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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商的权益与条件

分类23 · 许宏仁 · 2007 年 1 月号 No.169
直销商的权益与条件
许愿了解直销的意义之后,脑海中便呈现出对于身为自己事业主人的憧憬,但随即发现自己对于加入成为直销商后的权益问题一概不知,为了审慎起见,许愿继续询问张三,到底需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称为「直销商」? (解析) 在直销活动当中,除了直销公司之外,最重要的便是直销商(在法律的用语上是称做「参加人」),由于保护直销商的权益是政府最初立法规范直销的主要目的,因此清楚定位什么是「直销商」,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另外,由于公平交易法中有关直销相关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处理直销事业与直销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单纯的消费者,并不是直销相关法令所要保护的对象。 签定契约保权益 依据公平交易法第8条第5项规定:「本法所称参加人如下:一、加入直销事业之计划或组织,得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及介绍他人参加者。二、与直销事业约定,累积支付一定代价后,始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者。」白话的来说,在法令规范下的直销商类型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的直销商,是指一次即符合直销公司所要求的加入条件,而可以依照直销事业的计划或组织,来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以及介绍他人参加。 另外一种直销商的类型,则是跟直销公司「约定」,在分次履行达到直销公司所要求的加入条件时,才能拥有推广、销售商品,以及推荐他人加入的权利;换句话说,只要跟直销公司有这样的「约定」,法律就把他看成是直销商。而这样的规定,据了解是为避免直销公司把加入门槛订的很高,而在民众累计购买的过程当中,将他当作是消费者,进而规避掉相关直销公司对于直销商的义务与责任。 另外在实务运作中,有些直销公司为了稳定它的消费族群,对于没有意愿成为直销商的消费者,会另外给予相当的购物回馈。通常直销公司也会跟这些特定的消费者签订契约,事先约定消费者只具有购物优惠的权益,而不包括借由「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以从直销事业处取得经济利益」的资格。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并不禁止这些消费者仍可以就他自己购买的商品再转售给别人,也可以介绍自己的朋友加入直销公司的消费联盟,但消费者是无法因为这些行为,而从直销公司处去取得佣金或奖金的。同时,消费者也不具有可随时向直销公司办理退出退货的权利。 管理者兼消费者 前面似乎将直销商与消费者区分的很清楚,归类为直销商的话,就不会是消费者?或者所有消费者保护法令中所规范的事项都跟直销商无关?这样的疑问,不但困扰加入直销公司的直销商,同时也困扰著消费者保护团体或组织。 一般来说,直销商除了开拓自己的事业,是个「经营者」之外,他必须辅导、建构自己的下线组织,所以也是个「管理者」,同时就自己向直销公司购买使用的商品而言,他仍然是「消费者」;也就是说,直销商基本上是具有经营者、管理者及消费者等多重身分。在实务定义上,消费者虽然不是直销商,但直销商却不是与消费者的身分互斥或不相容。甚至直销商大多具有消费或使用本身所推广、销售商品的经验,例如推广销售健康食品的直销商,通常也会消费该健康食品。因此,直销商因为使用直销公司的商品而受有损害时,仍是可以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来向直销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69期,2007/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