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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会修正传保会设立办法 保护基金缴纳额度细分为11个级距

编辑部 · No.365

 

资料来源/公平交易委员会

2014年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传保会)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及多层次传销保护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传保会设立办法)而成立,其主要任务在于调处传销商与传销事业间常发生的民事纠纷。今年4月7日,公平会修正传保会设立办法,首度导入产业发展思维,并以3大修正主轴回应外界对传保会的期待。

 

本次修正主轴大致有3,包含「兴利与防弊并重」、「减轻传销业负担」及「加强传销商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1.兴利与防弊并重:过去传保会主要功能比较局限在纷争调处,办理传销商与传销事业间关于退换货、奖金发放等纠纷,但传销产业整体的发展,除了纷争个案的妥善调处外,亦应有「兴利」思维,所以本次修正新增传保会办理「有利传销商权益保障」及「多层次传销业发展」之相关事项,未来传保会便能协助传销事业数位转型或强化其个资保护等,促进传销业整体产业发展。另外,本次修正也新增传保会对于检举违法传销行为者,得发放奖金,尤其是针对变质多层次传销以及规避报备之业者,希望能打击不法传销行为,提升整体产业形象。

 

2.减轻传销业负担:修正前传保会设立办法规定传销事业必须依营业额高低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分别用来作为传保会平时营运及业务推动的资金,其中「保护基金」缴纳额度依照事业营业额分为8个级距,惟业者反映每个级距范围过大,负担也重,本次修正将级距细致化为11个,实际上能减轻业者负担,也有助于提升缴费的公平性;另外,亦增订公平会得视传保会财务状况公告停止缴纳「年费」。

 

3.加强传销商保障:第一是「提升调处制度的便利性」,包含传销商或传销事业申请调处不再限于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亦可,且可以申请就近的处所进行调处,不必担心调处地点千里迢迢。

 

第二是「松绑代偿之程序」,依修正前之规定,经传保会调处成立的案件,若传销事业未依约定给付者,传销商须向传保会申请代偿,代偿与否还要经过传保会的董事会决议,修正后则明定一定额度内之代偿可由调处委员会迳行决定,不必再经董事会决议,让调处的决定更具有实效性、赔偿也更为迅速。

 

第三是「删除诉讼协助之门槛」,如调处不成立,传销商要对传销事业提起诉讼,可以向传保会申请代垫诉讼费及律师费,惟修正前之规定对此申请设有门槛,必须该案件达到一定传销商人数或赔偿金额,修正后已删除该限制,强化对传销商的保护。

 

本次修正办法,除第21条关于传销事业缴纳保护基金与年费之金额及时期,因修正幅度较大,宜有缓冲期,将自2024年1月1日施行外,其他条款则自发布日施行。

 

 

注:传销事业缴纳保护基金之金额及时期

一、依上一会计年度多层次传销营业额总数分为下列11级缴纳:

  1. 营业额新台币20亿元以上者:400万元。
  2. 营业额15亿元以上未达20亿元者:300万元。(新增级距)
  3. 营业额10亿元以上未达15亿元者:250万元。
  4. 营业额6亿元以上未达10亿元者:200万元。(新增级距)
  5. 营业额3亿元以上未达6亿元者:150万元。
  6. 营业额2亿元以上未达3亿元者:100万元。(新增级距)
  7. 营业额1亿元以上未达2亿元者:60万元。
  8. 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未达1亿元者:30万元。
  9. 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未达3000万元者:10万元。
  10. 营业额未达1000万元者:8万元。
  11. 新报备者:5万元。

 

二、已缴纳保护基金之传销事业,如营业规模晋级者,即应补足级距间之差额;营业规模未晋级者,无须再缴纳;营业规模降级或级距金额有调降者,不退还其差额。

 

三、新报备传销事业应于完成报备当季向保护机构缴纳;因晋级须补足级距差额之传销事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保护机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