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护基金?不缴会被处罚吗?
老王是好国民直销公司(下称好国民公司)的高阶直销商,因长年用心经营,早已拥有庞大的下线组织,阿花近期通过老王的推荐,缴纳入会费、加入好国民公司,老王除了向阿花讲解公司各项制度之外,并提醒阿花缴纳「保护基金」,以便获取更多保障。
然而,阿花身为直销新鲜人,对直销制度或应缴费用均不甚明了,她认为自己成为好国民公司的直销商,只需缴纳入会费或购买商品,且以前未曾听过「保护基金」或相关用途,对此深感疑惑。
试问:「保护基金」是什么?阿花缴纳「保护基金」可以享有什么好处?若不缴「保护基金」会被处罚吗?
什么是「保护基金」?
大家都知道直销是一种优质商业模式,由于直销主要以「人传人」的营销模式取代传统店铺贩售商品,不仅直销事业能大幅减低成本,直销商则可获取奖金,消费者也以较优惠的价格取得商品,可见「人脉网络」几乎就是直销经营中最重要的环节。
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纷争,经营直销也不例外,直销公司与直销商之间亦经常衍生相关民事争议,倘若双方无法协商沟通解决,往往只能诉诸法院诉讼等途径,如此不仅易使两者陷入对立,过程更是繁杂且旷日废时,也可能损及直销产业形象,故有必要在诉讼程序外,建立另一种平和、快速、有效率的纷争解决机制。
基于上述前提,主管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参考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设立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之模式,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第1项规定:「主管机关应指定经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捐助一定财产,设立保护机构,办理完成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与传销商权益保障及争议处理业务。其捐助数额得抵充第二项保护基金及年费。」公平会也构建了与直销相关的专属保护机构,而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下称「传保会」)即于民国103年9月12日应运而生。
然而,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无论是创建传保会或维持后续运作都需要经费,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第2项规定:「保护机构为办理前项业务,得向完成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与传销商收取保护基金及年费,其收取方式及金额由主管机关定之。」及同条第5项规定:「保护机构之组织、任务、经费运用、业务处理方式及对其监督管理事项,由主管机关定之。」
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保护基金」就是为了创建传保会及维持其运作的经费,且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传管会之设立、组织、任务、监督管理,及「保护基金」之收取运用等,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并授权公平会订定「多层次传销保护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下称「传保会管理办法」),以为落实。
那么,传保会具体需要执行哪些任务呢?传保会不仅调处直销公司与直销商间的民事纠纷,并协助直销商提起诉讼,代偿及追偿直销事业因民事争议对直销商应负之损害赔偿,亦提供直销相关法令咨询,且为增进直销事业及直销商专业知能,更不定期举办教育训练课程,政府机关或直销事业也可委托传保会开办或合办教育训练课程,以及办理相关辅导、评鉴等事项(传保会管理办法第3条参照)。借由传保会的高度运作,除有助提升直销公司及直销商的专业素质及解决民事纷争之外,更可塑造直销行业之正面形象,促进产业繁荣兴盛。
谁要缴保护基金?
