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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婕华、陈雅萍

共 1 篇文章

「个人」引进或实施多层次传销业务之前之报备义务讨论

【案例】 志明自S大毕业赴美留学后,经由友人介绍,成为美国保健食品「ABC」公司之传销商,学成返台后,看好ABC公司的商品将来在台湾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及开拓第二收入,利用下班后的时间,为推广销售ABC公司的产品,遂在Line群组,发布美国ABC公司之销售商品及活动报名及联络方式等讯息,供群组成员浏览填写与联系;其中已有民众春娇透过群组向志明索取该ABC传销公司的事业资讯者。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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