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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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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与美日规范之比较

根据药事法第六条定义药品,本法所称药品,系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药及制剂: ‧一 载于中华药典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其他各国药典、公定之国家处方集,或各该补充典籍之药品。 ‧二 未载于前款,但使用于诊断、治疗、减轻或预防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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