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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行不行?】传销权继承制度惯见规范可能面临的风险与对策

编辑部 · No.377

 

传保会针对协助经销商认识传销权可能继承的内容、业者如何设计继承制度、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建议等,在4月18日开设「传销权继承制度面临的法律挑战与处理对策」讲座,透过实际案例解析各种继承权制度面临的法律挑战,并提出建议。以下特整理重点,从14个面向探讨传销继承权的规划与执行。

 

 

Q1  须于生前提交遗嘱供传销事业同意?

事业规定:会员得以合法遗嘱格式,将经销权遗赠予他人,受赠人须为公司会员,并以书面通知公司并经核可,始得生效。

 

风险:所谓遗赠系指遗嘱人以遗嘱方式,无偿所为之赠与他人财产或利益之行为。在未侵害继承人特留分的情况下,以遗嘱方式将遗产赠与非法定继承人。遗嘱为单方行为,凡经遗嘱法定要式作成,无须经同意即可生效。本条规定要求遗嘱须经公司同意才生效,显有抵触法律之疑问。

 

建议:受遗赠人是否符合事业所要求之传销商资格,事业应将此设为履约条件,未符合履约条件者,则传销权终止。

 

Q2  传销商得否以遗嘱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做为意定继承人?

事业规定: 传销商得以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做为意定继承人,继承该传销权。

 

风险:合法之受遗赠人须该遗赠物未侵害法定继承人之特留分,且没有丧失受遗赠权。

 

建议:事业宜要求受遗嘱指定者提出全体法定继承人所出具之证明文件,其内容须载明「法定继承人已将遗产债务偿还完毕,且同意将传销权交付予受遗赠人」,方得将传销权交由其经营,此外,亦应搭配相应的训练及考核机制做为履约条件。

 

Q3  继承人不可以是公司会员?

事业规定:传销商逝世时,传销权可由法定继承人依规定承受传销权,但该名承受人不得为公司已入会之传销商,若该承受人为已入会之传销商,需先办理退出才可承受。

 

风险:按民法第1148条第1项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即可继承被继承人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若传销事业要求继承该传销权之继承人不得为事业传销商,恐有违法之疑虑。

 

建议:公司宜于参加契约及事业手册中明订禁止经营复数传销权之政策。

 

Q4  继承人须成年?

事业规定:会员得以书面指定其帐户继承人,但继承人资格须成年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者。

 

风险: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权利能力,我国继承法规并未限制未成年人不得继承,凡有权利能力者,都可以依照民法1138条之顺序为继承人。

 

建议:事业宜将此列为履约条件,若继承人未符合履约条件,则传销权终止。

 

Q5  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特定亲属?

事业规定:会员得以书面指定其帐户继承人,但继承人资格限直系血亲关系,以亲等近者为先。

 

风险:依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事业规定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之特定亲属,恐有违反民法第1138条遗产继承人之法定顺序。

 

建议:若事业规定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之特定亲属,须符合民法第1138条规定之法定继承人顺序或遗赠等相关规定。

 

Q6  继承人需完成培训课程或参与会议及活动,并具备领导能力?

事业规定:如欲继承该名死亡独立企业家之继承权,应积极经营事业包括但不限于出席公司年度世界大会、培训课程等相关活动。在符合法令规定情形下,公司有权就例外情况做决定。

 

风险: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可继承其一切之权利、义务。事业要求继承人必须完成培训课程并具备领导能力,恐违反民法第1148条第1项。

 

建议:事业可设计继承人需完成培训课程或参与会议活动并具备领导能力为履约条件,当继承人未符合履约条件时,得终止传销权。

 

Q7  合伙人死亡,可由生存合伙人继承?

事业规定:如经销权属合伙之型态,其中一人死亡,生存之一方将继承经销权利与义务。

 

风险:如合伙人间未明订可继承,而直接由生存合伙人继承,恐有违反民法第687条第1款之风险;如合伙人间订明可以继承,亦有违反民法第1138条之风险。

 

建议:事业应区分合伙人间未明订可继承及合伙人间订明可继承之情形。

就合伙人间未明订可继承之情形,依法该名死亡合伙人即退伙,若合伙仅剩一人则合伙之目的不达,合伙当然解散并清算,该合伙与传销事业间之关系亦当然终止;如合伙人有数人,则该经营权仍由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而合伙人间明订可继承之情形,宜采协议推派一人之制度。

 

Q8  针对所继承之传销权,如为同一上下线组织,继承人应强制或得自由决定将继承之传销权与自己原先经营之传销权合并?

