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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传销法令修法系列报导 为什么直销参加契约还不能电子化?

林天财,陈其 · No.309

 

小云赴韩国就学期间,发现某直销产品深受当地居民喜爱,小云便马上透过网路加入,并时常向同学揪团购买,赚到了一些钱。小云回国也马上找到了在台湾分公司担任直销商的好友小白,请小白帮她做线上推荐,但小白却告诉她,加入直销一定要签纸本的契约书,而且一定要等到公司收到契约并且允许后,才能开始经营,同时强调这是台湾法律的规定。小云听完后觉得这程序既冗长又不环保,心中存疑:这真的是台湾的规定吗?加入程序难道不能像韩国那样简单吗?

 

一、小白说的确实是台湾的现行规定:参加契约必须以纸本为之

一般而言,如法令另有规定契约须以「书面」做成者,依据电子签章法规定,只要契约内容可完整呈现,并可于日后取出供查验者,经相对人同意后,得以电子文件为之。不过,立法者或政府机关仍得依法令或公告,要求以书面纸本为之。

 

(一)现行条文

依管理法第13条:「(第1项)多层次传销事业于传销商参加其传销计划或组织时,应与传销商缔结书面参加契约,并交付契约正本。(第2项)前项之书面,不得以电子文件为之。」

因此,在台湾,所有直销事业与直销商签订的参加契约,都必须是「纸本」书面,即直销事业必须提供直销商纸本的参加契约,而直销商必须于纸本的参加契约上亲自签名或用印,并将签章后的纸本参加契约正本交付直销事业,才算符合法律要求。

 

(二)公平会的见解与处分案例

依据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历年来处分的案例,以下乃最常被公平会认定违反管理法第13条第2项的三大情形:

  1. 仅让直销商于线上填写个人资料后直接加入。
  2. 事业虽然有让直销商签订纸本书面参加契约,但有部分契约应记载事项只刊登在网站上,而未载明于纸本参加契约内。
  3. 直销商线上加入时同时也签署纸本参加契约,只是直销事业允许直销商在将纸本参加契约交付予公司前即开始经营并招揽下线。

因此,案例中小白说的没错,依据台湾法律,参加契约必须为纸本,不得透过网路的方式加入。

 

二、小云的想法正是产、学界的想法:对于现行规定的检讨

直销产业是台湾极少数被规定契约书不得以电子文件做成的产业,其立法理由为何?如此限制是否能达成立法目的?此规定是否符合时代潮流,值得探讨。

 

(一)立法理由

管理法第13条第2项于立法时是直接沿用旧法(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12条第2项),依据学者汪渡村研究及公平会出版物《认识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的说明,可以推知立法理由可能有:「使直销事业尽告知义务」、「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臻于明确」、「国人对于电子签章法观念尚未普及,电子文件之安全性与真实性有所疑虑」、「为避免纷争、保障直销商权利」等四项,主要皆是从保障直销商权利的角度出发。

 

然而,限制参加契约不得透过电子形式做成,真的就能达成上述立法目的、保障直销商权利吗?

 

(二)现行规定无法达成保护直销商之立法目的

  1. 电子契约使直销商更容易保存、举证,且有助于保护个资

电子契约不若纸本契约具容易遗失或损毁(如纸本易受潮腐化)的缺点,电子契约一经以电子形式传输,即会于线上留有存档,并不会无故或轻易消失。此电子契约的特性,将更有利于直销商保存、即时查阅、举证及主张权利之用。

 

电子契约传输之后还可追踪档案是由何人于何时何地传输,且技术上也能做到让直销商签署参加契约时拍照或录影存证,以确认文书之真伪,此将更能保障直销商权利,非纸本契约可以比拟。

 

实务上,新加入直销商为便利考量,其纸本契约常透过上线直销商转交予直销事业,反而增加个资外泄风险,若开放参加契约得以电子文件为之,亦能避免参加契约纸本由他人经手,而导致个资外流,相对提升对直销商个资的保障。

 

  1. 电子参加契约不会降低直销事业对直销商应尽的告知义务,也不会降低对直销商的保障

或许有人认为,纸本契约书较易使直销商审阅,然而,直销商是否会仔细审阅,与契约是以纸本或电子方式做成并无关连,否则岂不所有民事契约都应该强制规定不得透过电子文件做成,才能确保所有契约当事人都会审视契约,以保障自身权利?况且,如直销事业能将完整、最新的参加契约公布于网路上,反而更有助于直销商随时追踪直销事业完整的规范。