依前述探讨可知,传保会的任务是调处直销公司与直销商间的民事纠纷,协助直销商提起诉讼及代偿或追偿损害赔偿,并提供直销法令咨询、举办教育训练课程、办理相关辅导、评鉴等事项,而「保护基金」就是为了创建及维持传保会运作之经费,且传保会提供服务的对象为直销公司及直销商,基于使用者付费原则,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第4项规定:「依主管机关规定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者,始得请求保护机构保护。」亦即,其保护对象仅限完成报备且已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的直销公司及直销商。
有关保护基金及年费之收取标准如下:直销商部分,每位应缴纳「保护基金」新台币(下同)100元,既有直销商于保护机构成立3个月内缴纳(即104年3月31日前),新加入在当季缴纳;每年「年费」金额,由公平会视基金规模于每年1月底前公告实施,于每年3月底前缴纳,新加入者在当季缴纳,并由直销事业统一代收后向传保会缴纳。
直销事业部分,依上一会计年度直销营业额总数分8级缴纳保护基金,最高级别者为营业额20亿元以上,缴纳400万元,最低级别者为新报备直销事业,缴纳5万元,直销事业于保护机构成立3个月内缴纳(即104年3月31日前),新报备者在当季缴纳,且直销事业营业规模晋级者,应补足级距间之差额;每年「年费」金额,依上一会计年度直销营业额总数分10级缴纳,最高级别者为营业额7亿元以上,缴纳10万元,最低级别者为新报备及营业额500万元以下者,缴纳1万元,于每年3月底前缴纳,新加入者在当季缴纳,均由直销事业直接向传保会缴纳,且直销事业于传保会设立时所捐助之财产可抵充其应缴之保护基金或年费。
再者,维持传保会的顺利运作,并确保直销事业均能据实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第3项规定:「完成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未依前2项规定据实缴纳者,以违反第32条第1项规定论处。」明文揭示直销事业违反缴费义务之行政责任。
至于直销商部分,由于法律并未强制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也无相关处罚规定,直销商可自行选择,但须留意,根据传保会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传销事业及传销商未依第21条第1项规定缴交保护基金及年费者,不得请求调处。但嗣后已补缴者,得向保护机构请求调处自补缴日起当年度发生之民事争议。」简言之,倘直销商为依法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若将来与直销公司间发生民事纠份,就无法请求传保会进行调处,纵使补缴后,也只能适用于补缴日后当年度所发生之民事争议。
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主要就是为了创建及维持传保会运作所需,财政部台北国税局之函释认为,直销事业及直销商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规定所缴纳之捐助数额、保护基金及年费,倘非属直销事业与传销商可恣意决定者,应属该传保会之会费收入,应依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办理结算申报,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规定,则可免纳所得税(财北国税审一字第1030051970号函)。亦即,保护基金及年费对于传保会而言,属于会费收入,故直销公司应将之认列为费用,而无需扣缴。
结论
依前述探讨可知,传保会系公平会依法建置之直销保护机构,不仅受理直销公司与直销商间的民事纠纷调处,亦协助直销商提起诉讼,代偿及追偿直销事业因民事争议对直销商应负之损害赔偿,且提供直销相关法令咨询,不定期举办教育训练,以及办理相关辅导、评鉴等事项。
至于「保护基金」及年费,乃创建及维持传保会运作的经费来源,基于使用者付费前提,传保会提供服务的对象,也仅限依法缴费的直销公司及直销商。直销公司方面,公平会为确保其能如实缴纳,已明订违反缴费义务之行政责任,将依法予以裁罚(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第3项准用第32条)。直销商方面,则非属强制缴纳,亦无相关处罚规定,可由其自行选择,但未缴纳者,若将来与直销公司间发生民事纠纷,就无法请求传保会进行调处,补缴后也只能适用于补缴后之当年度所发生的民事争议,无法溯及适用。
于本案情形,由于阿花身为好国民公司的直销商,法令未强制规定其需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但若阿花选择依法缴纳,即可享受传保会之保护,倘将来与好国民公司间发生民事纠纷,不仅可透过传保会调处,也可请求传保会协助提起诉讼、代偿或追偿损害赔偿,或咨询直销相关法令及参与教育训练等,且已缴纳当年度的费用,向传保会申请调处时,无需再负担其他调处费用。
鉴于直销的特殊性,直销商与直销公司间偶有民事财产上争议,实属常态,诸如:奖金计算、产品瑕疵退货、或终止契约等纠纷,倘若无法沟通协商解决,往往只能诉诸诉讼,不仅易使两者陷入对立,过程更是繁杂废时。传保会即为此而生,除提供双方在诉讼外,有另一种解决纷争的新选择,由于其本身就是直销专属保护机构,相较一般乡镇市调解委员会,其调处委员多由律师、教授或对直销领域有深入涉猎之专家所组成,更能清楚掌握直销法令及相关产业特性,可使双方以平和、快速、有效率的方式解决民事纷争。
传保会同时肩负执行法令咨询、举办教育训练、评鉴等多项任务的义务,「保护基金」及年费乃维持运作所必要,直销公司固应依法缴纳,而借由传保会高度运作,亦有利塑造直销行业正面形象并促进相关发展。因此,笔者建议,直销商在加入直销公司时,最好依法缴纳费用加入传保会,自身权益将更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