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事业可以禁止直销商经营其他事业吗?(下篇)
【案例】
小花是一名认真向上的青年,个性活泼开朗,从大学时期就接触直销事业,加入专卖保养品的「好实在直销事业」,成为「好实在」的直销商,而且经营得非常好,拥有大批下线。然而,小花毕业后因朋友介绍,得知另一家专卖保健食品的「好棒棒直销事业」,「好棒棒」的业绩门槛低,吸引了小花加入,但小花加入不久后随即被「好实在」其他下线发现,向「好实在」举发,「好实在」经确认属实后就依营运规章规定,暂停发放奖金给小花,要求小花退出「好棒棒」,否则会终止小花的直销契约,请问「好实在」的作法合法吗?
【辨析】
上篇解释了竞业禁止的由来、范围及相关法规,并且了解竞业禁止合法性的范围,接著要继续探讨竞业禁止与直销事业的关系,厘清直销事业组织要求直销商不得从事其他家直销事业的规定是否合法。
直销事业与竞业禁止
直销事业仰赖「人」及「组织」营利,与直销相同或类似的营利方式相互有竞争关系,有竞业禁止之必要性。
- 直销事业的核心价值
(1)「直销」与一般传统销售不同,其特殊之处是没有一般事业或店家的固定成本,「只」靠「人脉网络」贩售商品,直销事业再把设立事业或店家的装潢、生财器具、店租、广告、招牌、人事等等固定成本转为直销商的奖金,也就是说,直销是以各个直销商做为推广销售单位,透过直销商本身的人际关系做为销售通路,这样就可以借由直销商个人的人脉网络达到推广、销售的目的,直销事业再将开店成本回馈给直销商,这种特殊销售方法可以让直销事业达到快速行销、推广商品的目的,同时直销商也可以快速累积奖金或佣金获利。
(2)除了销售奖金之外,直销事业还会发放「组织奖金」,直销商可以透过介绍他人参加直销事业组织,而获得直销事业发放的「组织发展」或「组织管理」等奖金,这「组织奖金」就是为了让直销商专心经营本身直销事业的人脉组织,而不参加或经营其他直销事业。因为直销事业无店铺、广告等其他推广管道,完全只依靠「人」销售商品,有庞大的组织才能有更高的收益,直销事业的组织愈大、商品就能卖愈多、收益也就愈大,因此直销商组织成为直销事业成败的关键,当金字塔顶端的上线同时经营别家直销事业,一定会影响其下线对于原本直销公司的忠诚度及商品推广能力,也将使该直销公司的利益遭到极大的损害。
这从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99年度上字第407号判决可以得知:「按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乃在宣示国家对人民应有工作权之保障,然人民之工作权并非不得限制之绝对权利,此观宪法第23条之规定自明。因此,在私经济领域,若私人间本于契约自由原则,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对工作权加以限制,并非当然无效……本件上诉人为多层次传销事业……并非其所有营业资讯均需全部公开,故应认多层次传销事业除法定应告知之事项外,仍有借由竞业禁止条款保护其营业机密之必要。又多层次传销事业既以其参加人构成之人际网路为其行销通路,若参加人未得其所属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允许,复为他同类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参加人,则其所为即可能因利益冲突,而有不利于其所属多层次传销事业之疑虑,多层次传销事业为维护本身之竞争利益,于合理范围内与参加人为竞业禁止之约定,自为法之所许。」
所以,司法实务也认同,如果直销商没有经过直销事业的允许,就擅自成为其他同类、同性质的直销事业直销商,很可能造成利益冲突,因此,直销事业为了维护本身的竞争利益,在合理范围内与直销商约定竞业禁止,属合法行为。
- 直销契约或营运规章可以约定竞业禁止吗?
