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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直销商之节税规划
由于财政部认为,直销事业大多是以直销型态经营,因此个人直销商应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之所得有三种: 营利所得 个人直销商销售商品所赚取之零售利润即为营利所得。这部分的课税依据,来自于公司每年1月31日前,都会向国税局申报进货明细表,并寄给个人直销商。个人直销商收到公司所寄来的进货明细表后,看全年进货金额有无超过5万元,根据'98年8月6日台财税第871957401号函规定,全年进货累积金额在5万元以下者免申报营利所得,至于超过5万元以上者。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列报营利所得: 第一种,有记帐及证明单据,则是依据帐簿纪录核定其营利所得为销货收入(不管进货多少,参考售价多少,以实际销货收入为依据)减掉成本费用 (包括进货成本,及相关费用须检附证明单据供国税局核定)计算而得,其公式如下:销售额 (收入)- 成本费用 (须检附证明单据供国税局核定)=所得 第二种,如果没有记帐,也没保存单据,或者有记帐但是不愿意提出供国税局查核,可以用依照公司寄发的进货明细表中列示之建议售价按一时贸易之纯益率6%,核计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