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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在台湾推广或销售外国的直销事业?

范晋魁 · No.321

 

壹、 案例

好安心直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安心公司)是一个以销售各式营养保健品为主力的外商公司,因应生活环境的快速变迁,工商社会忙碌的生活步调,易造成现代人不健康饮食、缺乏运动,甚至各种食安问题、化学毒素频仍,而好安心公司长期以来致力于研发养生无毒的营养保健品,并希望借此将健康带给全人类,为实现此一愿景,好安心公司想要将自家的优质营养保健品推广到全球各地,近期更将焦点放在宝岛台湾。

 

然而,好安心公司不熟悉台湾法令规范,为避免误触法网,让美好的愿景触礁。好安心公司迫切想暸解,外国直销事业在台湾推广或销售,有何法令限制?是否需向政府提出申请?又直销商在台引进外国直销事业有无法令限制?

 

贰、 辨析

一、 外国直销事业在我国推广或销售,有何法令限制?是否需向政府提出申请?

1.外国公司想在台湾从事商业行为,原本就应该遵守我国的法令规范。为配合国际贸易需要,响应外国立法潮流,我国公司法于107年8月1日修正,已废除「外国公司认许制度」,在107年11月1日新法施行之后,外国直销事业得免事先申请认许,仅须在台办理「分公司」登记,就可以在台推广、销售产品或服务。

 

2.又公平交易委员会民国(下同)88年11月30日公处字第149号处分书:「鉴于国际商业活动往来频繁,故多层次传销事业于本国从事传销活动外,亦有于其他国家境内从事跨国性传销组织或计划,而其于境外所从事之商业行为,即应遵守当地国家法令,爰若有外国多层次传销事业欲于我国境内营业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除应遵守公司法规定申请认许外,亦应受公平交易法有关多层次传销之规范。」

 

因此,外国直销事业若想在我国推广、销售其产品或服务、扩展直销组织,除了与外国公司相同要办理分公司登记之外,同时还要遵守我国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等直销相关法令;也就是说,在开始实施直销行为之前,依照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规定,外国公司要检具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公平会报备,若未报备即很可能受到行政裁罚。

 

另值得注意的一点,若外国直销事业想在我国境内营业,依照公司法第386条规定,只在我国设置「办事处」而未办理「分公司」登记,依法是不被允许的。因为办事处只能在我国为业务上的法律行为,不能从事营业行为,因此,如果外国直销事业仅设置「办事处」,仍然不可以在我国经营多层次传销事业。

二、 直销商引进外国直销事业之相关法令限制

1.我国的直销商在国外参加外国直销事业,除遵守当地相关法令外,因为不会对我国直销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影响,所以不适用我国多层次传销法规。但如果直销商进一步引进外国直销事业,在我国境内推广、销售外国直销事业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在我国招揽他人加入外国直销事业的计划或组织,就会对我国直销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影响,那么就应该受到我国相关法令的拘束规范。

 

2.随著跨国商业活动往来频繁及科技网络发展的多元化,多层次传销的行销手法不断翻新。实务上,外国多层次传销事业常常先透过「直销商」或「第三人」到我国发展事业组织,等到具备一定组织规模,确定有能力开始获利之后,事业体才会在境内设立分公司或报备。再者,外国多层次传销事业也有借由网路来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的情形,很多时候都是匿名会员,彼此之间不认识,而且常有跨国交错推荐组织或关系,由于这已经是实际上在我国从事多层次传销的行为,加上为了避免影响我国多层次传销市场,所以有受我国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范的必要。

 

3.依照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4条第2项规定:「外国多层次传销事业之传销商或第三人,引进或实施该事业之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者,视为前项之多层次传销事业。」也就是引进外国直销事业的直销商,就会被当作「多层次传销事业」,一旦直销商有「引进或实施该事业之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的行为,就应该遵守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中对「多层次传销事业」的规范。在开始实施直销行为之前,必须先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规定,向公平会报备,如果没报备就施行,将会遭公平会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2条规定处罚,除了可能要求直销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之外,还可能同时处新台币10万到500万元的罚锾,不可不慎。

 

4.以下简单介绍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引进或实施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或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4条第2项之规范对象为何?

 

(1)「举办说明会」介绍外国直销事业的参加条件、奖金制度、分享直销商成功案例,借以招揽他人参加直销事业,或「于求才网站刊登招募直销商广告」,公平会都认定为引进外国直销事业的行为,依法应该在事前报备后才能做。

 

(2)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4条第2项规范的对象除了「直销商」之外,还包括「第三人」在内。只要在实施直销行为之前,没有依法向主管机关报备就是违法行为,不会因为没有实际招揽到下线直销商或没有领取奖金而不同。实务上,也曾经有人「架设网站刊载外国直销事业」之中文简介、产品、奖金制度、参加条件等,并提供以网际网路申请加入该外国直销事业的方式教学,且留有地址及手机等联络资讯,而遭行政罚锾,被处分人虽然辩称不是该外国直销事业之直销商,也未有实际招揽他人参加该直销事业或领取奖金,但仍然难逃被处罚的结果。

 

(3)现今社群网路发达,多层次传销既以参加人的人际网路为其行销通路,许多直销商透过Facebook、Twitter等社群媒体,分享直销资讯及自身经历,招揽朋友或其他浏览者加入直销事业。虽然在私人社群网站上发表意见,属于个人言论自由,但如果分享的外国直销事业在我国未曾报备,就可能因此触法。实务上,也曾有被处分人于脸书网页上,以个人名义发表贴文介绍外国直销事业,因为贴文内有该外国直销公司之网址,并且有参加方式、福利制度、联络地址、说明会等活动讯息,经主管机关认定,这些贴文实质上就是在招揽他人加入外国直销事业的直销计划或组织,已经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4条第2项规定,也就是未在实施多层次传销事业前报备,属于违法行为。

 

(4)综上所述,直销商或第三人的行为,如果客观上可以认定是以招揽他人加入外国直销事业为目的,就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4条第2项「引进或实施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就算行为人因为不知道、不明白法律规定,而未事前向主管机关报备,仍然有可能被处罚。

 

参、 结论

总体而言,好安心公司如果想要实现美好愿景,在台湾以直销方式推广、销售产品或服务,并扩展直销组织,首先要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在我国办理分公司登记,同时在开始实施直销之前,依照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规定,检具相关文件,向公平会报备,并且还要遵守我国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等直销相关法令等。

 

最后,提醒想在台经营外国直销事业的直销商们,除了拥有热情与决心之外,还要审慎选择,深入了解直销事业体的组织架构、奖金制度、产品服务等,更重要的是,认清所加入的直销事业体,是否都已符合上述法令规范,以避免误触法网,掉进劣质直销事业的陷阱,不单使自己成为受害者,更可能被认定为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的规范对象,因而成为共犯,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