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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质直销行为人要面对的法律责任

分类15 · 编辑部 · 2011 年 12 月号 No.228
变质直销行为人要面对的法律责任
承办单位:直销世纪杂志社 主持人:直销世纪社长李久慈 邀请贵宾:美乐家公司总经理刘树崇、高检署黄和村检察官、吴旭洲律师 编辑部 论坛缘起:厘清真相走正路 直销的特质是以人为销售通路的商业模式,一个直销商可以同时是消费者也是销售者,透过销售而获利,这乃是直销能够吸引众多民众参与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这个经营获利的特质,却又常常被某些人拿来变相进行非法活动,借由人性的投机与贪念,假直销之名、行诈骗之实,造成许多人受害。 在直销发展数十年的历程中,由于非法直销手法不断翻新,诈骗案件至今依然层出不穷。 蓬勃直销环境的隐忧 最近两年,许多正派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断遭受变质直销公司的冲击,这些变质直销公司虽以直销为名,但在事业推广中,变质公司并非强调此模式为产品销售渠道,而是以「消费投资」为主要诉求,视其为消费投资致富的创新理论。 案例一:某公司表示,任何人只要拿出一笔钱参加后,公司连续72周返还参加者利益,同时参加者也介绍他人参加,从其缴交费用中亦可分得相应的利益,如此一个滚动的模式下,保证72周可以快速还本且获利,获利高达80~90%。 由于这个诉求快速吸引了众多的参加人掏钱买梦,短短的时间内已经冒出了近10多家同样强调拿钱投资就能保证获利的变质直销公司。 案例二:市场上出现一种产品虚化的变质直销公司,投资人所缴交的钱连产品都不用拿也看不到,因为购买产品后,该产品就直接由卖方代理出租,帮买方收取租赁费。 而这两类公司的参加人买了产品,又不断推荐人参加,可能同时兼具受害人及加害人两种角色,从加害人的角度,他们是否也可能面对法律的制裁呢? 商德自律与法律约束 为了让正派经营的直销企业与直销商有一个可以依循,并借以让大众更容易厘清正派与非法区别,世界直销联盟(WFDSA)于1994年制定了一套具有自律色彩的直销商德约法,并推广到世界大多数直销市场。至今,直销商德约法已成为世界各直销市场自律、自清的重要基础,也是厘清社会认知、取得社会信赖的重要机制,更是防止不法直销污染行业的防火墙。 因此,包括台湾在内的大多数直销市场,对于直销商德约法的宣导与贯彻,都是行业内重要的任务之一。但是,商德约法基本上是一种道德性约束,对于若干不法之徒,就很难产生作用。因此,法律乃成为避免市场纷乱与社会灾难的终极防线,为此,中华民国直销协会除了落实正派公司的商德自律外,也积极关切直销公司与直销商的法律责任。 今年,中华民国直销协会在商德约法的宣导活动上有许多创举,其中包括了由协会制播的首支电视商德约法宣导广告影片外,同时,直销协会也连续举办了两场打击非法、彰显正派的座谈。11月23日,由直销协会商德约法委员会主办、直销世纪协办了一场以「变质直销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为题的精采论坛。 鱼目混珠背后的真相与责任 此次论坛由直销世纪社长李久慈主持,主谈人包括直销协会商德约法召集人、美乐家公司总经理刘树崇,台湾高检署黄和村检查官及知名商事律师欧亚法律事务所所长吴旭洲等直销与法律专家。而多数直销协会会员公司也都十分关切此一法律责任的议题,包括安丽、美乐家、丞燕、玫琳凯、日健、美兆、怡富斯、绿加利、天狮、连法等公司都派员参加,透过专业而深入的探讨,论坛除对于辨别正派与非法有更清晰的探讨外,更从法律的观点深入分析不法公司与所属直销商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黄和村检察官一针见血的指出,假借直销名义的诈骗行为,往往会把产品、制度弄得很复杂,也会设计出一套避重就轻的诱人话术,使人在利益的诱惑下落入「创意的陷阱」。 吴旭洲律师则以精辟的答辩攻防经验,对非法业者惯用的伪装手法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他认为,在一百个行为中,即使九十九个是合法行为,其中只要有一个非法本质,不论这一家公司如何以各种堂皇的名目掩护,这一家有一个违法行为的公司就是非法公司。 在本次讨论的两个案例中,不论两者如何翻新产品、制度、话术,但是这两家公司同样都有触犯银行法第二十九条非银行不得执行「定期返缓本利」业务的规定嫌疑,而这些公司也同时还会涉及公平法以及刑法中的诈欺罪等法律责任。 