依前述规定处罚。 3.食品的标示或广告的内容,如果涉及「提供特殊营养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的话,则属于健康食品管理法的管理对象,而不仅仅是管理「健康食品」。换句话说,并不是将产品名称换成「保健食品」、「机能性食品」、「营养食品」、「有机食品」、「天然食品」或其他类似名称,就可逃避该法的管理。 做直销要报税,总体营业额成长受挫 年进货额5万元以下免税,产业强心针 '94年底,直销从业人数突破160万人,总体业绩超过390亿元,同年底财政部对这个欣欣向荣的产业发布,1995年开始所有年进货金额按一时贸易盈余纯益率的6﹪核计课征个人营利所得税。于是自'95年起,每年3月的报税就是广大直销人的头痛期。 此一赋税措施曾引起许多业者的不满,认为税捐单位在不了解直销业特性的情况下就要课税,容易造成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根据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统计,全台湾的直销业从业人口中,有80﹪为自用消费型的个人直销商,其目的主要在于可以低于市价的直销商价购买产品。然而国税局因为没有足够人力去评定直销商进货之后是否将产品作为销售用途,或只是单纯的消费,而对所有直销商的营利所得、下线进货的佣金收入、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等3种所得予以归户课税。结果是政府税收增加,直销业从业人口成长,但营业额却未同步上升。 直销协会的统计发现,年进货金额20万元以下的直销商中,自用消费型的比例高达85﹪,进货金额在5万元以下者则占其中的30﹪,实有必要一个拟订比较符合产业型态的起征基准。经过直销协会多年的争取和斡旋,'98年财政部做出放宽决策,以5万元为起征点,即从明年开始,全年进货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个人直销商,将完全免课征个人营利所得税,但若超过5万元,则须全数纳税。业界纷表赞同,并希望营业额可以提升,促使产业复苏。 中桢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李焕珪会计师表示,按照所得税法的精神,6﹪的营利所得税率基本上是合理的,直销人之所以如此反弹和无奈,主要在于对该税法不了解而不谙申报,且不知运用其中的节税方法,例如合伙成立公司组织,就可享有进货折让成本,不算收入,而免被课税,或利用现行的两税合一制的25﹪扣抵。 2个月后就是年度报税季节了,李焕珪建议,大家赶快把握时间去解读税法,其实不难,而且可以就教于财税会计专家,打明年起做个快乐而缴得少的纳税人,全心全意冲刺事业。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84期,199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