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商死亡后,直销经营权由谁继承?(上篇)
- 案例
老王是好国民直销公司(下称好国民公司)的高阶直销商,在老王的苦心经营下,直销组织非常庞大,有可观的被动收入,但老王最近偶感年迈,体力大不如前,急欲培养接班人。在我国继承法令规范下,老王想了解将来自己往生后,苦心经营的直销经营权可以由他的太太或子女继承吗?老王可以预立遗嘱指定将直销经营权转让给将来当家的长子,或他最疼爱的孙子吗?如果将来老王的继承人都没人有意愿承接,好国民公司可以指定老王继承人以外的人承接老王的直销经营权吗?
- 辨析
- 继承法规相关规范
- 要了解直销经营权能不能指定继承人,就要先了解包括继承效力、遗赠、遗产分割、无人继承遗产等相关规范。「继承」简单来说,就是自然人死亡后,将亡者生前全部的财产、债务等,转移给一人或多人继受的制度,而被继承之标的就称为「遗产」。依我国法制规定,亡者就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的当下,就立即丧失所有的权利义务,「遗产」也立即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亲属,继承被继承人所遗留非一身专属(详后述)的「遗产」,而继承遗产的人就是「继承人」。
- 如同刚刚所说,当被继承人死亡的同时,法定继承人就当然、立即继承遗产,但因为遗产包括了权利与义务,也就是包括财产及债务,继承人未必会想继承遗产,若继承人不想继承遗产时,就必须依照民法第1174条以下的方式,向法院表示「抛弃继承」,一旦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表示「抛弃继承」时,就表示继承人愿意抛弃在法律上可以继承的一切权利、义务,就是说继承人虽然不必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同时也无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人不能选择只抛弃债务而不抛弃财产,所以,继承人大多是在「遗产的负债大于资产」时才选择抛弃继承。
必须注意的是,抛弃继承应该在继承人知道自己继承时起算「3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声请才有效,并且还要以书面通知下一顺位的继承人,因为抛弃继承后就由下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而继承人通常因为遗产负债大于资产才抛弃继承,如果下一顺位继承人不知道自己继承了负债大于资产的遗产,对下一顺位继承人并不公平,所以继承人抛弃继承人必须以书面通知下一顺位的继承人才行。
不过,由于过去常有继承人因年幼无知、疏忽或不懂法律而未办理抛弃继承,造成幼儿自小负担父母庞大债务,导致一辈子无法翻身的命运,所以现在我国已经把法定继承修改为「限定继承」,也就是说,就算不办理抛弃继承,继承人也只在所得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之债务负清偿责任,避免再发生类似情形。
- 依照我国民法第1138条所定的法定继承顺序,遗产的继承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了子女、孙子女在内,若子女尚健在就由子女继承,孙子女只有在子女比被继承人早亡时,才依照已亡子女的应继分继承,也就是「代位继承」。
在没有遗嘱、遗赠的情形下,遗产会由全体法定继承人按「应继分」的比例分配遗产,而且依民法第1151条规定,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也就是所有继承人对全部遗产都有权利,但继承人随时可以依民法第1164条规定请求分割遗产,让自己应分配的遗产不再受其他继承人影响。
另外,继承人除了应分配产比例的「应继分」之外,还有保障继承人不受遗嘱、遗赠影响的「特留分」,也就是说,无论遗嘱或遗赠如何指定遗产的处分方式,继承人最少可以在「特留分」的范围内主张继承的权利,关于特留分的比例,依民法第1223条的规定,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祖父母之特留分则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 虽然法律已经规定继承的方式及比例,但因为遗嘱可以让被继承人生前决定部分遗产的处理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更能表彰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不只是被法规死绑,所以法律特别让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特定遗产的分配方式;反之,若未立遗嘱,遗产将依法令或由继承人来协议分配。而遗赠则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财产无偿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与一般的赠与不同,赠与是契约行为,需要双方同意才生效,但遗赠是一种单独行为,不需要受遗赠人同意就能生效。
而被继承人选择遗赠的对象,除了继承人之外,也可以选择其他包括自然人、法人、胎儿在内的非继承人,甚至以遗嘱捐助设立财团法人等,如果受遗赠人不接受遗赠,可以依民法第1206条规定,在遗嘱人死亡后抛弃遗赠,但附停止条件的遗赠,则须等到条件成就后,遗赠才会发生效力。
- 被继承人可以于生前以遗嘱方式,在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遗产。为了充分展现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被继承人可以指定特定继承人继承的范围或针对特定财产分配,如:某车、某地由某继承人继承,也可以以抽象分配的方式,如:被继承人财产的四分之一。
被继承人虽然有指定遗赠范围的绝对自主权,但这并非意味著毫无限制,民法第1148条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而所谓「专属被继承人本身的权利、义务」,是指只能由被继承人行使的「一身专属权」,「一身专属权」大多都是权利人因为特定「身分」所取得的权利,例如扶养请求权、退休金请求权,就是因为权利人的亲属身分或退休身分而取得的权利,因为权利人死亡时就会丧失上开特定身分,继承人无法继承这种凭借身分而取得的权利,所以一身专属权无法继承。
另外,为了保障其他继承人权益和日后的生活,民法第1187条明定遗嘱人虽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但不能违反关于特留分之规定,倘若遗嘱人处分遗产侵害了继承人之特留分,被侵害特留分的继承人,仍然可以依法请求侵害特留分之继承人返还特留分,以达保护目的。
- 最后,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全体继承人都抛弃继承时,依我国民法第1176条第6项规定,准用关于无人承认继承的规定,也就是在被继承人所有遗产清偿债务,并交付遗赠物后,剩余的部分将归属国库所有。
- 「直销经营权」是一种权利吗?「直销经营权」可以转让或继承吗?
