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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事业进军全球市场须知」─WTO之「国民待遇原则」介绍
依据1997年8月4日世界直销联盟的世界联盟新闻(World Federation News)报导,韩国贸易暨产业部(The 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MOTIE)目前针对登门销售法(The Door to Door Sales Act)提正修正案。其中一案是,所有在韩国的直销公司,须将投入之资本额,提高至韩币13亿元(折合约美金150万元),且必须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政府。
经贸行为要照章行事
由于韩国本土的直销公司可将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与外国母公司合并申报,外国的直销公司则否,因此论者有谓,韩国政府此项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之若干规定已有抵触。另外一个修正案是要求在产品的价格标签上须列出产品的进口成分,本修正案亦被认为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由于并无较详尽的报导,本文不便针对韩国政府的规定是否违反WTO的规定提出评论,以下仅就上述二修正案涉及的WTO相关规定介绍给读者了解。
WTO(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在日内瓦成立并开始运作,成为规范国际经贸关系最重要的国际性组织,WTO的成立主要是导源于GATT(关税暨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在1994年4月15日所正式签署的最终协定,根据该最终协定,GATT缔约成员国决定成立WTO,而「成立WTO协定」中包括有「多边贸易协定」(所有会员国都必须遵守),以及「复边贸易协定」(有签署的会员国才必须遵定)。
本文主要介绍「国民待遇原则」,其中涉及的商品贸易协定与服务业贸易总协定(GATS)皆是属于「多边贸易协定」(所有会员国都必须遵守)的范畴。
商品贸易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系指要求会员国对于进口到其国内的其他会员国产品,给予不低于其本国产品的待遇。如1953年美国控诉古巴仅对进口木材课征销售税,国产木材则未予课征;1954年义大利抗议希腊对进口人造纤维课以10%至20%的奢侈税,但对相同产品(人造丝除外)则予免征,这些案例均经GATT确认为违反国民待遇。
认清法则避免触法
不过,应辨明的是,GATT的国民待遇所适用之对象,仅限于原产于其他会员国之「产品」,而不包括其他会员国的生产者。至于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系指会员国之「服务」与「服务供应者」在服务之进口国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进口国给国内同类服务与服务供应者的待遇,包括「形式上」与「实质上」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的原则,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确保及促进,有重要的作用,该原则使国内外服务业者立于平等的商业地位参与竞争。不过,国民待遇条款在GATS中系属于特定承诺的范围,亦即在所谓「特定承诺表」有载明的服务部门,才需要适用,而且会员国还可以对该部门设限。例如一国虽开放金融服务业,但仍能表明国外银行只能提供一般贷放业务,而国内的银行则不受此限。
综上,若韩国政府歧视外国之直销产品,则其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至于对外国直销公司的限制是否有违GATS之国民待遇原则,则须视韩国的特定承诺表而定(有无承诺、有无设条件与限制)。
最后,附带一提的是,其实在许多国际条约或协定中亦均有「国民待遇」原则的设计。如投资保障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使得外国的投资者得以享受与地主国当地投资者相同的待遇,有的则确保非当地之国民可以享受与当地国民相同「设立据点」的权利。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64期,1998/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