事业规定:声请继承死亡传销商之传销权及体系者,依下列规定办理:请求合并传销权,若该继承人于声请继承之前已为公司传销商,该继承人于声请继承之同时,得向公司声请合并死亡传销商之组织,并以合并后之组织业绩核定其奖金及奖衔,但若非直销推荐之上下线关系者,不得为之。

 

风险:此规定有经营复数传销权之风险,且合并传销权有影响聘阶资格及奖金发放争议之风险。

 

建议:事业宜于参加契约、事业手册中约明禁止经营复数传销权,继承人仅得选择经营一传销权,使传销商明确知悉其权利义务;于传销商继承人选择合并传销权时,宜有相对应之教育训练课程及考核机制,若传销商继承人原为高聘阶传销商,宜将所继承之低聘阶传销权虚化,但其组织及奖金仍应予以维持,避免影响聘阶资格及奖金计算。

 

Q9  继承人非传销商时,仅得领取一个月奖金?

事业规定:传销商死亡,其继承人有数人时,应推举一位代表人向公司声请继承该传销商之传销权及体系,但该声请继承者若非本公司传销商者,仅得继承该传销商于传销权终止前已得请领之奖金,该传销权将于次月因死亡而终止。

 

风险: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可继承其一切之权利、义务。事业要求继承人须为传销商,恐违反民法第1138条第1项之规定。

 

建议:传销事业应该将此列为履约条件。

 

Q10 特定聘阶才可以继承?

事业规定:继承高阶聘阶,如无法专职专业,即调整资格,改为继承下一阶的聘阶。

 

风险:此项规定并非限制继承人资格,而仅系要求继承人继承后具备履约之条件,故应为法之所许。

 

建议:继承人之履约状况,究系完全不具有履约能力或仍具有履行特定聘阶之能力等情形,应分别规范之,倘属前者,理应可终止传销权;如属后者,则视其能力,究竟符合何种聘阶而调降至该阶级。

事业宜要求继承人应完成特定教育训练课程,使其取得该聘阶所应具备之能力,而于继承人具备该能力以前,传销事业得暂时保留因该聘阶所生奖金。

 

Q11 规定继承传销权提出申请之期间?

事业规定:直销权之继承,应于继承开始后6个月内,由各继承人检附继承系统表、直销权继承切结书,由欲继承直销权者,向公司提出申请。于一定期间,继承人未提出申请时,公司不再受理继承人之申请。

 

风险:于一定期间继承人未提出确认时,亦未履行参加契约之义务时,事业依法自得终止该参加契约,但规定「应于6个月内办理」之用语仍有讨论余地。而事业若系将传销权移转于公司指定之人, 或不受理继承人之申请,或约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之情形,恐有违法之风险。

 

建议:事业宜将此列为履约条件,则可以双务契约相对人未履行相对义务为由,终止传销权。

 

Q12 要求多数继承人约定传销权奖金分配比例,否则公司推定均分?

事业规定:全体继承人申请公司核可继承时,必须约定原本被继承人可受领之奖金、报酬或其他利益,日后应如何由全体继承人受领,或由其中一位代表受领;如果选择全体继承人平均受领,则各种奖金报酬或其他利益的核发,除以继承人人数后,无法除尽之剩余款项或利益应如何处理?继承人须提出经公证人公证的约定协议文件正本予公司,否则公司有权直接不予核可,或迳行认定由全体继承人平均受领且无法除尽之剩余款项或利益一律视为全体继承人完全舍弃。

 

风险:恐有违反民法第831条规定而不生提出给付效力之风险。

 

建议:事业得于营业守则中明订,继承人得自行约定奖金分配比例,或推举一人受领,推举前事业宜通知全体继承人共同前来领取奖金,倘其未共同前来,传销事业得将该奖金保留之,待其推举后交付予被推举人。

 

Q13 继承人间产生争议时之必要处置措施

事业规定:若继承人之资格有疑虑,在未经法院或主管机关确认前,公司无义务将经营权转让予此名继承人,且公司有权依据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具有强制力的处分、指示或命令扣住该经营权的奖金。

 

风险:除迳行终止传销权之措施外,应非法所不许,继承人资格发生争议时,事业得待法院确认继承人资格无问题后,始由此人继承,尚属可行。

 

建议:终止传销权之措施宜修正调整,事业宜指派其他管理人经营之处置措施,以替代继承人无法履行义务之问题。

 

Q14 无人继承或继承人均不符合继承资格,传销权可由推荐人承受?

事业规定:无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愿继承时,其一切经销权由公司全权处理。

 

风险:规范对遗嘱执行人与遗产管理人未明确区分;无人提出继承之要求或无人通过继承核可之情形,恐违反民法第1138条及第1148条第1项;就无人继承情形,传销权由公司全权处理,恐违反民法第1181、1185条规定。

 

建议:于「法定继承人无人提出继承之要求、法定继承人无人通过公司之核可」之情形,建议事业宜于事业手册中,将此情形列为传销权之终止事由;于「无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全部均合法抛弃继承以致无人继承」之情形,宜由传销事业终止传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