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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直销法令大翻修

编辑部 · 1996 年 4 月号 No.40
日本直销法令大翻修
日本政府于2月13日,将访问贩卖法的修正案当作预算相关法案,送交国会审查。修法内容主要是将电话促销列为访贩法的管辖对象,并对直销业提出强化管理的法规。 提案中,将电话促销视为通信贩卖的一环,订出与访问贩卖(直销)同样的消费者保护法规。至于直销方面,则是将原法规中禁止行为的对象,从原来的经营者及招募者(上线)扩及至所有从事直销之人员,同时对禁止行为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另外,冷却期也从原来的14天延长为20天。更有甚者,是强化了罚则的规定。凡从事直销业务拓展时,必须备妥14条书面资料,并交付招募对象,否则要处6个月以下徒刑或易科50万日币以下之罚金,内容相当严格。在修法通过后,势必迫使直销业者及领导们对直销商的教育做根本性的改革,以符合法令的要求。 纠纷案件频仍引发修法动机 日本政府本次修法的背景,最主要是鉴于直销许多引起舆论哗然的纠纷案件,多发生于直接与顾客接触的未端底层,而以往的法令都无双有效扼止,有鞭长莫及之叹。为止,特将禁止行为的对象扩大至每一个从事直销的人员,而不论其职级。同时在该法案第12条中,明文规定禁止「重要事实之不告知」以及「重要事实之不实告知」,至于何为「重要事实」则具体条列如下: 1.商品的种类、性能及品质(提供服务的话,则为服务种类及其内容)。 2.加入直销业务,特定负担之相关事项。 3.加入直销业务,解约时之相关事项。 4.加入直销业务,奖励办法之相关事项。 5.凡影响对方加入与否的判断之重要事项。 以上条款与现行必须备妥的14条书面资料内容几乎完全相同,但以往只要交付书面资料即可,但修法后,除了书面交付外,尚有口头告知之义务。若口头告知有不逮之处,则会涉及「重要事实之不告知」之刑责,而告知之事情与事实有所出入的话,则又涉及「不事告知」之刑责。 另外,为顾及参与直销的大多数非专业行销人员,因此原本14天的冷却期不敷所需,将延长为20天。 销售人员有告知义务 本次的修正法案,将直销禁止行为的对象扩大为「凡从事直销之行为人」。因为今后凡属于法条第11条中的「从事直销之行为人」犯了法条第12条的禁止行为时,一律要处以1年以上的徒刑或易科百万日圆以下的罚金。换言之,由于惩处的对象扩及每一名组织成员,因此组织体系必须祭出严格把关的旗帜。 今后传锖组织对于教育训练将不得不更慎重行事,尤其是公司制度及直销有关事宜,务必让组织中的每一名成员都清楚了解。 现行的访贩法中,对于招募人员于招募时,并未赋予对公司制度及直销相关事宜有明示或告知的义务,因此导致有些直销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有访贩法的存在,而这样的人员甚至在开始招募下线时,对别人这样介绍公司:「我们不是直销公司,我们是一种新的行销通路。」显然是法律不够周延而衍生出来的后遗症。 本修正案将「重要事实」的内容具体规定出来,同时赋予销售人员有告知的义务及责任。所以为了履行这个责任,将公司经营型态及直销相关事宜正确地传达并教育每一名直销人员,是绝对必要的。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40期,199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