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事不若治人,治人不若治法,治法不若治时
周朝之衰也,时人莫不「茍偷而不立」,周虽欲其立,而不可得也,故周亡;秦朝之衰也,时人莫不「贪利而不仁」,秦虽欲其仁,而不可得也,也因法太严苛,造成陈胜吴广起义,故秦亡。西汉之衰也,时人莫不「柔懦而谨畏」,故君臣相蒙,而至于危;东汉之衰也,时人莫不「矫激而奋厉」,故贤与不肖不相容,以至于乱。
~苏轼(宋朝大文豪)
最近看到大潭藻礁公投连署人数已破70万,这么热烈的连署人数,代表著国人愈来愈重视环保生态的维护,因为环保没做好,生态受到破坏,相对的人类生存环境也受到威胁,必然影响未来的人类生存发展。
但是仍有许多人很麻痺,觉得那只是发生在桃园外海的小地方,与我住在南部不相干,殊不知「蝴蝶效应」的可怕,也会影响到南部的生态;尤其做为当政者,只追求某一经济目标,却忽略了生态保育的严重性,虽然都说有依法做环境评估,却无法找出双赢的最好方案,说穿了,就像手术式的思维及作法,只求解决能源问题,却没有长远的眼光,兼顾生态平衡发展。
最近我读到宋朝大文豪苏轼的生平,看到他在科举考试上一鸣惊人,被主考官欧阳修在皇帝面前称许为宰相之识,可见其才华出众,但也因为他少年得志,锋芒太露,以致招到政敌排斥,因案而下放蛮南,虽然他百般无奈,但只能苦中作乐,随遇而安,也因此写下许多名传千古的诗词,例如大家耳熟能详的水调歌头、念奴娇、赤壁怀古等。
我感到最有意义的是,他在「应制举上两制书」写的:「治事不若治人,治人不若治法,治法不若治时」,一语道破千古以来治世运作的真理,虽然历史流转,时代不同,但其本体的性质与规律性,却是相同的,值得我们参考及反思。
反观现今在我们直销业的经营管理上,倒是有很多类似的现象,值得大家检讨及改善,正与苏轼所提的道理相呼应:
- 治事不若治人
在企业的管理经营上,对于任何工作,均会朝有「效能」(Effectiveness)的达成去努力,而效能的高低,除了取决于工作流程标准及执行的成效外,最重要的还得靠对的人,去做对的事(Right people do right things),就是用对的人,利用专业技术及投入的智慧,达到工作目标,完成任务。
我有一个亲身经验,数年前因业务需要,我们要规划开设中区的健康生活馆,而公司内部员工大都无展店经验,营运处长于是派了一位忠实可靠、具财务背景的专员去开设新馆,当然这位员工,依照工作流程去寻找新处所、完成租赁及装潢事宜,在取得执照后,顺利开幕营业。
但是经过一个月后,问题出现了,因为会员顾客上门买东西时,为了方便,把摩托车或汽车,停在隔壁商家门口,挡住人家做生意,引起邻居抗议,并且报警检举违规停车,会员被罚后,怨声载道,经过一连串的疏通,才找到附近停车场签约,缓解了这个问题。
有了这个不好经验后,我在开设南区新馆时,指派另一位懂得公关的专员南下筹备,这位专员深谙敦亲睦邻的重要性,他第一件事就拜访左邻右舍商家及里长,那时正逢SARS期间,赠送他们净手露及玻璃清洁剂,打下好关系,开幕时,里长还派义交来支援停车,并且帮忙找到学校活动中心地下停车场,可以让会员购物时,免费停车半小时,左邻右舍看到会员没有违规停车,有了正面观感,不少邻居还加入我们的会员。
前个专员因为墨守成规,疏忽了邻里公关,造成生意受阻,而后者专员搞好地头关系,皆大欢喜,和平共处;所以,同样的事情,交由不同的人处理,结果却大不同,用对的人,做对的事情,事情及流程是死的,人是活的,成事在人,治人比治事重要。
- 治人不若治法
每个人处理事情会有各种不同的见解及方式,若是法律规章未能明确实行标准,人民及员工无所适从,也会因为执法人员的个人解读,产生过犹不及或循私舞弊的现象;换句话说,若法规没有清楚依循的标准,赏罚就会不公平,冤判情况就会发生。
我们来看现行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条,对违反健康食品6-1项者(食品不得标示或广告为健康食品)处三年以下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罚金,但却未对违反6-2条(食品标示或广告提供特殊营养素具特定保健功效)订定具体罚则,让有部份案例,依6-1条来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也有部分案例,对违反6-2条(广告保健功效者)未加处罚。同样的违法行为,但因法律条文未订定清楚,造成裁判的结果不同。
同样的,比较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药事法,对违反医疗效能标示及宣传,却采用行政罚锾,而健康食品管理法却采用刑罚,显然违反立法的衡平性及比例原则,也违反刑罚的最后性原则,造成民众不满,这就是法有未明,人各有意,无法成一定论。
我们看到30年前政府宣导骑机车戴安全帽,以保护人身安全,但效果一直不彰,直到24年前明订法律,骑机车要戴合格安全帽后,交通意外死伤率降低许多,这就说明,若是订定良善的法规,大众生命受到保护,符合公共利益,这才是法律真实诚信的精神。
- 治法不若治时
不可否认的,现今时代在快速变迁,生活形态在转换,社会高速发展,过去订的法规,往往无法跟上脚步,也因此才会有修法或释宪的必要性。以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来讲,第13条明订传销会员入会参加契约需以纸本为之,但因科技进步,电子入会已成为趋势,只因法律规定,业者仍需用纸本,并且保留5年以供查验,除了纸张不够环保外,储存纸本的空间也令业者费周章,若能顺应潮流,让纸本及电子化并行,实为德政一椿。
另外,对于传销事业的管理采用「原则同意,例外禁止,事后追惩的报备制」,也造成行政管理绩效不彰,不肖业者仍然鱼目混珠,常有诈骗吸金份子,利用传销形态作业,像大陆的「南宁事件」及虚拟币吸金案,危害社会已久,但公平会却无力处理,导致社会大众都归罪于传销业,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我们看到,韩国、马来西亚、中国大陆、越南、印尼等各国,均采用许可制,数年前韩国也采取自由经济的方法,依消保法来管理传销业,但弊病丛生,因此政府改采取许可制及保证金后,韩国现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直销国。我国针对直销事业的管理,也应符合社会大众对直销业者的期待,让合法经营的业者为了维护声誉,积极正向发展,这才是真正的治法以时。
台湾的直销业已达935亿的规模,参加会员超过367万人,占全国人口15%,若能治对人、治善法、治适时,人、法、时三才俱备,近程可解决就业问题,长程则富国裕民的愿景指日可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