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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规范的了市场法则吗?

发行人的话 · 李久慈 · 2005 年 10 月号 No.154
《直销管理条例》规范的了市场法则吗?
就我多年对直销行业的了解,以及对大陆地区直销市场发展的关注,我认为目前出台的这部《直销管理条例》,并不能称得上是大陆直销行业的『终极法规』。相反的,由于目前大陆地区普遍存在的直销形式,与直销条例规范的内容差距颇大,法规实施后,是否能彻底改变行业的生态?对此,我十分存疑。 《直销管理条例》存在几个关键的问题,是与目前市场规律冲突较大之处,提出来与大家探讨。 一、直销员的定义:《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这个定义与英文原意『独立直销商』(Independent Distributor)的精神差距颇大,反而更接近《推销员》,换句话说,如果按照这个定义,全中国各行各业的业务推销人员,都要纳入《直销员》来管理了。 二、服务网点的设立:《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此一条款比原来可能规定设置『专卖店』的条件放宽了,较符合直销行业『无店舖经营』的特征,但是画蛇添足的规定《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反而增加了未来管理的复杂性,有可能各地规定不一,造成困扰。 三、直销员区域的限制:《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搆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这点也与直销行业规律完全不同,未来能否完全规范,是一大考验。 四、直销员培训的限制:《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不得成为直销员》,换句话说,直销员因为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不能自行组织培训,如此,直销组织如何发展呢? 五、直销员不能领取组织奖金:《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换句话说,直销的组织行为不被允许,简言之,只能做单层直销。 除了以上几点外,几乎整个《直销管理条例》都极尽可能的对各种直销活动与行为加以规范,反映出政府部门『管』的心态,相当程度的符合『计划经济』,而非『市场经济』的规律。所以,未来是市场规律跟著直销法规走,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其结果不言可喻了! 相对于1998年全面禁止直销的通告,这次由国务院公布的直销法规,对直销行业当然也有正面引导的作用,至少在名称上,直销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因此,我可以乐观的期待,《直销管理条例》出台后,大陆的直销行业发展依然蓬勃,不会因此降温,就如同香港回归前邓小平说的『马照跑,舞照跳』。虽然,马儿跑的方向,与演出的舞码,可能与立法单位想像的大不相同呢!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54期,200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