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特选发行人的话
《直销管理办法》出炉的启示
中国大陆第一份全国性的《直销管理办法》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元月15日,在青岛市召开的《全国直销管理工作座谈会》中正式宣读公布。这份管理办法是继1995年10月公布《审查清理直销企业实施办法》以来,对于直销在中国大陆发展最重要的一份文件。
有限开放高度管理
从1992年台湾实施「公平交易法」,1993年马来西亚实施「直销法」,1995年韩国实施「直销法」,到1997年中国大陆颁布「直销管理办法」,直销在各国的规范与管理已是一种共通模式,而法令的推行,也为直销建构了一个良性的发展空间,直销将在下一个世纪,与资讯网际网路(Internet)共同成为企业经营的两大网路型态。
中国大陆自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脚步虽快,仍有许多企业机制需要逐步调整,《直销管理办法》的出炉,虽然意味著直销在中国大陆已取得了合法的发展空间,但并非立即的全面开放,现阶段应该仅止于「试点」阶段,也就是「有限开放,高度管理」,从实践中来检验真理。
管理办法严谨明确
在《直销管理办法》中,有几点特别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统一采用「直销」称谓,而弃「直销」名词。事实上,由于直销与直销名词的混用,对各国政府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直销管理办法》明确地将直销定义出来,而与一般的「直效行销」、「企业自营」等直销行为加以区别,实为明智之举。
第二、统一口径、严格审理。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把关,各省市工商行政局监督管理,并做好日常稽查工作,如此可免除各地区松紧不一,以致不肖业者鱼目混珠的情形。
第三、加强对直销员的管理。经批准的直销企业必须在直销员参加直销活动之前对其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从业知识、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直销员从事非法直销,直销企业对此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该直销员以及该企业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对直销企业的培训方案加以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的培训方案,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有明确的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作为授课人员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关于产品价格、产地、退货等问题皆有明确规范。比较台湾的公平交易法,这份直销管理办法要更明确、严谨得多,也具体展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直销在各地方的发展,已能充份有效的掌握。任何想要在中国大陆发展直销事业的企业或个人,对这份直销管理办法绝不能忽略,应审慎研究,配合政策,方为正途。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52期,1997/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