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保会法律咨询个案:广告中商品效用夸大不实之罚则探讨
一般企业经营者、传销商或传销事业不得以夸大或不实用语,在广告中叙述商品之效用,否则将有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虞。 一、前言 广告夸大不实,系公司为引起消费者注意,在广告上以夸大或不实的内容,进而影响消费者购买相同效用商品之意愿。以新北市为例,103年度共处分化妆品与药品违规不实广告876件,其中化妆品575件(约占66%),药品则为30
一般企业经营者、传销商或传销事业不得以夸大或不实用语,在广告中叙述商品之效用,否则将有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虞。 一、前言 广告夸大不实,系公司为引起消费者注意,在广告上以夸大或不实的内容,进而影响消费者购买相同效用商品之意愿。以新北市为例,103年度共处分化妆品与药品违规不实广告876件,其中化妆品575件(约占66%),药品则为30
合法经营之多层次传销事业的传销商,系以零售利润及与下线传销商间的业绩奖金差额为主要收入来源;而传销商若无须推广、销售商品给他人,而其主要收入來源,是介绍他人之加入,此举恐有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之虞。 一、前言 上期介绍网路行销经常遇到攸关「限制转售价格」的问题,本期则介绍「人为组织排线」的问题。 人为组织排线,简单来说是传销商以
传销商与传销事业间系属各自独立之个体,传销商在传统行销网路中,等同于制造商、大盘商、中盘商及零售商间之各自独立关系。因此,传销商既属公平交易法第19条之交易相对人,传销事业就无法限制其再行转售传销商品或服务之价格。 前言 本期介绍网路行销经常遇到的问题,即「限制转售价格」;相关条文可参考「公平交易法」第19条(以下简称同条文):「事业不得
前言 本期介绍传销商与传销事业间所签订的参加契约中,经常规定禁止传销商加入另一家与该事业性质相同的传销事业(即具有竞争关系),在法律上可称此一关系为「竞业禁止」。 二、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的法律关系 (一)争议事实 申请人前来本基金会请求法律咨询,询问传销事业可否以申请人同时经营其他竞争关系传销事业的传销权,对公司造成损害为由,因而终止申请人在该传销事业的传销
一、 前言 本期介绍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的法律关系、及传销权等问题,并由本会调处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天财律师提供专业意见后,予以汇整撰写之。 二、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之法律关系: (一)争议事实: ○○事业来电询问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的法律关系为何?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6条第1项规定:「受雇者任职满六个月后,于每一子女满三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
传保会上一期已介绍过有关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传销商契约的法律咨询个案类别,本期则介绍犹豫期间(传销商与传销事业订约日起算30日内)后,传销商向传销事业要求终止契约及退货的详细规定。 传销商终止契约及退货的相关争议事实及律师建议: 何谓终止契约?效力为何?依照「民法」第263条,系指当事人(传销商)行使终止契约时,应向他方当事人(传销事业)以意思表示为之,且该终止权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立法理由,旨在为防止传销事业利用收取费用、要求囤货等手段,以从事变质多层次传销或进行诈欺敛财,特就实务上常见之不当行为类型,予以明文禁止。 本期介绍传销商不得囤货,系依据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之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促使传销商购买显非一般人能于短期内售罄之商品数量。但约定于商品转售后支付货款者,不在此限。」,即所谓「囤货禁止」
本会上一期已介绍过有关退出退货的法律咨询个案类别,本月延续上一期就咨询内容接续介绍下一种类型: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传销商契约。 一、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传销商契约的相关争议事实及律师建议 释义: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传销商契约,系指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传销商的传销权契约,致使传销商无法继续进行多层次传销的业务。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范传销商退出退货的权利义务,仅限于传销商与传
一、 前言 个人资料保护法于2010年10月1日上路,与旧法不同之处在于适用行业由原先之8大类事业扩大至所有行业,保护范围亦不限制经电脑处理之个人资料,且加重刑罚等规定。因此,传销商及传销事业于搜集、处理、利用与国际传输个人资料等,均需注意是否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相关规范,以免不慎触法。 另个人资料保护法适用主体可区分为「公务机关」、「非公务机关」,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