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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期内不愿购车,车商应退还定金

分类4 · 编辑部 · 2000 年 8 月号 No.92
审阅期内不愿购车,车商应退还定金
小林与车商谈妥购买新车一辆,并先预付定金5万元,车商并交付契约供小林审阅3天,在审阅期间内,他改变心意不愿购买,立即向车商表示不买车子,请求退还定金,车商不从,车商有无理由拒绝退还定金? A 一个有效的契约条款应该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订约双方当事人互相真实意思表示之合致。 2.契约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上之强制规定。 按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明文规定,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订金时,其契约视为成立。依案例中所示,小林已预付定金,是以契约似已成立,惟: 消费者保护法系民法债编之特别规定,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之原则,故本案应参酌并优先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之相关规定。 所谓消费者,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如本案中小林即是;而车商交付与小林审阅之契约系一种定型化契约,这是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之用而单方预先拟订之契约条款。定型化契约既是企业经营者单方面所拟定者,当然就很难说它有「意思表示之合致」,且企业经营者於单方面拟定契约条款时,常有意无意的为自己利益考量,甚且有侵害消费者权益之虞,以致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有鉴于定型化契约普遍被使用且几已支配目前之社会生活,故消费者保护法中对定型化契约有加以规范,以落实保护消费者及对某些剥削消费者权益之企业经营者收吓阻之效,其中相关规定如: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定型化契约中所用之条款应本平等互惠之原则;第十二条规定,定型化契约中之条款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者无效。 另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亦规定,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30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违反前项规定者,该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 是以本案小林在审阅期间向车商表示不买车子,依法是可以请求退还定金。 【本题解惑大师:欧亚法律事务所所长吴旭洲律师】 小档案: :释疑解惑,「相谈室」大门永远为你开! 「直销相谈室」单元是针对直销人在经营上常遇到的问题(不想发生却又常碰到),邀请专家问诊把脉、释疑解惑,建议因应之道与改善方法,以建立直销组织正确观念与伦理。本单元同时欢迎读者来函提问,共同为建立产业秩序努力。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92期,20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