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公司可以要求直销商重复消费吗?
【案例】
「好棒棒公司」是一家以销售各式营养保健食品为主的直销公司,最近好棒棒公司规定直销商每个月必须重复消费相当金额的产品,才能领取组织奖金或维持聘阶,又同时举行商品特卖及短期竞赛活动,以促进买气。
小陈为公司的高阶直销商,除要求自己的下线组织每月重复消费之外,更以花言巧语说服下线直销商,趁著产品促销先大量购买,不断鼓吹下线直销商大量囤货以提升业绩,阿花在小陈的不断洗脑之下,虽然没有足够现金,仍在公司促销竞赛期间向银行贷款,进货一大批营养保健食品。
讵料,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国内销售交易量萎缩,市场买气持续低迷,阿花眼看大批商品迟迟无法卖出,不仅无力缴纳贷款,且商品保存期限将届,内心焦躁不已。
试问:好棒棒公司可否要求直销商每个月必须重复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小陈鼓吹下线阿花大量囤货以提升业绩的行为是否合法?
【辨析】
直销相关法令针对不当直销行为之规范及限制
鉴于直销制度易沦为不肖商人从事变质直销或做为诈欺、敛财工具,为使合法正当的直销事业能永续经营,也为了能杜绝违法并防范宵小,故我国特制定「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加强直销事业之管理与监督,也建构完整之法制措施,保障直销商的权利、健全市场机制,并使消费者获得更多保护。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为下列行为:一、以训练、讲习、联谊、开会、晋阶或其他名义,要求传销商缴纳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费用。二、要求传销商缴纳显属不当之保证金、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三、促使传销商购买显非一般人能于短期内售罄之商品数量。但约定于商品转售后支付货款者,不在此限。四、以违背其传销计划或组织之方式,对特定人给予优惠待遇,致减损其他传销商之利益。五、不当促使传销商购买或使其拥有二个以上推广多层级组织之权利。六、其他要求传销商负担显失公平之义务。传销商于其介绍参加之人,亦不得为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行为。」即明确例示禁止常见的6种不当直销行为类型,且此处的规范对象除了「直销公司」之外,尚包括「直销商」在内。
再者,由于直销与一般传统销售不同,系仰赖直销商的「人脉网络」贩售商品,以各个直销商做为销售基本单位,并透过不断向下延伸拓展庞大组织来贩售商品,而下线直销商或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越多,直销公司或上线直销商所获得奖金就越多,直销公司或上线直销商为获取利益,自然会希望下线直销商或消费者购买大量商品,甚至越多越好,所以直销公司常会举办各式活动,借此激励直销商购买商品以提高业绩,本属于正当直销行为之范畴。
但若直销公司或上线直销商为获取利益,而毫无节制地要求下线直销商在短期内大量购买商品甚至促使其囤货,一旦超过其自身经济负担,或在商品有使用效期却无法于短期内售罄时,就可能产生相应的退货成本或社会问题等。
据此,在上述直销常见的6种不当行为中,所谓的「促使传销商购买显非一般人能于短期内售罄之商品数量」(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即明确禁止直销公司或上线直销商,不得促使下线直销商为大量囤货之行为。
何种行为会违反「禁止囤货」规定?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明文禁止直销公司或上线直销商促使下线直销商「囤货」之行为,但究竟何种行为会违反「禁止囤货」规定?多层次传销管理法103年间公布施行之前,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17条第 1项第3款:「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要求』参加人购买商品之数量显非一般人短期内所能售罄。但约定于商品转售后始支付货款者,不在此限。」即针对「禁止囤货」已有相关规定,旧法之用语为「要求」,而现行法改为「促使」,惟两者意涵略有不同。
承上,旧法之用语为「要求」,早期实务见解认为,事业须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促请参加人为大量进货之行为,本质上需出于积极作为型态,始符合「禁止囤货」之构成要件,倘若非使直销商无法为自主意思的强制积极手段,而是直销商自愿购买,即不违反「禁止囤货」规定。
由于实务上对此时有争议,故修法后用语改为「促使」,从字面解读系指「为达到某一目的而推动对方使之行动」,亦即不以使直销商无法为自主意思的强制积极手段为限,只要有劝导行为即符合「促使」,相较旧法时期,对直销商保护更为周延。
也就是说,在直销公司举办竞赛活动时,若鼓励直销商购买无法于短期内售罄之商品数量,则可能被认为违反「禁止囤货」规定。且该规范对象除直销公司之外,尚包括直销商在内,故直销公司及上线直销商,均应谨慎面对。
直销公司可否规定直销商每月必须「重复消费」?
「重复消费」制度与「促使囤货」之行为有无不同?
由于直销相关法令,并未就「重复消费」为定义或具体规范,单从字面解读,可广义理解为多重及反复消费之意,放在一般直销制度之中,则是指直销公司与直销商间,依参加契约或规章,约定每月必须消费一定金额之产品或服务,直销商就能拥有领取奖金或维持聘阶的资格,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并无不可。
而「重复消费」制度之用意,通常是直销公司为了培养直销商对公司品牌认同度,并通过直销商每个月反复消费,以达成稳定公司营收之目的。但须留意的是,假如直销公司每个月要求直销商重复消费的金额或数量过高,实质上等同于促使直销商短期内购买难以售罄之商品数量时,则可能被认为等同「促使囤货」之意涵,容易造成产品退货或违法争议。
综上所述,若直销公司或上线直销商在举办竞赛活动,鼓励直销商购买无法于短期内售罄之商品数量时,不以使直销商无法为自主意思的强制积极手段为限,即可能被认为违反「禁止囤货」规定。因此,基于契约自由原则,直销公司虽得制定「重复消费」制度,在参加契约或规章中,约定直销商每月必须消费一定金额之产品或服务,以拥有领取特定奖金或维持聘阶的资格,但其与直销商约定的消费金额必须是合理的,避免徒增产品退货成本而生经营困扰,又或不慎违反「禁止囤货」规定,误触法网。
【结论】
依前述探讨可知,好棒棒公司可以制定「重复消费」制度,在参加契约或规章中,与直销商约定每个月必须重复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才能领取组织奖金或维持聘阶,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双方约定的消费金额是合理的,即于法无违。
此外,由于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第1项明文禁止之6种不当直销行为,规范对象不限于直销公司,尚包括直销商在内,故小陈身为上线直销商,不断洗脑鼓吹下线直销商大量囤货提升业绩,而促使小美向银行贷款购买在短期内难以售罄之商品数量,恐已违反「禁止囤货」之相关规定而违法。
鉴于社会经济型态转变,电商等新兴销售方式早已应运而生,在全球疫情影响下,更进一步加速传统店舖消费模式转型。基于契约自由原则,直销公司固可与直销商任意约定奖金领取制度,只要不违反法令,自可为相关「重复消费」约定等。
然为健全直销交易秩序,保护直销商及消费者权益,立法者早已制定相关法令及配套措施,而直销法令之规范对象,因不限于「直销公司」,「直销商」亦包含在内,而在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第1项禁止的6种不当直销行为,直销商同属规范对象,故上线直销商在拓展组织时,须多加留意自身行为,避免一时疏忽误触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