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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名贷款」于法无据,莫轻易承诺

分类4 · 编辑部 · 2000 年 4 月号 No.88
「代名贷款」于法无据,莫轻易承诺
名字借给他人使用贷款有何风险?若因不忍拒绝而答应,事前有无任何的因应措施可保障自身权益? A:借贷于民法上来说分为两种,一乃使用借贷,意即一般将物无偿借予他人使用,待使用完再将之返还。另一乃消费借贷,意指当事人一方移转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权于他方,而约定他方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之契约,并可规定利息等附加条款。 民间现一般所称之贷款,即是属后者,而此种「贷款」之成立,不但需要双方当事人合意,更需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才算成立。但是将于2000年5月5日施行的新修正民法债篇,与之前的借贷关系略有不同之适用,故读者应注意下列各点: 1.新法规定有偿消费借贷之双方,若在预约借贷之约定成立后,任一方成为无支付能力者时,另一方可撤销该约定。 2.有价证券亦可成为借贷之标的,过去仅规定金钱及货物可为借贷之标的,但随著有价证券之通行,如股票、支票等,亦可为借贷。 本案例中所提之「代名贷款」,在法律上并无任何依据,意即纵使仅借用「人头」供他人实际贷款,若日后有任何纠纷,仍是该「人头」要负责,如案例中若文凤的下线缴不出钱来,则银行便会向名义上之所有人李文凤追索。追索方式有许多,包括查封动产、不动产、查扣薪水等,不然即直接拍卖该车子,但需注意的是实务上的运作,一部价值200万的新车,一年后即折旧50%,只剩100万,加上由法院拍卖又再折价,最后拍卖所得之价额很可能只有60、70万,不足之金额即需由李文凤来支付,所以不可不慎。倘不得已非借名字给他人时,可要求对方将有相当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提供担保,将来才不会求偿无门。 【本题解惑大师:欧亚法律事务所所长吴旭洲律师】 小档案: 释疑解惑,「相谈室」大门永远为你开! 「直销相谈室」单元是针对直销人在经营上常遇到的问题(不喜欢发生却又常碰到),邀请专家问诊把脉、释疑解惑,建议因应之道与改善方法,以建立直销组织正确观念与伦理。本单元同时欢迎读者来函提问,共同为建立产业秩序努力。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88期,2000/05/1)