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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从事多层次传销应向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

李礼仲 · No.293

事实

好康新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好康公司)未向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缴纳缴纳105年度年费,且其104年度营业额规模晋级,亦未补足保护基金级距间差额。公平交易委员会于105年3 月29日透过多层次传销管理系统通知好康公司应尽速缴纳 105年度年费,并说明105年度与104年度相较,倘营业金额 2 规模晋级,应补足级距间之差额,复再于105年5月10日透过多层次传销管理系统通知好康公司于105年5月23日前依相关规定缴纳,且曾多次致电提醒缴纳,惟据传保会资料截至105年5月31日止,好康公司人仍未缴纳105年度年费及补足保护基金级距间之差额,涉及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 第3项规定之违法行为,公平会爰依职权立案主动调查。

 

 

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

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传保会)于2014年12月29日正式挂牌上路。这个由立法院三读通过、依总统公布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特别规定所设立,是全球第一个以保护传销事业及传销商权益之机构,其对未来传销业之正常发展有重要意义。

 

传保会保护对象为经报备且已缴纳基金及年费之传销事业及传销商。全体传销事业均须强制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未依规定据实缴纳保护基金或年费之传销事业,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第3项规定,将论处行政罚锾。传销商得自由选择是否缴纳保护基金(新台币一百元)及年费(由公平会每年一月公布缴交金额),但未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者,不得请求传销会予以调处。

 

法律规定

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第5项规定授权公平会订定之多层次传销保护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第21条第1项第1款第3目、第 4目及第2款第3目等规定,已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下称传销事业)应于105年3月31日前向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下称传保会)据实缴纳105年度年费,倘104年度营业额规模晋级者,亦应补足保护基金级距间之差额。完成报备之传销事业未依规定据实缴纳前开费用者,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第3项规定,以违反同法第32条第1项规定论处。

 

本案理由

一、 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第2项规定:「保护机构为办理前项业务,得向完成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与传销商收取保护基金及年费,其收取方式及金额由主管机关定之。」 同条第3项规定:「完成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未依前2 项规定据实缴纳者,以违反第32条第1项规定论处。」前开条文业明定完成报备传销事业缴纳保护基金及年费之义务。

 

二、 另按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第5项授权公平会订定之多层次传销保护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第21条第1项第1款第3目就有关保护基金缴纳时期规定:「传销事业于保护机构成立3个月内向保护机构缴纳;新报备传销事业当季向保护机构缴纳。」有关保护基金缴纳金额,同办法第21条第1项第1款第2目规定:「传销事业依上一会计年度多层次传销营业额总数分为8级缴纳」同款第4目复规定:「传销事业营业规模晋级者,即应补足级距间之差额。」另有关年费缴纳时期,同办法第21条第1项第2款第3目规定:「传销事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保护机构缴纳;新报备 传销事业当季向保护机构缴纳。」据上,已报备之传销事 业应于105年3月31日前向传保会据实缴纳105年度年费,倘 104年度营业额规模晋级者,亦应补足保护基金级距间之差额。

 

三、 按好康公司于92年9月18日向公平会报备自同年10月18日从事多层次传销,迄未向公平会报备停止实施多层次传销,爰好康公司属已完成报备之传销事业,须按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 38 条第 2 项、多层次传销保护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第21条第1项第1款第2目至第4目及第2款第3目等规定,于105年3月31日前,缴纳105年度年费及补足保护基金级距间之差额。查好康公103年度及104年度之营业收入皆为传销营运收入,且 104 年度营业规模晋级,应补足级距间之差额,惟好康公司迄仍未依规定完成缴纳 105 年度年费及补足保护基金级距间之差额事宜,核前开事实属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第3项规定之违法行为。

 

四、 综上结论,好康公司从事多层次传销,未依限缴纳105年度年费及补足保护基金级距间之差额,经公平会多次催缴迄仍未缴纳,核属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第3项规定之违法行为,应依同法第32条第1项前段规定予以论处。经公平会审酌好康公司违法行为之动机、目的及预期之不当利益;违法行为对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续期间;因违法行为所得利益;事业之规模及经营情况;以往违法类型、次数、间隔时间及所受处罚;违法后悛悔实据及配合调查等态度后,公平会爰依同法第32条第1项前段规定4处新台币 10 万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