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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德约法提升业界形象

分类10 · 编辑部 · 1996 年 6 月号 No.42
为使直销产业朝健全方向发展,提升直销产业形象,在中华民国直销协会18家会员公司大力催生下,「直销商德约法」于1996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商德约法自律公约 该约法系由世界直销联盟于1994年5月制订,并陆续受到42个会员国的实施与遵守。中华民国直销协会也在去年12月的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中通过决议,将该公约予以引进编定。在并非法令的前提之下,直销商德约法实为该产业的自律准则。 商德约法共分为5章43条,包括:1.通则。2.有关顾客之营业守则。3.直销人员之营业守则。4.直销公司之间的营业守则。5.商德约法之施行等5部分。其中除对直销商、直销公司行为有明确的规范以外,更进一步让消费者的权益获得保障。 在「直销管理办法」、「公平交易法」及「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令规范下,直销商德约法除重申其对现有法律的尊重外,并本诸诚信原则于条款中增列约束性条文,其制定宗旨为:1.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维护消费者的权利。2.维护直销人员的权益。3.于自由企业体制中,提倡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4.提升直销的公众形象。 重要条款切莫忽视 中华民国直销协会商德约法委员会召集人邵国维在1996年5月9日的「直销商德约法」说明会中,特就约法中重要条款再次强调。其分别如下: 1.6条 自律 商德约法是直销业自律的准则,并非法令。其所要求的职责是一种超乎法令所要求的商业道德。不遵守商德约法并不直接产生民事责任。直销公司之直销协会会员资格被解除者,即不再受制于此商德约法。 2.1条 禁止行为 直销人员不得有误导、欺骗或不公平的销售行为。 2.6条 口头承诺 直销人员对商品的口头承诺,不得逾越其公司授权的范围。 2.7条 犹豫期及退货 不论是否法令有规定、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应在订单或其他文件上,明列顾客得在一定期间内随时解约,并取回所有货款的犹豫期条款。若直销公司或直销人所提供的是无条件退货者,应书面明列之。 2.11条 比较及诋毁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使用容易误导且有违公平竞争原则的比较方式,而比较的论点须公平且根据事实并有明确证据。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来诋毁任何公司或商品。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不得冒用其他公司之名称或产品之商标以获取不当的利益。 2.12条 尊重隐私权 直销人员应选择适当时机且以得体的态度,进行个人拜访或电话拜访,以避免妨碍对方。并应于消费者要求停止时立即中止商品示范或直销计划说明。 3.1条 直销人员之遵循 直销公司应要求其直销人员遵守本商德约法或相类同的营业守则,以作为加入公司的直销体系成为直销人员的条件。 3.4条 收入声明 直销公司及直销人员步得夸大直销人员实际或可能达到的销售业绩及收入。若提及任何收入或销售业绩,均须有事实及文件作根据。 3.7条 终止契约 终止直销人员契约时,直销公司应接受直销人员之退货并买回可供再销售之存货,包括业务推广资料、辅销器材及创业资料袋,并依据原先购买金额,返还直销人员原先的成本净额,可扣除最高10%的手续费及根据直销人员购买该批存货时所获得的奖金。 3.10条 教育及训练 直销公司应提供直销人员适当的教育及训练,使其以诚信的方式经营。教育训练可透过训练课程或事业手册或事业指南,或视听资料来进行。 5.3条 商德约法督导人 直销协会应指派一独立个人或团体担任商德约法督导人之职。商德约法督导人应采取适当行动来督导直销公司遵守商德约法,并应妥擅处理因违反商德约法而产生的顾客申诉案件。 5.4条 处分 处分可由直销公司、直销协会或商德约法督导人自行决定,其中包括取消订单、退回购品、返还价金或其他适当的处分,包括告诫涉及违反的直销人员、终止直销人员与直销公司契约关系、告诫涉及违反的直销公司、解除协会会员资格,及公布该处分。 维持市场良性竞争 「直销商德约法」适用对象为中华民国直销协会之全体会员公司及其直销商,商德约法委员会亦为商德约法的实施作了周详的预备工作,相信在直销业自律原则之下,必能维持市场良性竞争的环境,为业界带来长远的利润与成长。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42期,199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