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修法论述之不同意见
资料来源/中华民国直销协会
首先非常感谢林岱桦委员、直销智库及相关人员,对于传销产业长期发展所付出的关怀与心力,让社会大众对多层次传销产业所面临的问题有更多理解。
但对于是否该交由经济部来主管传销产业?直销协会提供以下观点:
1.特殊产业当由专责机关掌管:全国一般性质产业确实是由经济部主管,但由于资源、经费和处理人员有限,因此所管理的全国产业大都只是一般性质的权利登记、法规研究、商业统计管理及国际交流等业务,无法针对业务实质做有效监督管制。其他特殊行业如银行保险、交通运输,或其他具有特殊属性如农林渔牧、或重大社会公益则不在经济部职掌范围。
2.以经济部现有人力编制、恐无法涵盖传销产业特殊性做出特殊处理:即使立法院目前正在对经济部组织法做修法审查,但查考该组织法草案第二条之执掌事项,重点也仅在投资政策与招商策略之规划订定、产业技术创新研发政策之规划订定、配合经济及产业政策,创设或投资生产事业等事项规划处理;新的经济部组织规划方向并无法涵盖或考量到传销产业的特殊性做出特殊处理。
3.管理量能问题:公平会对非法传销一直有法可管,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8条及其对应罚则就是法源。要加强的可以是对非法传销者的强化管理,以及检讨执法能量和人力资源,否则就算更换主管机关,只要仍旧有执法量能的问题,那有法但未管的状况只会继续下去。
4.产业特性需要事前或事中之规制管理:传销产业因其独特的组织扩张性,需要主管机关事前或事中针对变质多层次传销行为、奖励制度资讯之分析收集,包括退换货制度、严重违规行为等相关重大条款做出实质的防范管理和规章;一旦涉及违规,其影响范围可能因社会渲染放大事件本身而破坏社会安定,也会造成产业整体的伤害。所以传销产业在多数先进国家早已是委托给对行业竞争行为有研究和专业的公平交易机关或特定机构来做特定行为之前置规制或筛检处理。
先前在立院讨论传销法修正时,希望对传销事业行为严加看管,但如果在讨论变更主管机关问题上,又将产业放到仅有形式管理而无法针对特殊事项做合理监督的模式,恐怕与先前的主张有所抵触,将让台湾传销产业管理失去方向,这是另一个在修法过程中必须正视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