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直销可有安心丸?
没有一个产业像直销一样,受到政府这么多关爱的眼神,但在看似完备的管理机制下,有心人士仍有操弄的空间。而可悲的是,直销的任何乱象,无论大小,都会殃及无辜,将全体业者多年的心血打回原点。
产业共荣是所有业者的至盼,如何纠举不法、保障合法,现有的管理机制(报备制)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我们邀请传销公会理事长古承濬、传销保护基金会董事长陈荣隆、直销法律学会理事长林天财律师、业者代表台湾全美公司总经理叶国淡、亿田公司总经理叶正凯分别发表看法。
古承濬:提高进入门槛,防堵打带跑
一般正派经营的公司不会特别强调自己通过报备,因为那是直销公司启动最基本的条件,没什么好拿来说嘴的;会特别以此来做诉求的,在心态上其实就有可议之处。
直销是一个特殊的产业,所以才会制订专法(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设置传保会等这样的机制,但政府在产业的源头却不予管制,门槛过低、进入容易,就会产生许多不可控制的因素。如果进入产业有一定的规范条件,如限定资本额或者缴纳保证金,那么进进出出的公司就会少很多,留下对直销有正确认识、有实力、有准备、有诚意的业者。
现有报备制,我认为管理的力道不够,有些公司你明明知道他的制度有问题,疑似拉人头吸金,主管机关却出不了手,因为在报备程序和内容上都找不出问题点,只能眼看著他在市场上兴风作浪,影响正派业者的经营。
而传销公会也没有公权力可以拒绝报备通过的疑似不肖业者加入公会,对会员不能筛选的前提下,民众同样地不能以该公司是否加入公会,做为其是否合法的判断标准。
现行的传销管理办法,有些定义不够明确,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甚至刻意操弄,例如,管理法规定不可要求直销商购买非短期内可售罄的商品,但短期是多短,没有一个界定;什么是「产品虚化」,怎样算「吸金」……都应有黑白立判的说法。
我认为,主管机关必须拉出一条清楚的线,让不法业者没有游走模糊地带、取巧惑众的机会。当然,最好能改为核准制,不要再打「报备不等于合法」的模糊仗。
陈荣隆:主动纠举,打击不法业者
由于变质多层次传销受害人数及影响层面广大,其恶性应与违反银行法非法吸金的经济犯罪型态相仿,因此,2014年公布的《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即参考银行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变质多层次传销行为人的刑度,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提高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以有效打击犯罪。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保障性很强,设置传保会的概念也是来自于此,但遇到不合法的业者,传保会并无法代替直销商迳行告发,只能提供建议。台湾直销产业能走到今天这一步,相当不容易,大家应该珍惜这努力多年的成果,提高自律性,并自发性地担任纠察队,检举不合法的经营业者,让产业能有更蓬勃的发展。
林天财:可考虑先报备、后核可
法理上,报备制的基本理念是「原则许可、例外不许」,许可制则是「原则不许、例外许可」,现行对直销公司进入市场采取报备制,然而通过报备的直销公司是否根据报备内容经营,则是未知数,因此,形式上直销公司通过报备,似达到管理法上的要求,实际上却无法确保人民进到「合法经营直销」的公司。
我建议公平会可以采取先报备后核准的机制,前阶段的报备,进行形式审查、原则允许,一段时间后,若直销公司没有违法情事,公平会则核可该家直销公司,如此违法业者将无法在只经报备的情况下顺利召募会员,一般民众也可根据只通过报备和通过核可的区别,来判断直销公司的信誉程度。而公平会也可以透过每2~3年的核可,持续有效地控管、监督直销事业的营业状况。
现行制度下,公平会即常说人力不足,增加核可制后,以现有人力势必更无法负担,但是若要维护这个产业,就必须有所突破、改革,或许可委由产业相关机构办理,以保障合法业者,不受违法业者的臭名所累。
叶国淡:加强宣导,强化学习,驱逐劣币
由于核准制属事先审查,而报备制则是事后取缔或禁止,但社会大众不明就里,也无从分辨,甚至一些传销公司直接宣称「经过公平会核准通过,所以绝对合法」来鱼目混珠、博取信任。民众一旦受骗上当为时已晚,不但个人、家庭、产业乃至于社会,都会付出很大的代价。
市场乱象其实很难防范,因为在报备制的前提下,虽然可以活络市场,但因进入的门槛很低,商家良莠不齐,隐藏许多未爆弹,实在是防不胜防。我认为釜底抽薪之计,可以由两方面来加强:
一是从公部门的宣导教育及保护著手,像是公平会、传销商业同业公会及传销保护基金会,这几年都尽了很大的努力,举办许多相关活动与课程,让传销公司与传销商能够获得经营事业的正确知识。
另外,就是透过民间学术单位,借由专业权威人士的论述,强化传销产业正当运作的理论基础与意识,达到良币驱逐劣币的效果。最后,我也投核准制一票。
叶正凯:勇于抓出害群之马
「报备不等于合法」这是一种长久以来不负责任的行政说法,对合法经营的公司(及直销商),在法律上及一般认知上,依然感觉妾身未明,没有受到政府法规的保障及认可。
市场乱象目前似乎只能针对不法公司营运制度的非法性及伤害,提出做为案例,在教育训练时加强宣导说明,而如有特殊案件,我会鼓励大家勇于向公交会检举,抓出害群之马。
我建议,报备的审核标准应该从严认定,甚至可以考虑采核准制,一旦核准后就依法规来管理,有违法事件就从严法办,无庸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