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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机明确最重要

分类12 · 编辑部 · 1999 年 11 月号 No.83
动机明确最重要
Q:直销商与公司间的沟通之道为何?重复加入不同公司好吗? A:加入公司成为会员的动机若是喜欢该公司产品,应先了解产品特性、使用方法、退换货制度与订货付款之流程。有机会的话,更可参加公司主办之NDO,深入了解产品的正确使用法。在使用产品的同时,若有任何问题与疑惑,可利用公司之顾客服务查询电话,必能获得满意解答。而借由与公司联系的过程中,也可发现公司之负责态度、服务效率、制度等,进一步决定是否要推荐他人加入组织或推荐产品来赚取零售利润。若只是自用型的会员,当然加入两家不同公司亦无不可,但若想成为经营型的直销商,则需专注于一家公司较能成功,所谓「戏棚站久属于你」的道理! (本期解惑大师:美商美乐家台湾分公司总经理刘树崇先生) 参加合会以信用为前提 美秀从学校毕业后就进入直销业,和组织伙伴相处皆十分愉快,事业推展也很顺利。日前,美秀听闻别的组织中,私下有人在招揽伙伴跟会,由于「跟会」在台湾民间十分盛行,美秀觉得有了解的必要。 Q:跟会该注意什么?倒会算诈欺罪吗? A:过去之合会系民间一般之习惯行之,并无法律明文规范,但因纠纷甚多,故现民法债篇新增于第十九节之一来规范合会,并将于2000年5月5日开始施行。 合会分为两种,一为会首邀集两人以上之会员,二为仅有会首与会员约定者,一般来说,以后者居多。而依民法之规范,参加合会应注意者大致为:一、 书面之要式性:即会单之订定,会单中应详细记载各会员、会首之姓名、地址电话与每一会款之种类及基本数额,另外亦记载起会日、标会日及标会方法,最后再由会首及会员全数签名并各保留一份为凭;现行民法虽允许不订会单,即若会员已交付首期会款者,亦视为合会契约已成立,但为保障自身之权利,参加合会最好要有完整的会单。 二、 会款:过去之会款交付并无明文之规定,但现行民法则不但规定会员应于每期标会后3日内交付会款,及会首应于该期限内,代收会款予得标会员,并为保障得标会员之权益,加重会首之责任,逾期未收之会款,由会首代为给付,当然,会首履行代为给付之义务后,可以请求未给付之会员附加利息偿还之。 三、 其他:1.会首与会员不得为同一人。 2.无论会首或会员,非经会首及会员全体之同意,不得退会,亦不得将自身之权利义务移转与他人。 3.若会首破产、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会不能继续进行时,为保障未得标会员之权益,应由会首及已得标会员将各期应给付之会款,于每届标会期日,按未得标会员之债权额数,平均分配交付之,但或各会员另有约定其他之解决方式,则依其约定。而前述应给付之会款若延迟给付达2期以上时,未得标之会员可要求给付全部之会款,另各未得标之会员可共同推选1人或数人处理相关事宜,以杜纷争。 总而言之,参加合会系以信用为前提,故参加时应注意各会员及会首是否为认识之人,并注意其是否皆从事稳定及正当之职业,另应保有完整之会单,以为证明。至于倒会之诉讼,多是以民事为多,刑事之诈欺须视状况而定,例如有冒标及会首虚设会员之状况方有可能成立。 (本期解惑大师:欧亚法律事务所陈怡帆律师)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83期,199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