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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直销业传单战术合法吗?
一般来说,直销界在人员募集上大多以熟人间面对面推荐为主,但近来日本有某些公司的某些组织,则大胆采用传单分发的陌生推荐方式,此种做法一方面引起业界的好奇,一方面有关主管机构对其传单内容的适法性,亦表示极大的关注。
传单战略业界首创
自去年起,H公司(总公司在东京都千代田区)的某个体系便在东京都内几个地铁要站前,针对人来人往的陌生大众,分发一张又一张希望无穷的传单。另外一家以化妆品及健康食品为主的N公司(总公司在东京新宿区)则在关西地区(指大版等地)展开传单战略。
至于传单内容,两家公司均极尽所能地呈现出耸动文字,如「最佳副业选择」、「轻松增加5~50万日币的收入」、「百万财富的事业机会」、「数个月后月收入百万可期」等等。
如果以日本当局对直销法令的规定来看,分发传单者如果是以公司具名,这些字眼已明显触犯了所谓「不实告知」的禁令。
日本访问贩卖法(直销法)中明白定出,任何公司若以传单来招募人员,从事直销事业,则视同广告,必须接受第十三条法规限制,即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均须「明示」于传单上,而所谓的明示,便是放在任何人都不至于忽略的位置上。
若拿这些规定来检验H公司的传单,入会费、续约费、产品及总公司名称、住址虽然都有标示出来,但标示的位置不但在反面,且字体极小,实在难以称得上是「明示」,同时有关价格部份亦未呈现出来。
适法性有待商榷
像这样的传单,即使分发者不是公司,却也不难认定它的确有问题。
至于N公司的传单更是明显违背了法令规定,而且在传单上看不到总公司任何的资料,只有体系名称、住址及领袖名字等,也就是从整份传单中找不出该体系与该公司的任何关连性。
依日本通产省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认定经营者为该体系的领袖,故同样必须遵守第十三条法规的限制;也就是说体系领袖为一独立的经营个体,N公司只是其供应商。尽管这两家公司是否违法仍有一番争议,但不可否认的,若公司不出面严加管束而任其体系恣意而为的话,终将危及公司整体发展。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53期,1997/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