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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多层次传销解除或终止契约时,如何处理退货问题?

吴旭洲 · No.268

 

案例

张球球是多层次传销企业水世界国际创意有限公司(下称水世界公司)的独立传销商。因本身具备好口才及带动气氛的能力,常常受邀于水世界公司的各种课程或活动当中上台担任经验分享。

 

由于张球球一再于课程中表示「只要消费一次,奖金就可以领一辈子!」并以自身案例鼓励学员「未招募他人参加就可以领40万元!」吸引了包括吴吉诺在内大量年轻人加入水世界公司成为传销商。吴吉诺因为屡屡听闻张球球的成功经验分享,所以甫于加入水世界公司之初便大量进货;然而,经过4个多月的努力之后,产品推广销售状况却持续低迷,且所获得的奖金亦与预期中有极大落差;吴吉诺因此萌生退意,打算与水世界终止多层次传销契约,并将身边大量存货退还给水世界公司。

 

没想到当吴吉诺向水世界公司请求解约及退货时,水世界公司承办人员却拿出双方签订契约时另外签属的切结书,表示吴吉诺在缔约时已切结表示,如要终止契约,将无条件抛弃原购价打折退款之权利;同时,张球球在旁搭腔表示:「纵然让你退货好了,还要扣除之前领到的全部奖金,你也没多少钱好拿,终止契约不划算啦!」想要打消吴吉诺终止契约的念头,吴吉诺听完后哑口无言,最后只好悻悻然离开。

 

吴吉诺回家之后愈想愈气,认为自己受到张球球的欺骗才加入,且水世界公司不答应退货亦不合理,故愤而将上情向主管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申诉。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张球球表示自己先前所说「只要消费一次,奖金就可以领一辈子!」及「未招募他人参加就可以领40万元!」等语,都是自己亲身体验,并非虚伪不实的宣传。

 

试问:张球球的宣传内容是否为虚伪不实或将引人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能受到公平交易委员会裁罚?此外,吴吉诺是否受到自己所签订的切结书内容拘束,必须要放弃打折退款的权利?或纵然可以退款也要扣除之前所领取全部的奖金?

 

解析

一、张球球的宣传内容是否合法?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看看法律如何规定:按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于传销商参加其传销计划或组织前,应告知下列事项,不得隐瞒、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二、传销制度及传销商参加条件。」同条第2项规定:「传销商介绍他人参加时,不得就前项事项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第12条则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或传销商以成功案例方式进行推广,不得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因此,张球球所称「只要消费一次,奖金就可以领一辈子!」「未招募他人参加就可以领40万元!」等语是否适法,即应视是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定。

 

所谓「只要消费一次,奖金就可以领一辈子!」系指传销公司要求传销商每个月重复消费固定金额,每一笔重销费用会提拨一定比例作为上线的奖金,如果传销商有足够的下线,该传销商每个月应该要支付的重销费用可由其得领的奖金中扣除,即无须再支出重销费用,所以会产生传销商帐面上每个月都有重销费用,却因为奖金高于重销费用,而实质上传销商不需支出该笔费用,如果传销商没有足够之下线,即无「只要消费一次,奖金就可以领一辈子!」之可能,张球球的说法很可能系对多层次传销事业之传销制度,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即有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0条第2项之疑虑。

 

另外,张球球在说明会中宣称「未招募他人参加就可以领40万元!」虽然是以自己的经验据实陈述,但是否就不会有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2条的问题?恐怕亦非绝对。假如张球球在水世界公司组织当中的地位,并非一般传销商所能达成之常例的话,仍有违反本条之疑虑。例如公平交易委员会曾经开罚的案例,被处分的传销商虽然是以自身经历做为宣传手法,但由于被处分人实际上是一群电视台主持人的上线,主管机关认为一般传销商很难达此地位,而且被处分人宣传时并没有就进行期间、获得利益及发展历程等事实清楚说明,因此最终仍认为被处分人的说法会引起传销商的误认,而予以开罚。

 

由此可知,如果张球球在授课时并没有详加说明自己月领40万元奖金的背景,会引起学员误认加入后皆有「无须招募他人参加,即可领取高额奖金」之可能,即有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2条之疑虑。

 

二、吴吉诺是否因为签了切结书就不能退货?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0条第1项规定:「传销商得自订约日起算三十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契约。」第2项则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契约解除或终止生效后三十日内,接受传销商退货之申请、受领传销商送回之商品,并返还传销商购买退货商品所付价金及其他给付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款项。」这30天又称为传销商之犹豫期间。

 

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第1项规定:「传销商于前条第一项期间经过后,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并要求退货。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领之日起算已逾六个月者,不得要求退货。」因此,即使犹豫期间经过后,传销商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且如是在签订契约起6个月内退出者,仍可要求退货。

 

本案水世界公司拒绝退货的理由,是以吴吉诺于加入公司时即已签署切结书,承诺将无条件抛弃原购价打折退款之权利;然而,此一切结书的内容,显然已增加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原本所无限制而归于无效,故吴吉诺仍可能得主张不受切结书之拘束,而请求水世界公司依法办理退货。

 

三、纵然吴吉诺可以退货,是否要扣除之前所请领的全部奖金?

至于张球球表示纵然水世界公司愿意返还货款,也应该要扣除全部请领的奖金的说法,按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第3项固然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项规定买回传销商所持有之商品时,得扣除因该项交易对该传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然而,依照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见解,传销事业不能直接在返还退货人的退款中予以扣除所发放出去的奖金;因为奖金追回的对象并不只限于退货人,而是包括其他因为公司卖出这批货所曾领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的相关上线传销商,所以水世界公司不能主张在退还给吴吉诺的款项中,扣除所发放出去的奖金。

 

另外,在奖金追回范围的部分,水世界公司虽主张吴吉诺办理退出退货后,便应该将以前曾领过的佣金、奖金全部予以返还;然而,从法条规范而言,传销公司得扣除已领取奖金或报酬的范围是「因该项交易」而对传销商所给付者;因此,若是与本次退货品项无关的奖金,水世界公司即不得主张予以扣除。

 

由此可见,吴吉诺不受切结书的约束,仍能向水世界请求退货,且水世界不能主张退货的金额要扣除吴吉诺之前所领得的全部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