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保会管不到的直销纠纷 当事人该如何寻求救济?
【案例】
老王是好国民直销公司(下称好国民公司)的高阶直销商,近期推荐实力派的新人阿花加入下线直销商,阿花自老王处得知,直销商可选择加入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下称「传保会」),倘将来发生直销纠纷,传保会可为双方调处,故两人皆选择缴纳「保护基金」,依法享受保护。
讵料,阿花成为直销商后赫然发现,好国民公司竟有严重「内卷」现象,内部恶性竞争、抢线事件频传,旁线直销商小健为抢业绩花招百出,不仅从老王的下线直销商拉人,更在公司网站发布不实言论,诽谤老王私生活不检点,造成老王名誉受损,业绩也严重下滑。
此际,好国民公司正因应疫情推出行销活动,凡直销商订货量达标即赠送德国进口红外线额温枪,老王为保住聘阶,不惜铤而走险,私下向阿花借贷大笔款项订货,并将公司赠送的德国进口红外线额温枪,在网路拍卖平台注册帐号贩售,嗣老王被行政机关查获,处以罚锾并命立即停止刊登违规产品,且向公司订购的产品销量亦不如预期,也无力清偿阿花之借款,至此,老王及阿花的直销事业皆陷入困境。
试问:老王被旁线直销商小健拉走下线,并遭诽谤名誉受损,又被行政机关裁罚处分,老王得否向传保会请求调处?此外,老王无力清偿借款,阿花得否向传保会请求调处?
【辨析】
上篇主题「保护基金」,已详述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之目的,即是维持直销保护机构「传保会」运作所需;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传保会的保护对象仅限完成报备且已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之直销公司及直销商,并可受理两者间的民事纠纷调处,协助直销商提起诉讼,代偿及追偿直销事业因民事争议对直销商应负之损害赔偿等,可见传保会受理纠纷调处案件有其限制,故本篇将进一步探讨,有关传保会无法解决的直销纠纷及其他救济管道:
一、传保会无法受理的直销纠纷有哪些?
1.何谓直销纠纷?顾名思义即是经营多层次传销(下称直销)所衍生的相关纠纷,所涉及主体可能是直销公司、直销商及消费者,若从法律角度观察,大抵可分为3种类型:民事纠纷、刑事纠纷及行政纠纷。除前文已提及直销公司与直销商间的民事纠纷之外,实务上常见的旁线直销商抢线、直销商间私人借贷关系、直销商与消费者间等其他民事纠纷;直销商涉嫌个人犯罪行为,如上线直销商冒用下线直销商名义订货、诽谤他人名誉等刑事纠纷;直销公司未依主管机关规定完成报备,所贩售商品标签、仿单或包装未依规定填载,直销公司或直销商不具备药商资格,却贩售医疗器材,而遭到行政机关裁罚处分等行政纠纷。
2.由于传保会的保护对象仅针对完成报备且已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之直销公司及直销商,并受理两者间的民事纷争调处,故上文所述其他民事纠纷(直销商抢线、私人借贷、消费者争议)、刑事纠纷(直销商个人犯罪行为)、行政纠纷(遭行政机关裁罚处分),则一概不包括在传保会可受理调处之范围内,直销商需另循其他管道救济。
二、经营直销涉及旁线直销商抢线、直销商间私下借贷关系,或直销商与消费者间等其他民事纠纷,该如何救济?
1.依前述可知,传保会仅受理直销公司及直销商间的民事纠纷调处,例如:奖金发放、停权、退出退货等疑义,至于实务上常见的旁线直销商抢线、直销商间私人借贷关系、直销商与消费者间等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皆无法请求传保会为双方调处,此时即回归一般常见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作成判决方式解决。
2.由于透过法院诉讼作成判决,不仅请求的一方需先缴纳裁判费,并须经过数个审级审理,程序相对冗长,且双方易形成对立的关系,若考量以较为平和、快速、便宜的方法解决纷争,还能选择「调解」或「仲裁」等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就是所谓的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而「调解」与「仲裁」都是透过当事人遴选信赖的公正第三人来解决纷争的方法。
若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可就近向所在地的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声请,消费纠纷调解,亦得向直辖市或县市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而「仲裁」则是向仲裁机构提出。
两者在结果上的最大区别,仲裁庭做出的判断,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实质拘束力,与法院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若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执此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仲裁法第37条、第47条);调解人所做的建议,则无拘束力,双方得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建议,但若调解经法院核定后,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且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消费争议调解办法第30条)。
三、经营直销涉嫌直销商个人犯罪行为等刑事纠纷,该如何救济?
1.经营直销涉嫌直销商个人犯罪行为时,因为刑事犯罪追诉结果,通常涉及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相较于民事纷争处理的结果,对当事人影响往往更加深远,故在涉嫌个人犯罪行为的场合,除需仰赖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侦查及取证之外,一个行为只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时,才能依法定罪处罚。若在行为发生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者,即不受刑事处罚,无法律即无犯罪,这也就是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亦即国家不能擅断或恣意对人民实施处罚,必须让人民可以预见法律规范、保障人权。
2.需留意的是,无论刑法或其他特别法之中设有刑事处罚规定的犯罪类型,皆可区分为告诉乃论罪或非告诉乃论罪。所谓「告诉乃论罪」,应由被害人或有权提起告诉的人提出告诉,检察官才可以开启侦查及起诉,若检察官在未经有告诉权人提出告诉的情况下起诉,法院将依法为不受理判决(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3款),且只要是告诉乃论罪即受6个月告诉期间的限制,若超过6个月才提起告诉,检察官就会依法为不起诉处分(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5款);若是「非告诉乃论罪」,则不受前述由告诉权人申告或告诉期间的限制,检察官一旦发现犯罪,即便无人提起告诉,亦可开启侦查及起诉,故两者在法律程序处理上会有很大的不同。
3.设若直销商遭他人诽谤名誉,该行为人涉嫌刑法上的诽谤罪(刑法第310条),属告诉乃论罪,此际名誉受损的直销商(被害人)应在6个月告诉期间内,到警察局报案或至检察署提出告诉,经检察官侦查后,倘确认行为人有犯罪嫌疑,检察官将对之起诉,进入刑事法院审理,最终由法院审认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并为裁决,而名誉受损的直销商也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名誉受损的赔偿。
经营直销若遭到行政机关裁罚处分等行政纠纷,该如何救济?