 

此外,使直销事业尽告知义务的有效作法,应该是加强监督直销事业的参加契约是否已详载法定应记载事项,而非强加与尽告知义务无关的限制于直销事业;另依过往公平会处分案例,纵使直销事业参加契约内容记载完善,但只要该参加契约系以电子文件为之,即有遭处分可能,此规定运作结果,并无法实质保障直销商的权利。

 

最后,现行管理法对直销商权利的保障已经有相当周延的规范,例如所有直销行为均须报备后始得为之、管理法第14条规定参加契约之法定应记载事项、管理法第20条及第21条更赋予直销商无条件退出退货的权利,因此,开放电子参加契约,并不会降低对直销商现有的权利保障。

 

(三)现行规定不符合时代潮流

现行规定不仅无法达成保障直销商权利的目的,也对直销事业加诸了不必要的限制。

 

  1. 不符合环保潮流

台湾直销商人数已达286万人(已扣除重复参加人数),对主管机关与直销事业而言,均应以更有效率的方式经营管理,使交易秩序更加规范与健全。开放电子参加契约,则直销事业无须耗费额外的人力、物力及空间等成本,处理、保存纸本参加契约,主管机关亦不需要耗费无谓的查核成本。舍此不为,不仅造成莫大的经营管理负担,也和现今无纸化、环保化的趋势相悖。

 

  1. 违反科技化的世界潮流

规定参加契约必须为纸本,则书信往来、作业流程将耗费许多时间,对台湾直销产业的竞争力与发展势必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当网际网路已成为生活越来越不可分的部份时,舍弃电子文件的便利性与保护性,不仅降低经营效率,更增加交易时的沟通成本与情绪冲突,不利于整体产业的交易秩序。

 

况且,诸如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均未限制参加契约须为纸本,韩国更于「访问买卖法(Act on Door-to-Door Sales, etc)」第15条第5项明文规定:参加契约之内容得以电子设备储存并交付直销商。台湾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规范歧异,对于欲进入台湾市场的外国直销事业而言,将是莫大阻碍,此恐会降低台湾直销产业于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四)对直销事业进行高度控管是不公平的待遇

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在电子商务发达的今日,申办银行帐户、信用卡等重要金融工具皆已开放可透过网路申请,无须纸本文件,何以直销事业与直销商签订的参加契约必须以纸本书面为之?

 

其次,民法上影响当事人权利甚钜之人事保证契约(民法第756条之1)、不动产物权契约(民法第758条)、债权设质契约(民法第904条)等,皆仅规定契约需以「书面」为之,而未排除以电子形式签订,何以直销参加契约殊异于上开契约类型,却采以严格的纸本书面方式签订?此在在显现管理法对直销事业进行高度控管,是不公平的待遇。

 

三、台湾产、学界已提出修法倡议,及修法进行状况

近一年来,直销产业界对于管理法对直销产业进行高度管制的规定,也开始出现要求修法的声浪。2017年,中华民国直销协会调查其所属会员是否认为应开放电子参加契约,有高达8成的会员皆表示支持。同年,中华直销法律学会亦针对此议题出版研究论文《传销商参加契约纸本书面要式之必要性分析》,这篇论文从管理法第13条第2项立法理由、公平会裁处案例实证统计、业界调查实证统计、比较法等多个研究面向指出,禁止电子参加契约这项限制,不论是在法理还是执行面上,似乎都没有必要。

 

今年时逢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组成「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令研究小组」,欲向产、学界搜集直销法令之修法意见,以便于今年底、明年初正式提出修法建议。直销协会与直销法律学会均为研究小组成员,而直销协会更于今年中提出包含开放电子参加契约之管理法修法建议,希望能删除管理法第13条第2项之规定。

 

修法小组目前达成共识,拟将现行管理法第13条第2项修正为:「前项书面得以电子文件为之,其办法由主管机关订定之。」并由直销协会研拟相关办法草案;目前直销协会也正在研拟电子参加契约管理办法的条文,期与主管机关做更进一步的沟通。

 

四、结论

开放电子参加契约的修法倡议,是直销产业界的大事,此攸关台湾300多家直销事业与近300万名直销商的权利,值得大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