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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奖金制度的架构(四)

分类10 · 刘丰铭 · No.23
在不归零制度下,为了防止不劳而获或坐享其成,往往规定如果要领取下线组织网之差额业绩奖金,个人当月须进货达公司标准。这种方式保障了公司及组织之业绩,也鼓励要真正从事直销事业者去创造零售业绩。但是这个个人进货额标准如果太低,容易造成囤货,反而可领取之奖金远超过标准,不用去零售,祇要花少许金额进货摆在家里即可有奖金可拿,何乐不为。个人进货标准如果订得太高,常会因达不到标准领不到奖金,造成失望没信心,或者因为距离标准不多,用进货来达成又造成囤货。因此个人每月之进货标准之高低订定,应与公司之产品组合及价格有密切关系,如何设计又应考虑公司经营及组织网之发展。 不归零制二分法 刚加入直销事业的人,如果有业绩并不一定有业绩奖金可领。在不归零制度下,可分为二类:(1)祇要加入,有业绩即有奖金,但比率低。(2)加入后,须累积一定金额后,才会有奖金。也有加入时,须以零售价购入一定金额后才开始有业绩奖金,而零售之毛利则归于推荐人。此种以零售价进货如果规定须由新加入者向公司进货,似有违公平交易法中不可限制以末端零售价格之规定。如果向上线以零售价进货,又往往有人情之存在,未依照零售价,这种情况有赖公司加强教育来改善。 业绩奖金比率,在不归零制下,有两种型态,一种以直销商价,即零售价减零售毛利。一种以零售价或以零售价为基准之某个比率。第一种型态,直销商通常可直接向公司进货,且所有人进货价格均相同。第二种型态又分为两种: (1)一律以零售价进货,业绩奖金内也将零售毛利包含在内,可间接保障直销商之零售利润,降低直销商削价行为,但公司须负担增加部份之5%营业税(或提高价格转嫁于直销商)。(2)依级位标准以零售价的某个比率为进货价,此种型态通常是层层进货,即最高级位方可向公司进货,当然折数较高,次高级位则应向最高级位进货,折数较最高级低,而产生差额利润。 以公司进货为主减少上下线纷争 依此类推,此种型态,级数通常不会太多。为了管理方便,也有将此种层层进货改为大家都可向公司进货,由公司按级位给予不同进货折数,但将差额每月发放予直销商,如此较可减少上下线间,因须记录进货及计算奖金而产生之错误及互相之摩擦争执。同时文书工作也减少,可有较多时间推展业务。以直销商价及零售价进货,对业绩奖金之比率之计算基准也产生差异,一以直销商价为分母,一以零售价为分母,看起来应该是后者高,但因基准不同,须化为一样基准方可比较,这是很多人被误导的原因。 为了提高直销商之存活比率,业绩奖金之制定,应考虑低阶直销商之奖金比率或降低奖金比率之晋升标准,然后在教育训练上落实执行,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业绩决定奖金多寡 业绩奖金之多寡,决定于业绩之大小,对于一个新人而言,不论在归零或不归零制度下,初期应以零售,并建立零售网为首要目标。逐渐地少量推荐下线或请上线协助推荐,并继续发展零售网。在熟悉产品知识并学习各种推荐技巧后,也应有计划地展开推荐工作,在有组织后,教育训练工作之进行应配合公司、组织,绵密进行,并且不可贪心一次推荐太多下线而无暇照顾,反而造成推荐资源之浪费,并且也使被推荐人对直销事业产生怀疑、反感甚至排斥,在事业永续经营的理念下,应多创造认同直销事业的人(即使祇是爱用者),而不应再制造对直销有负面想法的人,这是在运作时应持有的基本观念。 业绩奖金是整个奖金的基础,各类奖金都由业绩奖金引申发展。透过业绩奖金的架构,也使组织发展时会有一定的模式。当然在运作时,会因为直销商理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型态的组织。 业绩奖金的设计应先考虑组织发展 一般常见的制度,对组织型态的发展较无限制。但是有些制度在业绩奖金部分会订定进阶时的组织架构,也就是升级时,下线须包含几个某个级位的下线。如果所订的升级标准太严,往往造成组织成长不均匀,形成塞车,大家都挤在同一级升不上去,又因无差额奖金可领,最后造成组织网瓦解,直销商流失,如果标准订得过松,大家通通都升到较高阶或最高阶,又抹煞了荣耀及被尊重的感觉,因为上下线大家都同阶。因此在订定这类标准时,得深思熟虑。近年来也有些制度在设计时,就将组织型态给固形化,有的是限定第一代下线之人数,形成标准金字塔形,先进来的人永远占最大便宜,慢加入的人根本无力超越,通常看到的是整个组织没有文化,甚至不能称之为组织。另外,也有制度是让所有的人尽量去开太阳线,祇有去开太阳线才可能有较大收入,这也使得组织无深度,而且万一中间产生断层,就使得组织中断,断层如果一多,组织就开始萎缩瓦解了。 笔者认为在业绩奖金的设计,应使得组织能自由发展,不应有过多形态上的限制,如此整个所形成的组织是在直销商的掌握下发展,也可以很容易形成组织的文化及认同感。限制一多,自己想推荐的人,可能不是自己的下线或者不是第一代下线,组织网的结构就会显得不够严密,让组织网紧密结合的因素,被制度给限制了,要发展成大组织且长久生存发展是绝对不可能的。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23期,199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