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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会启动说明会列车
自1992年公平交易法实施以来,直销业在台湾的发展,也愈形走上坦途。但在市场蓬勃成长之际,仍有许多民众不了解直销,对直销存有某种程度的误会;一些有志从事直销的业者,也常因不了解相关法条,以致违反公平交易法。
针对这种情况,公平交易委员会特别自十月起,于北、中、南三区举办六场「宣导说明会」,期望藉著说明会的召开,能再次厘清社会大众对直销之观感,并辅导业者,使其更清楚知道如何遵守「公平交易法」及「直销管理办法」,让台湾未来的直销市场,不仅交易热络,更能合法地永续经营。
康道春:让业者在台湾发展更顺畅
过去直销业者会误以为公平交易法对其行为有所限制,但现在发现,公平法是有利于正当的直销业者的。这次的宣导说明会,邀请吕荣海委员及刘世明视察前来,和直销业者讨论、说明公平会及公平法的作用,相信能使未来直销在台湾,走得更顺畅。
吕荣海:公平法营造合法性环境
从公平交易委员会成立2年多以来,有关「直销」的案例,占所有行业案例的第2名,仅次于建筑业。公平法实行后,有些行业部分人士认为规范太多;也有部分人士认为公平法是为维持公平的交易,扮演红绿灯之角色。但其中特别让我们感到鼓励的,是「直销」业对公平法的认同。因为,过去大众总是以老鼠会的眼光来看直销,公平法施行后,有「直销管理办法」的规范,让此行业有一个合法性的保障。最近连大陆也判定了有关多层次的草案,内容和我们的差不多。由此可知,从大趋势的角度来看,这个规范的意义是正面的。不可否认,公平法中仍有未尽完善之处,希望大家能共同提出来检讨。
在公平法里,其中有一个值得大家关切的问题,就是对直销的规定。公平交易法第18条规定:「事业对于其交易相对人,就供得之商品转售与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转售时,应容许其自由决定价格;有相反之约定者,其约定无效。但一般消费者之日常用品,有同种类商品在市场上可为自由竞争者,不在此限。」说的白话一点,即上游应容许下游自由决定商品销售价格,不能指定一定的价格。将此法条适用于直销,最上层的是总公司,下层为参加者。
参加者可分为两种类型:一为参加者本身也组织一营利事业,是典型的「事业」,适用于公平法第2条;另一类型为个人,未进一步组织营利事业。目前是以其经常参加发展业务,故也算有事业行为。这样便和直销体制中的层级设计起冲突。直销各个层级可领的奖金不同,也有不同的折扣率,若依公平法18条「价格不能指定」的规定,各层级销售价格有弹性,那层级的区分便无法明确规定,无法维持。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此外,在公平法的规定下,直销可分为「不正当」与「正当」的直销。
不正当类型包括:
1.参加者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佣金,而非贩卖商品的合理利润。(其中「主要」与「合理利润」的定义较不明确,需要业者以制度来厘清)
2.虽然有商品,但形式化。参加者一直领不到货品去销售,公司常以「缺货」为由,使直销商领不到货,造成「名为有货,实则无货」的情况。
3.参加者加入时,公司要求其签发本票。即参加者参加的训练费,由公司代垫,再由参加者签本票;若以后参加者不想继续从事,公司拿本票去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这种以本票强制参加者意愿的活动,是不正当的直销行为。
正当类型:包括直销公司报备(并不表示合法,只是显现资料)、告知、订定书面契约、参加人可以解除或终止契约、公司应于营业场所备置书面资料等行为。
刘世明:公平法协助合法业者生存
让我们先简单回顾国内直销业的发展。1981年底,国内爆发了「台家事件」。当时因没有法律可以制裁,使大众对直销的印象更为不佳,将直销与老鼠会画上等号。虽然那时的社会情况对直销发展非常不利,却有一家目前已非常知名的大公司,慢慢地推展直销,将直销的根留住。直到1992年2月4日公平法公布,将直销纳入规范,才让直销获得确认,发展较顺利。
不过,即使有公平会的大力宣导,民众仍有许多疑问,可分为三种加以说明:
1.直销与直销的不同:直销包括直销。直销可分为人员访问贩卖与非人员访问贩卖。前者计有单层人员销售与直销;后者则指邮购、电子购物频道等。
2.有些人想加入直销业,不熟悉「直销管理办法」;即使知道办法,不知道如何报备。
3.有些已报备的公司仍有违法行为。
针对这些疑问,公平会觉得有必要再召开「宣导说明会」,厘清并加强大众与业者的观念。
今天将讨论四个重点:
一、公平交易法规范直销重要法条之介绍:
根据公平法第8条对直销的定义,并加上国内业者的经验,可分为二部分讨论:加入的条件与加入后取得之权利。以国内的做法来说,必须有一名已与公司签约的参加人介绍或推荐,再向公司签约购买一定金额之产品,并买资料袋(介绍公司之制度),取得贩售公司产品,赚取零售利润、及介绍他人加入公司的权利。在推荐介绍他人加入购买的商品金额中,可获得符合自己级数比例的佣金收入。经由所推荐之人不断地增加,层层往下推荐介绍,最上层的人负责辅导,完成整个组织网作业。此组织网的业绩,最上层的推荐人可从其抽取业绩奖金,形成直销的网路、系统、奖金制度。