1.众所周知直销制度是一种优质行销模式,鉴于该制度的特殊性,易沦为不肖商人从事诈欺、敛财、非法吸金工具,为杜绝违法、健全市场交易机制,以保护直销公司、直销商及消费者,即有主管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介入监督并建构完整法制措施之必要,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及相关法规,随之应运而生。
为此,立法明文规定,直销公司在开始实施直销行为之前、事后变更或终止时,需先向公平会报备始得实施,而直销公司及直销商在从事直销行为时,负有相关法定义务,或有依法令限制不得从事之行为等,若未遵守相关规定,则无论直销公司或直销商,都将面临公平会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裁罚处分。
2.假设直销公司或直销商不幸遭到行政机关裁罚(行政处分)时,因属行政纠纷,无法由传保会为双方调处,应改循行政救济途径处理。第一阶段的行政救济程序为「诉愿」,仅在行政体系内部进行,当被处分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时,原则上应向原处分机关之上级机关提起「诉愿」,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如:医疗器材管理法的「复核」、税法的「复查」、健康保险的「审议」、专利法的「再审查」等程序),例外要求人民需先向原行政处分机关寻求补救或改善,之后才能向原处分机关之上级机关提起诉愿,否则贸然诉愿将遭到驳回,即是「诉愿先行程序」。
若对于诉愿决定不服或提起诉愿未获决定的案件,再进入第二阶段的司法体系审判程序,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分为:请求行政机关撤销违法的行政处分(撤销诉讼),或就申请事项作成特定处分(课予义务诉讼),或为财产上及非财产给付(给付诉讼)等类型。
3.此外,「医疗器材」不同于一般商品,只有取得贩售许可的医疗器材商及药局才可以在网路贩卖(医疗器材管理法第13条、通讯交易通路贩售医疗器材之品项及应遵行事项第3点),而「德国进口红外线额温枪」属于第二等级医疗器材,若民众或店家不具药商资格即不得在网路贩售,违反者将被行政机关处以罚锾,并命立即停止刊登违规产品(医疗器材管理法第70条)。
4.综上所述,若直销商不具药商资格,依法即不得在网路贩售医疗器材,故亦不得在网路贩售第二等级医疗器材「德国进口红外线额温枪」,倘被行政机关查获裁罚(行政处分),若对该行政处分不服,应循行政救济途径处理,又此属例外应遵守「诉愿先行程序」的特定类型案件(医疗器材管理法第72条),故直销商必须先向原行政处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假如复核被驳回,之后才能向其上级机关提起诉愿,若对诉愿决定仍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论】
一、案例解析
1.依前述探讨可知,传保会仅受理直销公司及直销商间的民事纠纷调处,例如:奖金发放、停权、退出退货等疑义,至于实务上常见的其他民事纠纷(直销商抢线、私人借贷、消费者争议)、刑事纠纷(直销商个人犯罪行为)、行政纠纷(遭行政机关裁罚处分),则一概不包括在传保会可受理调处之范围内。在本案之情形,老王及阿花因经营直销陷入纷争,两人虽有缴纳「保护基金」,依法可享受传保会的保护,但由于两人所涉及的纠纷,传保会皆不受理调处,应另循其他管道救济。
2.首先,老王被旁线直销商小健拉走下线,乃旁线直销商抢线,而阿花欲向老王请求清偿借款,则是直销商间私人借贷关系,该等纠纷均属于其他民事纠纷,两人可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做成判决,或以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即「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且民事调解经法院核定,或仲裁人做出的仲裁判断,皆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倘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执以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
3.再者,老王遭小健在公司网站发布不实言论,诽谤私生活不检点,造成老王名誉受损,为涉嫌诽谤罪的刑事纠纷,老王可以检附相关违法事证,如:小健在好国民公司网站发布诽谤留言的截图等,至警察局报案或向检察官提出告诉,但应留意诽谤罪为告诉乃论罪,需在6个月内提出告诉,由检察官开启侦查及起诉后,再由刑事法院审认是否构成犯罪,老王并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名誉受损的赔偿。
至于老王在网路拍卖平台贩售「德国进口红外线额温枪」,被行政机关裁罚部分,若老王对该行政处分不服,需先向原行政处分机关申请复核,假如复核被驳回,之后才能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诉愿,若对诉愿决定仍有不服,则可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资救济。
二、结语
鉴于直销制度的特殊性,易沦为不肖商人从事诈欺、敛财、非法吸金工具,随经营方式的变革,以「人」为本的经营模式,亦难免衍生纷争,除直销公司及直销商间的民事纠纷,可选择由传保会调处之外,其他实务上常见的民事纠纷(直销商抢线、私人借贷、消费者争议)、刑事纠纷(直销商个人犯罪行为)、行政纠纷(遭行政机关裁罚处分),亦可各循不同管道救济。
因此,笔者建议,直销商在加入直销公司之前,最好多方了解、提高警觉,随时补充法律常识,或参加相关教育训练,直销经营过程一旦产生疑虑,并应咨询专家,切勿因一时不察陷入不法,导致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