在过去,一般人都认为法律的惩处仅限于企业主或共犯干部,不过,在论坛中,黄村和检察官与吴旭洲律师都认为,直销商若在已知情的情况下,故意向人推荐这种非法行为并对人造成伤害,那么直销商本身也会有共犯责任,可能必须面对上述各项法律规定的制裁。 吴旭洲律师说,一个人脚踏车被偷走了,于是他就骑走另外一部脚踏车代步,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受害者,但也是偷窃者,这种兼具受害者与犯罪者的现象,也可以用来说明某些直销商在自己明知已经受害,却设法用伤害别人的方式以取回部份损失的行为。这种伤害他人的受害者,并不会因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就能免于法律的制裁。 论坛摘要:莫当伤害他人的被害者 当变质的直销行为在市场上发生时,变质直销公司理应负起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当直销行为人,也就是直销商,参与了这些违反法律的变质直销时,是否也应该负起相关的法律责任呢?在此情况下,直销公司在面对直销商的教育宣导与管理上,又该如何因应? 有鉴于在直销市场多元发展下,业者对于法律知识的需要,中华民国直销协会之商德约法委员会,特别委托直销世纪杂志,以媒体观点,依据公平会移送中的案例,以「变质直销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为题,邀请法律界菁英与直销业界代表,共同举办座谈会,希望能够借此议题引起业界的重视及讨论。 守法直销公司永远的痛 直销协会商德约法委员会召集人刘树崇表示,直销产业有400多万个从业人员,产值高达600多亿,直销产业的发展与民生经济、社会就业息息相关,400多万人所纳之税,对社会经济的贡献度亦相当可观,与其他产业相比,直销产业即使微不足道,但是每一家公司、每一位参与的直销商,都必须报税。 其次,直销协会是第一个拥有自律公约的协会,也就是商德约法。每一位加入会员公司都必须严格遵守商德约法,否则将遭到资格剔除的惩罚,遵守者甚至不能夸大行销、恶意攻讦同业,这对许多强调行销至上、行销自由的产业来说,简直是不可思议的。 他同时表示,直销商并非只靠一张嘴,事实上,与其他行业所提出的7天冷却期相比,直销公司甚至可以提出30天至120天产品保证,代表这是一个兢兢业业、务实经营的产业。刘树崇表示,在公平会每年提出的「直销产业经营现况报告」中,都会按例进行一项「业者对未来期许」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期许政府打击非法直销」这个选项永远名列前茅,代表这是守法业者永远的痛,所以,如何让守法的直销公司脱离不法原罪,从法律与业者的观点讨论一些可具体遵循的做法,是以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为宗旨的直销协会所有会员公司应负起的责任。 直销变质金刚大游行 直销世纪杂志社长李久慈表示,近年来许多正派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断遭受变质直销公司的冲击,这些变质直销公司虽以直销模式为制度,但在事业推广中,该公司并非强调此模式为产品销售渠道,而是以「消费投资」为主要诉求,视其为消费投资致富的创新理论。 他提出其中一个案例,也就是任何人只要拿出一笔钱参加后,公司连续72周返还参加者利益,同时参加者也介绍他人参加,从其缴交费用中亦可分得相应的利益,在如此滚动的模式下,保证72周可以快速还本且获利,获利高达80~90%。 根据直销世纪杂志的了解,在短短的时间内,市面上已经冒出了近10多家同样诉求的变质直销公司,强调拿钱投资就能保证获利,这是否违反了法律规范呢? 另外,市面上还出现一种产品虚化的变质直销公司,投资人所缴交的钱连产品都不用拿也看不到,因为购买产品后,该产品就直接由卖方代理出租,帮买方收取租赁费。也就是说,以高单价产品租赁服务代理经营为诉求,参加人于付款后,并未取得实质产品,如此案例是否与法律规定抵触呢? 再者,参加人虽然买了产品,但又同时不断推荐他人参加,所以,可能同时兼具受害人及加害人两种角色,是否也可能面对法律的制裁呢? 变质公司犯罪通常不只触犯一法 针对议题,吴旭洲律师表示,电视和电有关,但是马桶与马无关,也就是说,名称是什么,有时与材质有关,有的与功能有关,尤其加上创意的名目后,更加复杂。但要看的必须是本质,从本质上来看,本来是有形的产品,若转弯虚化为按摩椅的租赁,就没有产品的实质。