另外,公平法第23条第1项也规定:直销,其参加人如取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主要系基于介绍他人加入,而非基于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不得为之。如果不符合第23条第1项的规定,即为「变质」的直销。
公平法第23条第2项,也授权颁布「直销管理办法」,此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业者有报备之义务。
2.业者有告知的义务。
3.业者须与参加人订立书面参加契约。告知参加人组织、规章、制度、佣金之计算、公司产品种类、性质、价格及退货规定。
4.参加人对契约之解除与终止权。参加人签约14天内,得与公司解约,契约生效后30天内,公司须接受解约人退货之申请,退还当初参加人购买货物之款项。若在签约14天后参加人想退出,也可以终止契约,同样可以退货。这是依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而来的。
5.业者在营业场所应置放公司基本书面资料。
二、违反管理办法案例及态样之说明:可分为二部分:
1.违反公平法第23条第1项之规定有5家。
2.违反直销管理办法的情况:
■事先未报备:共16家。(违反第3条第1项规定)
■变更事项未报备:共3家。(违反第3条第2项规定)有2家是奖金制度变更,未向公平会报备变更事项。
■未尽告知义务或告知引人错误:共18家。(违反第4条第1项2~9款规定)
■未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参加契约:共11家。(违反第4条第2项规定)
■契约条款未订定或无合法之解除终止契约之规定:共10家。(违反第5条第1项规定)
■主要营业所在地未备实记载国内发展状况之书面资料:共3家。(违反第6条第1项规定)
■要求参加人购买商品之数量显非一般人短期内所能销售:共1家。(违反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此家公司要求参加人于短期内销售8万余元的化妆品,有30余种,为不合理之情况,故违法。
■以训练、讲习名义要求参加人缴纳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费用:共3家。(违反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
■约定参加人在给付成本显不相当之训练费用时,给予更高利益:共3家。(违反第7条第1项第5款规定),即公司答应参加人,在给付高额训练费用后,会给参加人更高的奖金。
■约定价格问题:共2家。(违反公平法第18条规定)
■公司未获准设立,其实际负责人为处罚对象:1人。此公司未经过经济部商业司核发,以个人名义从事直销,其行为定位为事业。虽公司不具法人资格,但个人行为却可追溯,故违法。
■参加人个人之违法:1人。未尽告知义务。(违反第4条第1项规定)要求参加人承担显属不当之负担。(违反第7条第1项第2款规定)
由以上案例可知,违法案件多集中于第3条第1款、第4条、第5条,且1家公司经常多同时违反数个法条。
三、公平会管理工作说明:
1.详细检视报备资料。
2.检查实际营业状况。
3.调查涉嫌违法案:主要来自民众检举,或公平会主动发现,及透过情治单位资料提供调查。
4.进行全面政令宣导:可导正此行业,让民众了解如何区分正当与不正当的直销公司,进而了解自己之权益。
四、国内的发展趋势:
1.直销家数增加:截至目前已有415家报备。
2.直销公司规模扩大:1992年底,1万人至10万人以下公司数,占全部公司数的10.9%;1993年底,上升至15.9%。
3.参加人数增加:年底,直销人口有118万6千人;1993年底,达160万4千人,成长率达35.2%。人口分布,在北部有69万5千人;中部有34万5千人;南部有50万2千人;东部有6万人。
4.集中在都会区:直销公司分布情形,北部有243家,210家在台北;中部有78家,61家在台中;南部有74家,39在高雄。
5.营业总额集中并有增加:1993年底,直销总营业额达291亿7千5百万元。直销公司营业额,去年达1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有128家,超过1亿元的有27家。(有效问卷176家)
6.产品多元化:包括营养保健食品、美容保养品、清洁用品、健康器材、衣著、运动用品、厨具、餐具、寝具等,几乎日常用品都囊括其中。
7.未来展望:业者多持乐观态度。
但在乐观之余,公平会须提醒业者,最近资料显示,虽然报备家数多,也有很多公司撤销报备。近几个月,常有一个月撤销报备15至20家。这行业虽蓬勃发展,但其特殊性很强,非所有产品皆适合。尤其这是以口相传,更需要耐心,有其瓶颈存在,并非一下就能成功,并非每个人都能做,都做得好。
五、总结
我们今天所讲的重点:公平法如何规范直销、违反管理办法案例及态样的说明、公平会管理之说明、国内发展趋势的探讨,都与直销业者习习相关,相信也会有所帮助。公平交易委员会希望业者们在知道官方的管理原则及以前的违法案例后,能与公平会配合,以「正当」取代「不正当」,以正确的心态经营事业,相信直销的前途是一片光明的。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24期,1994/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