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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还是「直销」
「直销」还是「直销」,在相关法令上确实有大大的不同。了解两者的差异,不仅可因应实际问题,也有助于直销业者在行销制度与策略的选择上,考量更加充分完整,因为法律上的差异,往往造成不同的成本与风险。
诸多场合中,「直销」与「直销」常指的是同一件事。对一般民众来讲,未刻意区分二者,或是基于对拜访销售方式的笼统印象,也可能因为无法清楚知道二者的差异。对于熟稔直销的从业人员而言,两者系出同源,在行销的理念、操作与管理上,甚多互通之处,把二者视为一体,多半有市场考量。
从行销的理论与通路分类来说,直销泛指不透过传统经销通路,而将商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提供给末端消费者的行销态样或通路。参照中华民国直销协会网站上的定义,直销即「直接于消费者家中或他人家中、工作地点或零售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商品的销售,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详细说明或示范。」人员行销是直销的典型,直销也以此为主要销售方式,故一般被归类为直销的一环,差别则在于销售人员的层级结构和奖金制度。尽管商业活动与销售管道日趋多元化,目前仍有直销公司坚持以前述直销的方式进行推广,可见两者的渊源,而两个名词常遭混合使用的状况,亦不难理解。此外,行销组织类型、奖金制度、经营管理方式等,本就千变万化。从商业角度来看,「直销」或「直销」的差别,似乎未必需要且不见得有明确的答案。
不过,当谈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到底是「直销」或「直销」,就显得格外重要。「直销」在现行法令上,并无定义,亦无专法规范。众所周知公平交易法规范「直销」,实为「直销」,法律上的正式名称为「直销」,依公平交易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定义为「就推广或销售之计划或组织,参加人给付一定代价,以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并因而获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者而言。」具体个案里的直销是否亦为直销,也将影响法律适用结果。例如,若无法判断直销业者为直销事业,即无法当然适用公平交易法令。另一方面,若直销会员希望援引公平交易法的退货规定保障权利,也必须以所参加的直销为「直销」为前提。
直销与直销的一字之差, 在法律上丝毫不可忽略,以下将进一步说明其重要性:
一、直销因为组织发展具有扩散性,若非以行销商品或劳务为主,容易形成流弊,故公平交易法针对此一类型的直销予以特别规范。确定非属直销的直销,不适用公平交易法关于直销的条文及直销管理办法。至于公平交易法其他非关直销的规定,例如不得刊登不实商品或服务广告,不论是直销或直销,皆须适用。
二、只有直销事业才需向公平会报备。部分直销业者在经营初期,对于是不是需要报备存有疑惑,就牵涉到其直销方式是否为直销的问题。坊间时有传闻指称只有三层、五层,甚至其他层数以上的组织,才要向公平会报备。其实这是以讹传讹,因为公平交易法第八条的定义,并未以层级数做为标准。而且,许多新型态或消费导向的奖金制度,并不见得在外观上有层级架构。只要加入者可因为后续加入者的加入、业绩而领取佣金或奖金,仍可能构成直销。因此,业者若直接听信传闻而未审慎考量法律要件,将承担很大的违法风险,不可等闲视之。
三、退货是直销业者或直销商难以避免的问题,也是常见的消费争议类型。不同法律的退货规定,要件、效果和适用对象均不相同。公平交易法规范退货,只针对直销,同时限于参加人(或一般所称直销商)退出直销组织而退货的情况。若为直销以外的直销,退货的权利义务必须取决于法律上有无其他规定,或契约如何约定。举一般最熟悉的消费者保护法为例,在访问买卖与邮购买卖的情形,消费者在收受商品七日内得不附理由及无须负担费用或价款,解除买卖契约。直销业者如以访问买卖或邮购买卖的方式行销,自然必须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直销事业与参加人,也可能适用消费者保护法,但依公平交易法,必须受理退货者仅限于直销事业,参加人并无退货义务。另外,退货期限在不同法律中也不相同,业者所需面对经营风险与成本自有显著差别。
四、除报备的问题以外,直销管理办法当中,对于直销事业设有若干规范,包括必须签订书面契约、备置及提供阅览经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表等。单纯的直销业者,并无须遵循这些义务。
由上可知,是「直销」还是「直销」,在相关法令上确实有大大的不同。了解两者的差异,不仅可因应实际问题,也有助于直销业者在行销制度与策略的选择上,考量更加充分完整,因为法律上的差异,往往造成不同的成本与风险。法律规范往往订在企业经营之前,所衍生的成本与风险,是可以预先评估的。时有业者在未明了直销法令之前,即著手规划产品、建构通路与设计奖金制度,到头来才发现在法律上有所限制,造成经营障碍或损失,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因此,是「直销」还是「直销」?在许多场合中,也许不是个重要问题,然而在法律层面,却必须追根究底。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35期,2004/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