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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法何处去!?
9月中旬,行政院卫生署提出「健康食品管理法」4大修法方向与分析;执行3年,对此攸关营业数字的法案,业者究竟有何期许?心中的「最爱」又为何?以下是本刊以此议题对业界展开的问卷调查结果与分析。
「保健食品」向来是直销产业产品销售大宗,在整体营业规模中,业绩也都独占鳌头,然自1999年8月「健康食品管理法」开始实施后,业界似乎有些「适应不良」,销售数字也相对下滑,因而引发「管理法是紧箍咒或护身符!?」的议论。
在保健风潮日渐盛行的今天,为确保业者、消费者权益,「健康食品」的规范与管理相形重要,在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满3年后,行政院卫生署在9月提出四大修法方案,主要内容如下:1.依个案办理查验登记:架构不变,仅修正文字及调整罚则(修正健康食品之定义、明定保健功效之定义、修正条文定义、依各界建议酌修刑罚刑度及行政罚锾额度)。
2.个案及基准均须查验登记:架构略为调整,罚则配合食品卫生管理法(名词定义与审查要件分别陈述、明定产品得依公告之规格基准审查、罚则比照食品卫生管理法)。
3.双轨制管理:架构调整,开放双轨制度,罚则配合食品卫生管理法(产品采自愿送审及遵循规范自主管理两种方式、保健功效欲申请主管机关认可者依原审查方式、采自主管理者应符合公告之宣称规范及规格基准、罚则比照食品卫生管理法)。
4.美式管理:架构调整,罚责配合食品卫生管理法(不采上市前许可制而由业者遵循规范自主管理、明订保健诉求不得夸大不实或涉及疗效、罚责比照食品卫生管理法)。
依据卫生署所提的修法方向,我们对业内60家公司展开问卷调查,请受访业者勾选并提供相关建议与看法。在回收的54份有效问卷中,以赞成「双轨制管理」的业者最多,有16票,次为「美式管理」11票,第三是「依个案办理查验登记」7票,最后则为「个案及基准均须查验登记」6票,另外有9家业者以「没意见」回应。
归纳勾选理由与建议,投「双轨制管理」1票的业者看法计有:1.认为「健康食品管理法」应属食品卫生管理法中的一个法规,应让业者采自愿方式送审及遵循规范自主两种方式,以符合国际潮流。
2.订出产品规格基准,以目前资讯发达的情况,相信消费者有能力去判断产品品质的优劣。
3.让业者有发挥空间,否则以目前状况,曲高和寡,不符经济效益。
4.由政府列出符合公告之宣称规范及规格基准,降低业者功效评估之成本和时间。
5.减少行政单位负担,又可强化管理,避免资源重叠和浪费,弹性较大。
选择「美式管理」者认为:1.在食品卫生管理法已行之有年的情况下,另外制定健康食品管理法乃多此一举,且未见实效。
2.政府没有能力审核所有产品成份与功效(美国政府亦无此能力),但后果却是增加管理成本及业者的财务、时间成本。
3.业者较易遵守,政府也较容易管理。
票选「依个案办理查验登记」的公司则有:1.维持原案确保品质控管良好,对已审查上市产品较公平。
2.「健康食品管理法」用意在保障消费者,在不可能废法而主管单位亦无法提出保健功效之成分规格下,何不让其自成一个产业,有意愿有能力的厂商自行决定是否加入,政府背书。
自立法初期到如今施行满3年,关注「管理法」的声音从不曾间断,站在业者立场,当然希望越自主越好,然诚如中华民国直销协会理事长刘明雄所言,站在科学精神有几分证据讲几分话的原则下,立法确实也是必须的;如何在诚信、正派的经营架构下,于「理想」与「现实」中求得平衡,或许才是业者要著眼的重点。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20期,2002/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