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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婕華、李德萱

共 2 篇文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應有保證金與最低資本額之要求?

本文從國外多層次傳銷事業管理之法制現況以及國內設有保證金制度事業之法制現況兩角度出發,希冀為我國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設立保證金制度議題提出比較觀察,以期拋磚引玉,望各界能有更多討論。 依據我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向公平會報備後,需繳交保護基金及年費予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令基金會處理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因多層次傳銷所衍生之民事爭議業務。 &nb

外國直銷公司未落地,相關人員可能觸犯哪些法律?

假設案例 AA公司設立於美國猶他州,是一家銷售保健食品公司,其經營方式為將公司之會員分成基本、高級、金級會員,參加者繳納購物金(即入會費)後成為不同階級會員,並有被動收入以及主動收入。被動收入部分,會員無須販售或推廣產品,即可定期獲得營業分紅;主動收入部分,會員可透過介紹他人加入獲得推薦分紅以及組織分紅。另外,AA公司並未在台灣未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亦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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