目前实务上还没有针对直销契约定性[1],但如果从上篇各种契约关系解释,因为直销事业与直销商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低于一般劳动及雇佣契约,而且直销事业也没义务为直销商提供劳健保,双方间很难被定位为劳动契约关系,未必适用竞业禁止约定;但因为前面所提到多层次传销的特殊性,再考量直销商参加直销事业时,以自己人脉为基础,建立经营管道,提供推广、宣传等「特殊劳务」,所以主管机关及法院原则上依据契约自由原则,而认为在直销契约有效存续期间内,竞业禁止的约定是合法的。
依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上字第407号判决:「衡酌多层次传销事业,系透过参加人所形成之人际网路为其行销通路,彼此间具有相当信任关系,甲为防止其他参加人或单纯消费者流失,约定乙于在职期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以免不公平竞争,揆诸前揭说明,并无不当。」的见解可知,直销事业的特殊利益不像一般企业是销售秘密或客户名单等,应该考量直销产业的特性,也就是直销事业获利的关键,在于客户与直销商间紧密的信赖关系,所以直销商所建立的绵密人际营销网路,才是直销事业的核心利益,而这个核心利益确实需要保护,所以符合竞业禁止五原则中「企业是否须有以特约保护之特殊利益」的要点。
- 直销契约失效后的竞业禁止约定是否合法?
从上篇的说明可知,竞业禁止分为在职期间与离职后两种情况,而且大部分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契约类型,多可以同时约定在主契约关系有效及失效后,一方不可以从事与另一方有竞业关系的事业,但因为直销契约比较特别,所以应该加以区分。
如前所述,直销事业在直销契约或营运规章中与直销商约定,在直销契约有效期间内不可以同时参加其他直销事业是合法的,但是当直销商与直销事业解除或终止直销契约后,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就参加契约之效力而言,原则上应至当事人终止契约时为止……参加人退出传销组织,不应受有契约上之不利益。职故,事业于其参加契约中为相反之规定或限制其参加人退出其传销组织后参加其他传销事业之自由,将与前开法条规范相左……复有关要求参加人『于参加契约有效期间及契约终止后一年内,不得运用任何方法促使其下线参加人从事任何竞业行为』之约定,参照前开意旨,倘无法增进传销事业竞争上之利益,却课予参加人不当之义务者,恐亦难谓妥当。」[2]
也就是说,无论直销契约是因为终止或解除而失效,直销事业都不具有特别值得保护的知识或营业秘密,因此直销契约失效后的竞业禁止约定,不具限制相当性及合理性,而且直销商对于直销公司营业机密的控管与了解程度,无法与公司内部员工相提并论,所以没有禁止直销商在「终止直销契约」后竞业的必要,因此,直销事业不宜限制直销商在直销契约失效后加入其他直销事业。
更何况,许多直销商一生致力于直销产业,除了直销产业之外,没有其他专业能力,如果不让直销商从事直销产业的话,恐怕直销商也找不到其他适合的工作,也就是说,如果任由直销契约限制直销商在契约失效后,仍然不可以从事直销产业的话,无异于剥夺直销商的工作权,所以大部分的见解都认为,直销契约失效之后,直销商就没有竞业禁止的义务,直销契约、营运规章、事业手册失效后的竞业禁止约定是无效的。
【结论】
从前面的说明可知,多层次传销事业可以在直销契约、营运规章、事业手册中与直销商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但只有在直销契约有效时具有法律效力,直销契约因故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后,竞业禁止约定仍被视为太过逾越而无效。
本篇案例中的小花,在还没退出「好实在直销事业」前,就加入「好棒棒直销事业」,确实会造成「好实在」的利益受损,因为多层次传销体制中「人脉」、「组织」是推广商品的唯一途径,所以当直销组织被介入时,直销事业就会受损。尤其是成功的直销组织,上下线间存有紧密的互动关系,所以当上线加入其他直销事业后,通常会从原直销事业下线开始推广、发展,而下线也是因为上线介绍进原直销事业而获利,所以当上线向下线推广其他可获利之直销事业时,下线很容易相信上线而加入其他直销事业,最后整个组织就有可能像肉粽一整串被提走,所以法院才会因为直销事业的独特性判定应受契约规范的竞业禁止。因此,「好实在」对小花停权的作法,应该是合法的。
[1]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60号民事判决。
[2]公平交易委员会(88)公参字第8801433-001号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