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公司可以像直销商一样随时终止直销契约吗?
壹、案例
好国民直销有限公司(下称好国民公司)是一家以销售保健食品为主的直销公司,老王则是好国民公司旗下的直销商,因受到大环境景气影响、近期买气低落,老王为壮大组织、吸引更多人加入成为他的下线直销商,竟以夸大不实的话术行销推广产品,老王不仅向他人宣称好国民公司的保健食品具有「排毒、清除自由基、分解有害物质、改善更年期障碍、防止老化」等神奇疗效,更以「消费一次,终身可领奖金无限代」等说法,误导包含小陈在内等数十人购买产品,并成为老王的下线直销商。
讵料,小陈等人加入好国民公司成为直销商之后,竟发现公司的产品及制度与老王所述不符,惊觉受骗。在我国法令规范之下,小陈等人可否向好国民公司主张解除契约或要求退货?反观老王对好国民公司商品及制度进行不当推销,严重损害好国民公司的声誉,好国民公司是否能片面终止与老王之间的直销契约呢?
贰、辨析
一、直销商在30日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终止或解除直销契约,30日犹豫期后也可以随时终止直销契约:
直销制度的特色就在于以「人」为销售基础,直销商借由与直销公司签订多层次传销参加契约(下称直销契约),倚靠自身的人脉进行产品推销、招揽下线加入直销公司,再依照直销契约的约定,从直销公司获取销售奖金、组织奖金或其他奖励等。简单来说,直销商所建立的组织越庞大,商品就能卖愈多,直销商与公司的获利也愈大;反之,若直销商组织萎缩,则直销商及公司的收入就相对减少。
直销公司与直销商之间,通过直销契约形成一种特殊的合作模式,加上直销制度靠人销售、多代高额奖金等特殊性,容易沦为不肖商人从事变质直销或作为诈欺、敛财工具。因此,为了保护直销商、消费者或杜绝违法,法规与主管机关都有介入监督管理的必要,所以多层次传销管理法针对直销契约之缔结、契约要件、契约解除、直销商违约事由与处理方式等都有相关规范。
针对直销契约要件与缔结直销契约方面,为了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落实直销公司对直销商的告知义务,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明文规范直销契约应以书面订立,并交付契约正本,不得以电子文件为之(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3条);就直销契约之内容,至少应包括:直销制度、参加条件、直销相关法令、商品或服务有关事项、直销商违约事由、处理方式及多层次传销事业就传销商退出计划或组织之条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权利义务事项等法定应记载事项等(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4条)。
(四)解除直销契约部分,为了使直销商与直销公司订约后,有重新检讨判断是否继续参加该直销公司的机会,法令赋予直销商在直销契约签订后30日内,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或终止直销契约,并要求退货、退款(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0条第1、2项),也就是俗称的「犹豫期」;纵使在30日「犹豫期」过后,直销商仍然可以随时以书面向直销公司终止直销契约,并要求直销公司以原购商品价格90%买回6个月内的商品(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第1、2项)。
二、直销公司能否随时终止直销契约?
由前述可知,直销商不仅得依法享有随时单方解除或终止直销契约之权利,在契约解除或终止后,还可向直销公司要求退货、退款,反观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并未就直销公司终止直销契约定有明文,惟本文认为当直销商违约时,直销公司也能单方终止直销契约。
首先,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5条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将下列事项列为传销商违约事由,并订定能有效制止之处理方式:一、以欺罔或引人错误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二、假借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名义向他人募集资金。三、以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方式从事传销活动。四、以不当之直接访问买卖影响消费者权益。五、违反本法、刑法或其他法规之传销活动。多层次传销事业应确实执行前项所定之处理方式。」
法律已将常见的不当传销行为,列为直销商违约事由,要求直销公司就该等违约事由订定有效制止之处理方式,并确实执行,否则,主管机关可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4条规定,依次予以裁罚,并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了让直销公司有足够力量管理直销商,有必要赋予直销公司终止直销契约的权利。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0条第2项、第11条、第12条分别规定:「『传销商』介绍他人参加时,不得就前项事项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多层次传销事业或『传销商』以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募传销商时,应表明系从事多层次传销行为,并不得以招募员工或假借其他名义之方式为之」、「多层次传销事业或『传销商』以成功案例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及介绍他人参加时,就该等案例进行期间、获得利益及发展历程等事实作示范者,不得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
可知,基于保护消费者或杜绝违法的目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不仅明文规范直销公司之义务,也规范了直销商行为,综合观察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可知,法令虽未明文赋予直销公司可像直销商一样随时终止直销契约的权利,但在直销商从事不当行销行为或违反直销契约时,应认直销公司得单方解除或终止直销契约,以停止直销商的直销权之方式,保护下线或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再者,考量直销公司与直销商之间为契约关系,若直销公司之直销契约、规章对直销商应负之义务或传销行为订有相关限制,如实务上常见直销公司与直销商签订直销契约时,要求直销商不得从事违法传销,或同时经营其他直销事业、贩售与直销公司相同产品等行为,如直销商违反契约所约定事项,直销公司得单方解除或终止契约,甚至向直销商请求损害赔偿,基于私法自治原则,自应予以尊重。
参、结论
从前述探讨可知,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定,直销商可以在30日「犹豫期」内,无条件向直销公司终止或解除直销契约,也就是犹豫期内可随时申请退出组织、要求退货,并请求直销公司返还购买退货商品所付价金及其他已支付款项之权利;纵使「犹豫期」过后,直销商仍然可以随时书面向直销公司终止直销契约,并要求直销公司就其所持有自可提领之日起算未逾6个月之商品,以原购商品价格90%买回等权利。
此外,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虽未明文规定直销公司得单方解除或终止直销契约,但若直销商从事不当行销或违反直销契约时,基于契约自由、保护消费者或杜绝违法之目的,应认直销公司在特定情形,可以单方解除或终止直销契约,停止直销商的直销权,以保护交易安全,并防止直销公司受有损害。
所以,在我国法令规范下,本件案例中的小陈等人,都可以向好国民公司主张解除契约或要求退货,并且由于老王的不当推销行为,违反法令所赋予保护消费者之义务,也严重损害好国民公司之声誉,好国民公司为了管理需求,当然可以单方终止与老王之间的直销契约。
鉴于现今社会经济型态急遽转变,传统店舖的商业模式被逐步取代,无店铺的多层次传销、电商等新兴销售方式应运而生。立法者为健全多层次传销之交易秩序、加强保护消费者、直销商之权益,早已订有相关规范,而部分规范在直销商介绍他人参加之场合,亦有其适用。
所以,本文认为,考量直销公司与直销商之间属于契约关系,立法者一方面赋予直销商依法享有随时单方解除或终止直销契约、要求退货、退款等权利,另一方面,站在保护消费者或杜绝违法的立场,亦应肯认直销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得单方解除或终止直销契约,即时停止直销商的直销权,借以防止直销公司之损害扩大,方能达抑制直销商为不当传销行为之立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