没有人会为了看不到的按摩椅而来,大多是为了利益报酬而来,如此,就构成了银行法第29条之1的「对于不特定的对象吸收存款」,非银行不得从事,亦恐兼有诈欺行为,涉及诈欺罪。 检察官黄和村表示,从审判案件的经验来看,通常违法直销公司撑不过1年,在此时间压力下,这些变质直销从业人员,一年内收集足够资金就卷款而逃,所以从公司是否有永续经营的规划,维系时间的长短即可判断。另外,变质直销公司的产品设计与投资模式大多相当复杂,让参加人听不懂又不会解释,参加人在一知半解下,为取回资金减少损失,只好不断找人参加,造成损失不断扩大。 刘树崇指出,不法份子利用人性的弱点操作摆弄,而民众之所以会被变质直销欺骗,还是因为一个贪字;他强调,正派直销公司在成立之初,都需要向公平会报备,公平会会详细审核与监督,甚至观察直销公司是否有谎欺的行为。所以只要直销公司正正当当的经营,就会希望越透明化越好,主管单位越清楚知道我们所言所行,反而越有保障。 但是,有鉴于许多变质直销都是累积受害者达到一个地步了,才能引起主管单位关注,刘树崇提出,是否可以以协会或公司经营者的角色,主动搜集犯罪资料与具体事实后,呈报检调单位调查呢? 对此,检察官黄和村表示,直销公司的主管单位是公平会,协会可搜集具体事证向公平会检举,通常案件送至检调机关,表示该案件已经危及多人,吸金首领恐怕已经卷款潜逃,所以建议一旦有被害事实即可提出告诉,直接告上线,如确定为诈欺,检调机关就可及早介入调查并且向上追,以避免损害扩大。律师吴旭洲则建议,直销协会可以搜集具体犯罪事证与资料,结合公平会协同检调单位一同侦办。 形式商品与商品虚化 直销世纪杂志社长李久慈提出,许多非法直销公司为规避责任,都设有形式上的产品,如之前提到的按摩椅租赁;中国大陆甚至也出现变质直销公司,加入时以极高金额加入,并同时进货,但公司表示,因购买等值产品数量过于庞大,可暂时寄放于公司,等到参加者需要的时候再向公司领取。案发后,大陆官方查出,该公司营业额高达4~5亿,而寄放在该公司的产品,金额竟高达人民币1亿以上。如此形式上具备产品,但付款后强调不用拿取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吴旭洲表示,有没有提货,与整笔交易内容有关,必须从实质的角度认定,交易的具体流程中如果没有提出,交易完成后将另外存放产品于仓库中,那就是有问题的,所以与提货与否并没有关连。黄和村亦表示,如果帐面上有销售记录,却没有拿到实质产品,等于是没有实质的交易行为,就违反了公平交易法第23条规定。 接著李久慈提出第三个议题,由于明显非法直销公司的直销商,多会直接针对正派直销公司直销商进行拉人动作,对于直销市场健全发展冲击与危害极大,而参加非法吸金的参加人,同时也邀约或推荐其他人参与,这样的人同时具备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角色,又违背了什么样的法律呢? 非法直销参加人亦难逃诈欺罪名 吴旭洲举例表示,如果某人发现他的脚踏车被偷了,他就骑走别人的脚踏车,虽然他损失在先,但他仍是触犯了窃盗罪。另一个例子是,某人以800万买屋后,才发现为辐射屋,但屋主已经移民求偿无处,于是他以500万的价格转售,但未告知其为辐射屋,结果买方告他诈欺,且罪名成立。 原因就在于风险未据实告知,但他表示,如果某人可证明,当时是在完全不知为辐射屋的状况下进行转售,就不涉及诈欺。所以同理推论,非法直销参加人是否得面对法律制裁呢?重点在于参加人是否已经知道该公司为非法直销公司。因为所谓的诈欺,必是「故意」与「明知」的行为,诈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了:诈欺行为之故意、谋取行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图。 黄和村表示,会面临法律制裁一定是自己知情,对于上线的推销加入行为,自己知道已经被骗,只是不甘损失,而不断介绍下线加入,如此就得面对法律制裁,明知是一个骗局还去骗人,至少构成了诈欺罪。但如果该参加人是在完全相信公司与制度的情况下,再去介绍他人加入,诈欺罪就无法成立了。 经过热烈讨论后,直销协会商德约法委员会召集人刘树崇表示,直销产业既是一个足以影响400万户家庭的产业,如何透过直销商传播一个正确的产品知识与直销商业行为,使直销商与消费者之间,透过正确的商业行为,彼此产生信任关系,对于国家社会来说,都具有极为正面的意义。他强调,直销产业唯有透过产、官、学三方共同努力,共同打击非法直销,才能让正派直销经营更茁壮,使产业发展更为蓬勃。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228期,20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