- 一般常称的「直销经营权」,实际上是直销商依多层次传销参加契约(下称直销契约),可以向直销公司主张的权利,直销商可以依直销契约的约定,贩售商品、经营或推广下线组织,并借由销售产品及运作下线直销组织所产生及累积的业绩,向直销公司请求给付奖金、佣金或其他利益,也就是直销商基于直销契约,可以获得经济上利益,同时也进一步使这种原本抽象的权利产生了财产权的性质,也就是「直销经营权」。
简单来说「直销经营权」其实就是一种直销契约请求权,直销商可以依直销契约的约定,请求直销公司让自己推销产品、推荐下线加入,再依直销契约向直销公司请求销售奖金、组织奖金或其他奖励等,这些都属于直销契约请求权的范围。
- 如前所述,权利从性质上来区分,分为「一身专属权」及「非一身专属权」。一身专属权具有高度属人性,权利和权利人之间不可分离,权利人不可以把权利转让给他人,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权利、继承人也不可以继承权利。如:「夫妻」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父母」的扶养请求权、「劳工」的退休金请求权等,就是身分属人性,而向艺术家订制艺术品,就是特殊技能属人性,上开权利都具有高度属人性,权利和权利人之间不可分离,所以一身专属权只能由权利人本人行使权利,无法移转或让渡与他人,当然也无法继承;而非一身专属权不限定由权利人本人行使,所以可以移转给他人,也可以继承。「一身专属权」只能由权利人本人行使,所以「直销经营权」是否属于「一身专属权」,将影响「直销经营权」是否能继承。
- 从上述探讨,我们得知「直销经营权」是一种源自直销约契约的请求权,而直销契约请求权是否与直销商不可分离,仅可由直销商本人行使?也就是「直销经营权」是否具有一身专属性?能否继承?
此问题在实务上虽然少见讨论且有争议,然笔者认为,直销契约请求权或直销经营权不具一身专属性,因为直销契约请求权,并不具备如前述的身分或特殊技能这样的高度属人性,且「直销经营权」实际上是直销商透过直销契约,而经营组织、贩售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商业成果,明显具备财产权性质,若直销契约或营运规章并无相关的限制规定,则「直销经营权」应可成为继承之标的,并由继承人继续经营、获利,直销公司不得以直销商死亡,迳行停发奖金或将奖金改发放予他人。
(四)既然「直销经营权」源自直销契约,并可成为继承之标的,倘若有多数继承人都有意愿继承直销经营权时,直销经营权的效力是否由多人继承?也就是直销契约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何人有权继承契约?假设直销契约及直销公司的营运规章,对直销经营权的继承没有特别规定,则当直销商死亡后,依照上面提到民法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若遗嘱未违反特留分规定,就先依遗嘱分配直销经营权,若无遗嘱且继承人有数人时,在遗产尚未分割前,会由全体继承人公同共有直销经营权,也就是由直销商的数继承人共同享有直销契约请求权,直到继承人协议分割遗产,确认该项权利的归属为止。
(五)如果发生直销商没有继承人或全体继承人都抛弃继承的情况,也就是无人继承直销契约时,那么直销契约的效力如何?依照我国民法继承相关规定,如全体继承人皆抛弃其继承权者,应准用关于无人承认继承之规定,也就是在遗产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后,剩余部分将归属国库所有,为了避免无人继承直销直销契约之权益,使直销经营权归属产生争议,笔者建议事前寻求专家意见,并为合理之规划较为妥当。
- 小结
综上所述,「直销经营权」其实就是直销契约请求权,而依契约相关法规规定,契约一方当事人死亡后,除法律(例如抛弃继承)或契约(包括直销契约及营运规章)另有规定者外,就应该由直销商的继承人继续履约。对继承人而言,可以共同继承、分割继承、抛弃继承、终止直销契约等若干选择,但为了避免直销经营权的归属产生争议,导致直销事业与直销商间法律关系不安定,笔者建议直销事业事先寻求专家意见,并为合理之规划较为妥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